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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7条第2款规定,《公约》于2003年7月1日生效。截至2021年10月1日,已有5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公约》是一项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全面性国际条约。它强调移民与人权之间的联系。《公约》在确定移民工人及其家人权利并确保这些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的历史上翻开了新的篇章。它汇集了过去30多年的讨论成果,包括联合国人权研究、专家会议结论和建议,以及联合国关于移民工人的辩论和决议。

如同所有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一样,《公约》为各缔约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与行政程序订立了标准。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政府承诺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公约》条款。它们还承诺确保权利遭受侵犯的移民工人可以寻求有效的补救办法。

查看概况介绍以进一步了解《公约》的历史背景

《公约》如何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公约》努力在防止和消除整个移徙过程中对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剥削方面发挥作用。

为移徙做准备

理想情况下,移民工人在准备移徙时应该能够基本了解目的国的语言、文化以及法律、社会和政治结构。《公约》第37条规定,合法持证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在离开原籍国之前,或至少在获准进入就业国时,获悉适用于准入的所有条件、他们在就业国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那些条件出现任何变动时他们必须上报的地方当局的信息。

适应问题

移民工人特别容易遭受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歧视的侵害。在他们生活与工作的社区中,他们往往是怀疑或敌对的目标。故意把移徙、移民同犯罪联系起来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趋势,它会悄然助长和纵容仇外性的敌对和暴力行为。例如,移民本身就因为不正常的过境被“罪犯化”。在很多情况下身份不正常的移民被归入了“非法”一类,从而悄然将他们置于法治的范围与保护之外。

此外,长期以来移民工人被排除在涉及工作条件的法规保护范围之外,而且被剥夺了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公约》第25条规定,在薪酬、其他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方面,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享有不低于就业国国民的待遇。

《公约》第31条要求缔约国确保尊重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特性,并且不能阻止他们与原籍国保持文化联系。

《公约》中许多具体条款保障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自由行动、结社和成立工会,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社会和文化挑战与权利

移民工人的生活条件往往不尽人意。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居住问题,而且尽管他们对社会保障机制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其家庭成员并不总能享受到和东道国国民同等的福利并获得社会服务。《公约》第27条指出,在社会保障方面,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应当享有赋予东道国国民的同等待遇。第28条规定他们有权接受为维持其生命或避免健康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而迫切需要的任何医疗救助。

通常情况下,移民工人将其家庭成员留在原籍国。《公约》第44条指出,缔约国应提供便利,帮助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与其配偶、或者与其存在和婚姻关系同等效力的人员团聚。此外,若家庭团聚,往往有报道称,移徙者子女——在不同于母语的语言氛围中学习,需要适应新环境——难有与其同伴相同水平的表现,除非采取特殊措施以克服这些困难。另一方面,当地家长担心,随着学校中移民儿童的注册入学,整体的教学水准会有所下降,这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一个敏感问题。《公约》第30条规定移民工人的每一个孩子与所在国国民享有平等待遇,并享有获得教育的基本权利。

任意驱逐与自愿返回

国际法律文书确立保护移民工人在就业合同到期等情况下免受任意驱逐。《公约》第22条、第56条规定禁止采取集体驱逐的措施,并且要求在发出驱逐决定时强制执行某些程序性步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有权自愿返回。

非正常移民与偷渡/阻断运输

由于缺乏身份,非正常移民可能成为被剥削的对象,无论工作性质如何,也不管工作与生活条件怎样,他们都不得不接受。限制性的移民政策往往使得一批批将要移民的人转投非法渠道。

《公约》努力制止非法或秘密雇佣以及偷运和贩运移民工人现象,并阻止雇佣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

其他保护移民的国际机制

《公约》的生效加强并完善了联合国主要人权条约下的一系列其他条款。这些条约中许多条款都包含在《公约》中,适用于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上加强了对移民的保护,例如: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有时,另一项人权条约所载的一项权利可能相比《公约》为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而《公约》第28条对缔约国规定的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义务可能较少。

监测这些条约执行情况的委员会多次表示关切的是,往往未能在不歧视移民的情况下执行其规定。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移民就业公约》(1949年修订版,编号97)和国际劳工组织《移徙工人公约》(1975年补充条款,编号143)当中也包含旨在保护移民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