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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人权理事会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

2015年4月17日

达喀尔(2015年4月17日)——在结束对塞内加尔为期9天的访问后,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艾姆纳•奥义吉(Emna Aouij)发表了以下声明:

“我要代表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向邀请我们对塞内加尔开展正式访问深表谢意,期间我访问了达喀尔、约姆布尔(Yeumbeul)、皮金(Pikine)、考拉克(Kaolack)、久尔贝勒(Diourbel)、方代纳(Fandène)和捷斯(Thiès)。我感谢所有与我们对话的人,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公务员以及民间社会和联合国实体的代表们与我们进行了这些富有成果的交流。我也要感谢众多与我们分享经验的妇女团体和协会。

法律、体制和政治框架

首先,我要对塞内加尔为加强其在促进和保护妇女的人权和性别平等方面的法律框架1所做出的努力予以表扬,特别是1999年旨在打压各种性别暴力形式(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2008年的平等税收法、2010年的平等法、2013年的国籍法以及在这一领域开发的战略和方案,比如关于性别公平和平等的国家战略。然而工作组对政府未在新兴塞内加尔计划(Plan Sénégal Emergent)中通过明确针对性别平等的目标表示遗憾。此外,工作组指出,国家和地方社群层面在预算项目上并未总是关注对妇女权利的关切。

塞内加尔已经不加保留地批准了所有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并在2000年通过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方式再次重申了其确保有效落实公约的意愿。然而,工作组对1994年至2013年塞内加尔未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其定期报告表示遗憾。

我们还对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发起的倡议表示欢迎,该组织负责指导旨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并打击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也欢迎卫生部、教育部和职业培训部等部委以及国家平等观察站等监督实体的倡议。工作组对在部委内设立性别股表示欢迎,但对这些股缺少专门用于这一目的的额外预算表示遗憾,这些预算被包含在部委预算中,工作组也很遗憾相关公务员并未都接受了必备的培训。

发展和不平等

虽然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做出了努力,但塞内加尔的人类发展指数仍较低(163/187)且不平等严重,特别是性别相关的不平等(119/187,根据联合国开发署的性别不平等指数)。地理差异仍十分严重,农村地区贫困率约为57%,达喀尔为26%。尽管已做出了努力,文盲率仍然十分高(58.2%),受影响妇女的比例更高(63%)。大部分的千年发展目标将无法实现。

所有与我们碰面的行为者无异议地表示,如果没有全体妇女的真正参与,塞内加尔无法实现发展,但劳动分工的角色和责任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弱小的经济力量加剧了不断发展着的贫困的女性化。许多法律限制——但特别是社会-文化限制——都代表着实现性别平等的障碍。

虽然塞内加尔致力于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充分尊重妇女的权利,国内法律条款的执行和改编仍不足。2001年保障男女平等的新宪法条款尚未被转化为现实。

家庭生活

与我们碰面的大多数利益攸关方都同意,家庭法典是涉及妇女生活方方面面(工作、教育、健康和安全等)的严重歧视的基础,妨碍了其权利的充分实现。比如,家庭法典2规定了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可以行使婚权和父权,因此严重影响了妇女发展和赋权的可能性,对处理家务和儿童的抚养方式带来后果。比如,在近期开展一些法律改革前3,只有男性可以接收家属津贴并抚养子女。只能由丈夫选择家庭住所对妇女来说也是问题,特别是对于妇女雇员和在多配偶制背景下。

塞内加尔35.2%的注册婚姻为多配偶制(这一数据并不包括大量无记录的习俗婚姻)。家庭法典称,“如果结婚时或之后没有表态,男性可以同时有4个妻子”。工作组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4的观点一致,多配偶制有悖于妇女和女童的尊严并侵犯了她们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家庭内的平等和保护。这主要对妻子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及其社会福利造成了伤害,给妻子带来财产损失和匮乏,也对孩子造成情感和财产上的伤害,通常还伴有对其幸福的严重影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有阻止和禁止有悖于公约的多配偶制的具体义务。此外,委员会认为多配偶制对妇女及其子女的经济福祉有重大影响。研究表明,多配偶制经常导致家庭更为贫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马普托议定书也推崇一夫一妻制。工作组建议在这一方面对家庭法典进行修订。

