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遵循以下两份文件列明的程序:
议事规则
这份正式文件概述了管理委员会工作的一般规则,涵盖会议、议程、成员、工作语文、报告、来文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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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CAT/OP/3/Rev.2
工作方法
除了《议事规则》,《工作方法》更详细地概述了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任务
“【任择】议定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由独立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以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条)
“应设立禁止酷刑委员会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应履行本【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职能。”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还要求每个缔约国指定独立的国家机构在国内防止酷刑和虐待。这些国家防范机制必须在《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对每个缔约国生效一年后设立(例外情况见《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24条)。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查访缔约国的拘留场所;向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就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见《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1条);以及与致力于加强防范酷刑和虐待的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和机构合作。
独立专家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由25名独立和公正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来自已批准或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他们背景各异,但均与小组委员会的工作相关,包括律师、医疗专业人员以及拘留和调查方面的专家。
委员会成员由缔约国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以两年为周期交替更换。如果再次获得提名,可以连任一届。
访问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可访问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个人可能被剥夺自由的任何场所。这包括但不限于警察局、监狱(军事和民事监狱)、拘留中心(如审前拘留中心、移民拘留中心、少年司法机构等)、精神健康机构和社会护理机构。小组委员会就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以改善被拘留者的待遇,包括拘留条件。
这些访问由至少两名小组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如有需要,这些成员可由在有关领域具备专业经验和知识的专家陪同。这些专家从根据缔约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的建议编写的专家名册中选出。每个缔约国最多可提名五名本国专家作为名册成员。
为了使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充分履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任务,迄今为止,小组委员会共设计了四种类型的访问: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国家访问、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后续国家访问、国家防范机制指导访问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指导访问。根据访问类型和被访问国家的当地情况,代表团的规模和访问时长可能有所不同,一次国家访问通常持续10天左右。
进入受访国家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所有拘留场所、其设施和场地,以及查看与人员待遇和拘留条件有关的所有相关资料。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还必须能够与被剥夺自由者和小组委员会认为可能向其提供相关信息的任何其他人员进行私下和保密的会谈。
缔约国承诺确保不制裁或报复那些会见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或国家防范机制或向其提供信息的人。
援助和咨询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就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向缔约国提供咨询和援助。这些国家机制的任务是定期访问拘留场所,以审查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并就他们的待遇和拘留条件向国家当局提出建议。为了体现《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合作精神及其赋予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将与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本身,就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开展持续的对话。就建立有效的国家机制向各国提供咨询意见,这是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一项关键要素,也是每次访问的一个重要部分。在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成立后,也是其与国家防范机制持续接触的一部分重要内容。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就需要加强国家防范机制权力、独立性和能力的方面,向缔约国提出建议。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还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咨询和援助,以加强其独立性和能力,并协助它们加强防止虐待被剥夺自由者的保障措施。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防范机制密切合作,以确保持续查访每个缔约国的所有拘留场所。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要求按照程序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并要求其基础是保证国家防范机制的职能、财务和业务独立,包括民间社会的参与。
原则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遵循的核心原则是:保密性、公正性、非选择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基于的原则则是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与每个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之间开展合作。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在访问期间,其成员将会见国家官员、国家防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非政府组织以及任何其他可以提供与其任务相关的资料的人员。
每次访问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都在一份机密报告中向有关国家提出其建议和意见,并在必要时向国家防范机制传达。只要缔约国提出要求,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即将公布其报告和建议。
但是,如果缔约国公布了部分报告,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也可以公布全部或部分报告。
此外,如果一个国家拒绝合作或未能根据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采取措施改善情况,小组委员会可要求禁止酷刑委员会发表公开声明或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出具公开的年度报告,概述和反思其开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