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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逾期未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七条规定义务的缔约国名单如下:

  • (a)伯利兹
  • (b)贝宁
  • (c)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d)布基纳法索
  • (e)布隆迪
  • (f)刚果民主共和国
  • (g)加蓬
  • (h)加纳
  • (i)利比里亚
  • (j)蒙古
  • (k)瑙鲁
  • (l)尼日利亚
  • (m)菲律宾
  • (n)南苏丹

第十七条规定:“每个缔约国最迟在本议定书生效或其批准或加入一年后应保持、指定或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国家预防机制,负责在本国一级预防酷刑。(……)”

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的目标是设立一项制度,以使国家机构定期访问人们被剥夺或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地方,以防止酷刑和虐待,因此设立国家防范机制是《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一项基本义务。

在2016年2月15日至19日举行的第二十八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决定对严重逾期未履行《任择议定书》第十七条规定义务的缔约国采取进一步行动。

2016年4月,小组委员会致函所有逾期至少三年未遵守《任择议定书》第十七条规定的缔约国,请它们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遵守该条款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步骤。小组委员会还告知有关缔约国,将在2016年6月13日至17日举行的第二十九届会议上,审议所提供的资料,并公布这些缔约国的名单。

在审议了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的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在其网站上公布至少逾期三年未遵守《任择议定书》第十七条的缔约国名单。

在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并审议它们提供的资料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定期审查上述清单,包括立即从清单中删除那些已遵守《任择议定书》第十七条的国家。小组委员会仍然致力于与所有缔约国合作,就设立国家防范机制向它们提供咨询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