许多利益攸关方都强调了与发放民事注册文件相关的困难,特别是结婚证、出生证和死亡证。因为无记录的习俗婚姻5而缺少结婚证,这使得离婚手续经常存在问题。妇女可能很难获得这一手续要求的文件(比如丈夫的身份证),特别是在她已被出妻的情况下。虽然塞内加尔的判例认为出妻是严重的侮辱,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认为它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工作组对家庭法典规定女童和男人的法定婚龄分别为16岁和18岁表示遗憾。并没有针对应为早婚负责任者的刑事制裁。工作组建议将妇女的法定婚龄提高至18岁,包括在刑法中增加将早婚刑罪化的新条款。

继承问题为塞内加尔妇女带来了许多问题。在习惯法中,妇女拥有同等比重的继承权,但在伊斯兰法律中,家庭法典第571条对继承的定义让男人的继承权是妇女的两倍,这有悖于宪法所推崇的平等原则。

虽然在普及儿童出生时进行注册的重要性并举行移动法院听证会以增加替代出生证明方面做出了努力,但塞内加尔无出生证明儿童的比例仍十分高,这可能预示着整一生的艰难困苦,特别是对于无出生证明就无法参与小学考试的女童的教育问题。

健康权

塞内加尔妇女的健康受到以下问题的严重影响:(i)恶劣的卫生状况以及获得水(特别是清洁水)的限制引发了传染性寄生虫病;(ii)缺乏关于其性和生殖权利以及健康的信息和控制使得首次怀孕过早(19岁之前)且出生率高(平均每个妇女育有近5名子女);(iv)妇女中的艾滋病/艾滋病毒发生率高得多:61%的感染成人为妇女。国家的发生率为0.5%,但性工作者中这一比例为18.5%;和(v)有害做法和习俗,如切割生殖器官。

母婴死亡率特别能揭示妇女的状况及其获得医疗护理和医疗体系如何满足其需求的情况,这一比例在塞内加尔仍十分高。每天,塞内加尔都有五名妇女在分娩时死亡。母婴死亡率为392/100000。

2013年,塞内加尔启动了旨在改善妇女、儿童和脆弱群体保健服务的全民医保(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此外,塞内加尔还设立了免费接生和剖腹产系统。

妇女在怀孕期间可能在获取医疗护理方面遇到困难,主要是由于财务限制或很难接触医保机制。虽然已经努力在农村地区设立卫生站/中心,但这些设施有时离一些社区过远、配备不当或没有适应妇女的需求(比如传统的分娩)。工作组对大量在社区层面开发的预防和宣传方案表示欢迎,比如将社区和卫生中心/站连接起来的Badianou Gokh(社区教母/巡回助产士)。

在过去几年内,塞内加尔当局已经通过计划生育方案在避孕工具的普及上取得了进展。这一比例2011年为12%。2014年,16%有性能力的年轻单身女性和6%的已婚妇女使用了避孕方式。然而,规定了妇女决定其生殖健康权利的2005-15法并没有引发态度上的剧烈变化。碰面的所有卫生工作者和许多妇女都承认因为丈夫拒绝她们无法使用避孕工具。工作组对该法律在因为治疗而自愿终止妊娠方面未包含任何进展表示遗憾。

工作组观察发现,塞内加尔的堕胎法是非洲最具限制性的堕胎法之一。刑法(第305条以及从殖民时期传下来的第305条之二)和生殖健康法第15条都禁止自愿终止妊娠。妇女只有在生命处于危险时才能进行有医疗协助的堕胎,对于大多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道德规范中所要求的3名医生的意见这一条件无法满足。

塞内加尔2004年批准的马普托议定书6第14条要求缔约国为因为乱伦、强奸或其他任何性骚扰形式而怀孕的妇女和女童,或当怀孕妇女或女童的心理或生理健康有危险,或当怀孕妇女、女童或胎儿的生命有危险时,为其提供有医疗协助的堕胎。在批准议定书十多年后,塞内加尔仍未将其刑法与此议定书的条款统一。非法堕胎据称是塞内加尔母婴死亡率的第五大罪魁祸首。国际人权法承认,享有最优心理健康,包括生殖健康,是基本权利之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障妇女控制其生育的权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强烈反对限制自愿终止妊娠的法律,特别是那些禁止所有情景下的自愿终止妊娠并将其刑罪化的法律。委员会证实,这些法律并没有制止妇女诉诸非法的高风险堕胎,并将限制性堕胎法称为对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的侵犯。许多特别委员会和程序都发表了类似关切。

