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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成见是一种认为女性和男性应该拥有某些特质或特点、或应该扮演某种角色的普遍看法或先入为主的观念。性别成见可能限制女性和男性实现个人发展、追求职业生涯和/或对自己生活做出选择的能力,是有害的。

有害的成见无论明显具有敌意(如“女性是非理性的”),还是看似温和(“女性养育后代”),都会延续不平等现象。例如,将女性视为照顾者的传统观点意味着照顾孩子的责任往往完全落在女性身上。

此外,性别成见与其他陈规定型观念交杂,对某些妇女群体产生了更为负面的影响,如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妇女、残疾妇女、低种姓群体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移民妇女等。

性别成见是指仅仅因为某人属于女性或男性这一社会群体,就将某些具体特质、特点或角色归结于某个具体的女性或男性个人的做法。如果性别成见造成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它就是错误的。

例如:

  • 不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认为妇女是男人的性财产;以及
  • 不对针对妇女的性暴力进行调查、起诉和判决,认为性暴力受害者同意了性行为,因为她们的穿着和行为“不检点”。

错误的性别成见是歧视妇女的常见原因。它是导致健康权、适足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婚姻和家庭关系权、工作权、表达自由权、行动自由权、政治参与和代表权、有效补救权以及免受性别暴力的自由权利受到侵犯的一个促成因素。

禁止性别成见

两项国际人权条约载有关于有害成见的明确义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残疾人权利公约》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其他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不受歧视和平等的权利的解释也包括源于成见(含性别成见)的歧视和不平等。

相关出版物、研究、报告和论文

性别成见与司法:讲习班指南(2020年)
PDF格式:English
相关培训材料:English

关于性别成见和妇女权利国际标准的司法指南,乌拉圭(2020年)
PDF格式:Español

关于性别成见和妇女权利国际标准的检察院指南,乌拉圭(2020年)
PDF格式:Español

司法机构在处理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案件中成见方面发挥的作用——判例法回顾(2017年)
PDF格式:English | Español

宣传单页:性别成见和成见的形成与妇女权利(2014年)
PDF格式:English
消除司法成见:确保性别暴力案件中的妇女平等诉诸司法(2014年)
Word格式:English

人权高专办委托编写的报告:构成人权侵犯的性别成见(2013年)
Word格式:English*

外部链接*

欧洲委员会*

反刻板印象联盟*

*注:联合国人权办不对外部链接的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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