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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暴力侵害妇女”定义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妇女人权运动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抗争,终于说服国际社会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视为一项人权问题,而不仅仅是国家不应该干预的私人事务。

国际人权标准

199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主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一种针对妇女的歧视形式,因为这种歧视是基于性别的或者会对妇女造成尤其严重的影响。这种暴力严重妨碍了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能力。

1993年12月,《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承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并呼吁各国和国际社会朝着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目标努力。

同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消除公共和私人生活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一项人权义务。1994年,前人权委员会首次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发出谴责,并于同年任命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重申了维也纳会议的结论,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列为重大关切领域之一。

201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为纪念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25周年,进一步制定了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际标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第35号一般性建议中承认,禁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已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

国家在解决结构性、根深蒂固的歧视方面的作用

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一种侵犯人权行为意味着重要的概念转变。这意味着承认妇女不是偶然地或因为天生的脆弱性而遭受暴力。相反,暴力是结构性、根深蒂固的歧视的结果,国家有义务予以解决。预防和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需要立法、行政和体制措施和改革,包括消除性别成见。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规定了国家有义务恪尽职守。在这项义务之下,各国有责任采取积极行动,预防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惩处暴力行为肇事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尽职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是人权义务和个人行为之间缺失的环节。

创新且可行的新做法

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全面的法律框架和具体的机构与政策均已到位,用以促进妇女权利,保护妇女免受暴力。

全世界越来越意识到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每一年,大会、人权理事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都能收到创新且可行的做法报告,包括在调查、起诉和提供服务领域。例如:

  • 调查委员会和实况调查团越来越多地将性别视角纳入其方法和分析中,从而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影响妇女和女童的侵犯人权行为,例如基于性别的暴力。委员会和调查团还在应对已经长期存在或加剧的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以及侵犯人权行为和冲突对妇女和女童产生的不同影响。
  • 人权高专办收集并分析了关于实施以受害者为中心和顾及性别的做法的战略性诉讼经验(包括在危地马拉、刚果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和墨西哥)。
  • 关于保护措施是如何通过使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性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参与司法进程,从而增加了其诉诸司法的机会,柬埔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刚果民主共和国、马里、乌干达和危地马拉等国家都取得了许多可行经验。其中包括反对报复、恐吓和污名化的措施,在问责进程的各个不同阶段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助和创收机会也至关重要。

全球三分之一妇女遭受过暴力

反映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性的数字令人震惊。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三分之一妇女在其一生中至少遭受过一次暴力。

妇女诉诸司法仍然面临重重障碍,这导致了对暴力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普遍存在。我们仍然需要作出相当大的努力,以促进妇女和女童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并确保实现妇女和女童的免遭暴力的生命权。

在2019冠状病毒病形势下的基于性别的暴力

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夺走了全球许多人的生命。多份报告显示,疫情对妇女和女童权利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影响,这场危机极有可能扭转在促进妇女和女童权利以及性别平等方面来之不易的成果。报告显示,世界各地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所增加,如联合国《2019冠状病毒病对妇女影响的政策简报》(2020年)所述,许多情况下的暴力激增幅度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