一些行为者表示,这一极端限制性法律惩罚了那些生活在危险的社会-经济状况下的塞内加尔妇女(大多数妇女),因为她们无法像少数精英那样在私人诊所获得有医疗协助的堕胎。工作组强烈支持当前对刑法典的改革工程,将其从有医疗协助的堕胎扩展至强奸和乱伦案件。然而,即便是这样的建议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因为它并未把母亲的心理健康、严重的胎儿畸形或胎儿无法存活的情况考虑在内。

参与政治生活

塞内加尔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2012年,该国首次在总统大选中有两名女性候选人。2010年的一项法律规定了选举和半选举机构中的绝对平等,这标志着促进妇女在塞内加尔境内政治参与的历史性里程碑。今天,该国在妇女议员人数上位居世界第七,她们占到国民大会的42.7%,150名议员中有64名妇女(2001年为19.2%)。全国范围内,在地方治理机构当选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两倍,从上届立法机关的15.9%增加到本届的47.2%。

不过2014年的地方选举显示,塞内加尔妇女的政治边缘化依然尚未完全解决。女性候选人面对着来自若干有影响力的宗教组织、政治家以及包括妇女自身在内的公众的重大阻力。在选举后,法律似乎并未得到所有地方机构的充分遵守。这种抵制挑战了《平等法》,而且表明其尚未被充分接受,仍需要大量努力来消除深深根植于塞内加尔文化中的一切形式歧视和负面陈规定型,它们阻碍着妇女平等进入决策机构。

多名对话者概述了在地区多数代表体系中谨慎秉持公正,在国民大会主席团保持平等(16人中仅有6名妇女)和在地方执行局(市镇和地区)进行选举的一些难处。不幸的是,如今在557个市镇中只有13名女性市长。在42名地区议员中,只有两人为主席。此外,即便在行政层面,不愿让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情况也十分明显:34名部长和副部长中,只有7人为女性(她们被委予社会、家庭、妇女事务等传统任务)。如果算上国务秘书,妇女在本届政府中任职比例不足18%。

工作组欢迎达喀尔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决定取消库尔马萨(Keur Massar)和考拉克的市长和副市长选举,原因是其违反了平等法。工作组敦促主管当局迅速落实这些决定。工作组进一步表示遗憾称,图巴(Touba)地方选举中一份未能遵守平等原则的名单得到批准,而且对此没有提出上诉。

参与经济生活

2013年,妇女的劳动参与率为66%。尽管妇女充分参与国内经济生活没有形式上的障碍,但她们在实践中面对着许多阻力。

实际上,妇女的失业率几乎是男性的两倍(13.3%对比7.7%)。83%的女性工作者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因而缺少基本社会服务,例如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需在不健康的环境中长时间工作,往往得不到保障。

此外,国家拨出的微额贷款只有34%分配给妇女,从数量上来说比分配给男性的少了多达20%,不过妇女的贷款偿还率好于男性(缴款违约率为15%对比男性的24%)。不过工作组提到,那些微额贷款并没有确保妇女经济活动的可持续性。务必要寻求能够更好引导妇女并为其培养长期财政能力的解决办法。工作组指出,对赋权方案实际影响的评估明显缺少监督,这初看似乎是因为协调不力,并不像是为让妇女彻底脱贫提供了令人满意的办法。工作组遗憾地表示,只有7%在达喀尔商会注册的企业由妇女领导。

