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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权利落实情况的定期报告。各国必须在加入《公约》后的第一年进行报告,随后每五年进行报告。

委员会负责审查每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向缔约国提出关切和建议。

向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准则

这些报告准则的目的是就缔约国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向缔约国提出建议,以确保报告的内容全面,并以统一的形式提交。

简化报告程序

为确保对报告日历的遵守,委员会可依据其议事规则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简化报告程序,在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的执行情况。(CMW/C/2)。委员会通过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将这份清单发送有关缔约国,请其作出答复。缔约国的答复构成缔约国的初次或定期报告。

这项程序旨在为缔约国的报告进程提供便利;加强缔约国及时有效地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委员会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报告;减少在审议报告前请求补充信息的需求,从而提高条约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允许委员会提前计划工作。

如果缔约国未提交报告或逾期提交,委员会也可采取简化报告程序,选择在无报告或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直接审议缔约国的履约情况。

  • 采取简化报告程序的国家清单及其报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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