工作组尤其担心妇女在获取土地方面非常受限且不平等。尽管塞内加尔宪法第15条规定了平等获取土地,但只有不足2%的妇女能通过购买来获得土地,不足15%通过分配获得,只有25%通过继承获得。然而,妇女揽下了70%的农活,提供了80%以上的农业生产,主要是粮食作物。此外,她们承担了90%的家庭工作负担。她们还在获得生产资源上面对着限制。倾向于承认男性为土地主的社会规范、妇女的低流动性和她们相对较低的收入水平导致了在获得土地、控制和使用土地产品方面的实际歧视。工作组对当前的地产改革项目表示欢迎,并希望能制定配额,从而确保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工作组欢迎农村妇女联合会的存在,但也鼓励发展妇女合作社。工作组还鼓励寻求制定旨在减少农村妇女家庭负担的机制,但建议称,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进一步提升男性的意识,确保他们在为儿童和受抚养的亲属提供护理时承担共同责任,并更平等地分担家庭工作。

工作组指出,受雇为家庭佣工的妇女往往成为剥削、性暴力、文盲和边缘化的受害者。她们无法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在糟糕的条件下工作,所得收入远低于最低薪水。工作组建议在此方面批准第189号关于家庭佣工的公约,并通过紧急措施,确保所有妇女工作者的体面工作。

工作组欢迎采取措施,旨在于社区层面发展幼儿园和儿童护理机制(cases des tout-petits),从而为妇女融入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然而,各方承认这些学前机构并不足够:约有22.3万儿童获得了护理,而有相应需求的共有超过160万儿童。

工作组鼓励落实特别临时措施,如配额制,从而解决妇女在就业中受歧视的问题,尤其是在高级政府机关(专区(Prefecture)和省(Governance)。

教育

工作组欣慰地注意到,塞内加尔在获得初等教育方面实现了性别平等。女孩的总入学率从2000年的62.3%上升到2011年的98.6%,男童则是从71.9%上升到89.5%7。不过依然存在严重的区域不平等。相比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女孩较不容易获得教育并在教育系统中成功。退学问题对女孩而言更为要紧。家庭工作、校内的性虐待、早婚和早孕剥夺了9%的7至14岁儿童继续求学的机会。这个比例在农村地区达到13%,这和助长早婚的传统价值观的关系更为密切。女孩在从学校回家路上也更容易遭受暴力,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工作组建议,应该在校内系统性地落实报告机制,从而发现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尽管目前已有一份通告8让女孩在怀孕时不得被彻底逐出学校,但这些女孩的教育会中断,有时她们就不再返校。怀孕女孩不仅受到贬斥,她在未来的机遇也会显著减少。

尽管塞内加尔立法只允许女孩从16岁起结婚,但早婚率依然很高。24.3%的15至19岁女孩已经结婚。农村地区的这个数字为36%,最贫穷地区则为52%。一项研究显示,在多配偶婚姻中,第二、第三和第四个妻子越来越年轻。这些早婚往往会带来早孕,而女孩可能希望流产,这尤其是为了自己的健康,但她们目前不被允许这样做。16%的15至19岁女孩已经有一个孩子。农村地区的这个比例为20%,城市地区为11%。这个数字在最贫困地区达到了31%。

因此,女孩并不像男孩那样接受更高等的教育。只有33%拥有学士学位的女孩进入了更高等的教育。

暴力侵害妇女

我们所有对话方都对受到保守父权主义态度和价值滋长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蔓延深表关切。工作组尚未从政府处收到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所有利益攸关方都强调了强奸、乱伦、性骚扰、家庭暴力(语言、心理、身体和性方面)的数量十分惊人,并一致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是一项需要在各个层面采取紧急措施的严重和广泛的问题。所有参与打击这种暴力的行动方都谴责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缺乏庇护的问题。但是,由于低报告率和诉诸和解,这些现象的实际范围难以确定。保护家庭团结通常导致妇女权利得不到尊重。

工作组对在校女童遭到的性暴力以及早孕数量不断增多表示关切和愤慨。工作组认为,女童在学校这个本应提供教育和保护的环境中遭到通常由她们的老师犯下的性虐待是不可接受的。

各方已采取了许多行动来打击这种暴力,尤其是各大协会以及包括草根社区、宗教和意见领袖在内的技术和资金合作伙伴。然而,工作组对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缺乏一项全面政策和特定预算标准表示遗憾。目前各国政府为打击这种有害现象方面而通过的法律措施和方案仍是较为分散的反应。

工作组惊恐地注意到,2015年,15岁至49岁之间的妇女有25%报告自称为手术切割受害者,0-15岁之间的受害者数量为13%,一些地区甚至高达92%。虽然1999年通过了一项禁止切割的法律,并且多个利益攸关方也采取了许多防范性行动,所有对话方都表示这一做法仍然存在,尤其是在最偏远的地区。一些意见领袖和伊斯兰修士似乎正在推动这种行为的继续。采取根本措施和一切可能方法来消除这种对妇女和女童具有严重且不可逆身心影响,甚至可能在过程本身或生产过程中导致死亡的可耻形式的暴力是至关重要的。鼓励对肇事者进行报告和严惩是至关重要的,即使切割行为发生在外国。该法律通过15年多以来,只有9起案件得以上报。制裁是一种威慑措施,也是最有力的防范工具之一。没有任何信仰或习俗应被用于或挪作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以及对其进行折磨和压迫。

工作组还获悉,女同性恋遭到大量暴力、侮辱和排斥,即使是在致力于促进性别平等的民间社会中,并且在她们的斗争中完全感觉不到支持。由于难以获得教育、就业、卫生服务和社会融入以及进入市集等公共场所、公共基础设施和建筑的机会,残疾妇女也处于极度弱势的处境下且成为多种形式歧视的受害者。

工作组还对拘留中的妇女处境深感担忧。2013年共有1754名妇女被拘留。狱中妇女有16%被控杀婴9,3%被控堕胎。杀婴罪占到13岁至18岁女童被监禁原因的64%。工作组获悉,对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妇女的监禁条件不符合这方面的国际标准10。工作组鼓励对这些妇女实施替代性惩罚,尤其是那些怀孕和/或有两岁以下子女的母亲。冗长的审前拘留也应得以避免。

诉诸司法

工作组会见的大多数利益攸关方都提到了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巨大困难。一些高级别政府官员甚至将其称为“一场障碍赛”。大多数行为者指出,虽然已取得了一些进步,人们对司法体系、警察和宪兵普遍缺乏信任。 警察们也承认了改善妇女暴力受害者在警察局和宪兵队的待遇,以及通过招募更多妇女(妇女目前仅占警察部队人数的10%)来改变警察形象的必要性。

专家组指出,人权培训,特别是妇女权利方面的培训并未成为对司法人员和警察的标准。工作组指出适当培训对所有利益攸关方在入职教育和职业生活中的持续教育的重要性。

妇女暴力受害者诉诸司法问题尤其困难。害怕成见和报复,程序花费,农村地区的机会缺乏,收集必要信息的困难,警察部队中妇女较少,人员培训方面的差距以及许多其他因素都使得妇女难以提交投诉。而当她们提交投诉时却往往得不到适当的回应。此外,妇女们在性暴力案件中必须花费5000至10000西非法郎来获取医疗证明是不可接受的。最后,当肇事者被逮捕和定罪时, 司法方面的缺陷却使之不能完整地服刑。在这方面,有必要调动所有司法部门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工作组对设立基于社区的咨询中心(倾听点)表示欢迎,这是一项促进草根社区预防酷刑的积极举措,但也产生了将本应诉诸刑事法庭的案件引向调解的问题。妇女在各个行政层级也面临着歧视,即使是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时,一些官员也要求孩子的父亲到场,而这一要求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得结婚证可能十分困难,尤其是未经登记的旧式婚姻,而没有结婚证也就不能办理离婚。

由于司法系统的严重缺陷,虽然该国已努力通过司法之家(法律咨询中心)来建立一个社区司法体系(身边的司法),一些协会也通过向处于多种程序中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方式予以接管。但工作组仍对协会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表示遗憾,并鼓励开展这方面的刑事程序规则改革。

法盲现象也使妇女处于弱势。工作组指出该国明显需要普及和传播法律,包括以当地语言。

妇女和媒体

工作组会见的许多利益攸关方都谴责了一些媒体的负面作用,它们复述和传扬贬斥妇女的陈规定型观点,将她们的角色局限为逆来顺受的妻子、母亲、照料者和从事家务劳动者。虽然妇女在媒体中的数量有所增加,她们的形象却被恶化。此外,只有少数不代表塞内加尔妇女现状的精英能够接触媒体。有些媒体为压制妇女权利的舆论造势。有些甚至在最近成为了反对在强奸案和乱伦案中进行医疗流产的运动的帮凶。

结论

虽然该国在旨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多项政策和方案活动中取得了卓著的进步,塞内加尔必须加大努力以确保落实该国妇女的权利。

为此,该国必须使其立法与有关妇女人权问题的国际法文书相符,并严厉打击阻碍全面实现妇女权利的文化抵抗性。根据塞内加尔宪法规定,该国是一个世俗共和国,因而不允许有害的文化因素凌驾于有关妇女人权的国际法之上,并对法律的有效落实和政策制订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正如一些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所言,宗教自由不得用于为歧视妇女开脱。法治必须通过促进尊重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文化予以加强。

为此,必须重申妇女部的领导作用,并将具有性别敏感性的预算制定系统化。民族平等观察部也应得到加强。应向所有人民传播有关妇女和女童权利的信息,并使媒体、男性、社区和宗教领袖共同参与。妇女人权应成为小学开始的课程的一部分,而促进保护性社会规范的问题也应获得肯定,尤其是在社区层面。还有必要加强面临着有组织的保守势力的妇女们的社会运动。

对妇女有效赋权在解放妇女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为了打破沉默和不平等的链条,塞内加尔妇女应该能够有机会获得和保有一个高质量的教育体系,受到良好的培训和教学,接触能确保可持续经济发展的经济活动,并能够依赖一个能不加歧视地为所有妇女服务的司法体系。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的斗争是实现有效司法的关键。

该国还应确立配额制等临时特别措施,不仅仅针对选举职务,还应包括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以确保塞内加尔男女享有同等集会。

协调参与促进妇女权利的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框架应得到加强,并应使之能够有效落实所有政策、战略、计划和方案,从分散的行动向有逻辑的项目演进十分关键。

以传统、习俗甚至是贫困为借口侵犯妇女和女童的根本权利,使之成为暴力和虐待受害者并生活在非人的状况下是不能允许的。

我们将在2016年6月提交人权理事会的一份报告中详细阐述我们的结论和建议。

联合国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在2011年创立,与各国和其他行为者开展磋商,以指明、促进和交换关于消除歧视妇女法律的良好做法方面的意见。工作组还负责与各国和其他行为者就导致相关妇女受到歧视性影响的法律问题开展对话。

工作组由5名独立专家组成:现任主席兼报告员为艾姆纳•奥义吉女士(突尼斯)、副主席:爱莲•泽林斯卡女士(波兰)、卡马拉•钱德瑞克丽娜女士(印度尼西亚)、阿尔达•法西奥女士(哥斯达黎加)以及弗兰西斯•莱迪女士(以色列/英国)。了解更多请登录: http://www.ohchr.org/CH/Issues/Women/WGWomen/Pages/WGWomenIndex.aspx


注释:

1. 劳工法第97-17条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产假中的报酬(1997年),第99-05号法律修改了刑法中关于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性骚扰、家庭暴力、恋童癖和影响未成年人的规定,并明确界定强奸行为,将袭击女性作为严重情形;关于人口贩运的第2005-06号法律,关于男女税务平等的2008-01号法律,确立男女在全部或部分民选机构中绝对平等地位的第2010-11号法律,以及允许妇女将国籍传给子女和非国民丈夫的02-2013号法律。

2. 第152条:“丈夫是一家之主。他本着家庭和子女的共同利益行使这种权力。”

3. 授权妇女雇员支持其丈夫和子女的第2006-1310号(2006年)法令和2008年的税务平等法

4.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意见,2014年11月

5. 旧式婚姻可在两个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记录。

6. 非洲宪章关于与非洲妇女相关的人权和人民权利的议定书又称《马普托议定书》,它是2003年马普托(莫桑比克)的非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

7. 第91-22号法律规定了义务和免费小学教育。通过规定义务教育年龄(6-16岁)的第2004-37号法律的有效落实,确保尊重所有儿童的教育权。

8. 2007年11月10日关于学校中早婚和早孕问题的第004379号通函。

9. 杀婴罪是一种通常由预先存在的歧视或暴力情况(特别是在性暴力行为后的怀孕)造成的罪行。

10. A/65/229 曼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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