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维护者简介
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
“人权维护者”一词系指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采取行动以促进或保护人权的人。人权维护者的特点首先在于他们所做的工作,对这一称号的最佳解释方法是叙述他们的行动(下文A节)和他们工作所处的一些背景(下文B节)。[1]在此所列举的人权维护者的活动的事例并非是详尽无疑的。
A.人权维护者的任务是什么?
1.为所有人争取所有人权
要成为人权维护者,任何人都可以代表个人或群体采取行动,谋求解决任何人权(或权利)问题。人权维护者寻求增进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增进、保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人权维护者致力于解决形形色色的任何人权问题,如即审即决、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女性生殖器残割、歧视、就业问题、迫迁、取得保健、有毒废料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种种问题。人权维护者积极支持各种各样的人权,如生命权、取得食物和水的权利、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取得适足住房的权利、取名和取得国籍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行动自由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他们有时候致力于解决不同类别的人的权利,如妇女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土著人的权利、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以及在民族、语言或性别上属于少数的群体的权利。
2.处处争取人权
人权维护者在世界各地积极展开活动:他们既在由于国内武装冲突而分裂的国家、也在局势稳定的国家开展活动;既在非民主的国家、又在民主实践根深蒂固的国家开展活动;既在经济正在发展的国家、又在属于发达国家的国家开展活动。他们争取在艾滋病毒/艾滋病、发展、移民、结构性调整政策和政治过渡等种种挑战的背景下增进和保护人权。
3.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
多数人权维护者在地方或国家一级展开工作,在其所在的社区和国家支持尊重人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主要对应方是负责在一个省或在全国确保尊重人权的地方当局。但有些人权维护者在区域或国际一级展开活动。例如,他们可以监测区域或世界人权情况,向区域或国际人权机制提交资料,包括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条约机构[2]提交资料。人权维护者的工作越来越多地是混合性工作,其重点是地方和国家人权问题,但人权维护者也与可以支持他们改进其本国人权情况的区域和国际机制接触。
4.收集和传播关于侵犯人权行为的资料
人权维护者调查、收集并报告侵犯人权行为。例如,他们可采用游说战略提请公众和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要员注意他们的报告,确保人们重视他们的调查工作并解决侵犯人权现象。这种工作一般通过人权组织展开,这种组织就其调查结果定期发表报告。但个人也可以着眼于一个具体的侵犯人权案例收集并报告资料。
5.支助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
人权维护者的极大一部分活动可以归纳为支助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的行动。调查和报告侵犯人权行为可以帮助制止当前的侵犯人权行为,防止这种行为重新出现,并协助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有些人权维护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并在司法程序充当受害者代理人。其他人则向受害者提供咨询和康复支助。
6.确保问责制和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的行动
许多人权维护者致力于确保有人对遵守人权法律标准负责。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这可能包括向政府当局进行游说并提倡政府加紧努力履行它因批准国际条约而接受的国际人权义务。
在具体的情况下,由于着眼于问责制,人权维护者就可以在公共论坛(例如报纸)上或在法院或法庭上就已经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作证。人权维护者以此种方式帮助在具体的侵犯人权的案件中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并打破有罪不罚的格局,从而防止今后再发生侵犯人权行为。许多人权维护者往往通过为此目的建立的各种组织专门着眼于制止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此类人权维护者还可以通过向检察官、法官和警察提供人权培训等方法加强国家起诉侵犯人权行为者的能力。
7.支持改进治理和管理政策
有些人权维护者着眼于鼓励整个一国政府履行其人权义务,例如,公布关于政府执行人权标准记录的资料和监测所取的进展。有些人权维护者着眼于善治,倡导支持民主化、制止腐败和滥用职权,向民众提供培训,说明如何进行投票以及他们为什么必须参加选举。
8.推动执行人权条约
人权维护者特别是通过其所在组织,对现时执行国际人权条约作出了重大贡献。许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协助为贫困和边际化社区制定住房、保健和可持续创收项目。它们提供基本技能方面的培训,并提供计算机等设备,改进社区取得信息的能力。
这一群体特别值得注意,因为其成员并非总是自称为人权维护者,它们本身在说明自己工作时可能不会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专门使用反映其活动领域的词语,如“保健”、“住房”或“发展”。实际上,其中许多支持人权的活动统称发展行动。许多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机构属于这些范畴。它们的工作以及其他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对于遵守和保护并实现人权标准具有重要作用,它们需要并应该得到《人权维护者宣言》对它们的活动的保护。
9.人权教育和培训
人权维护者展开的另一项主要行动是提供人权教育。教育活动的形式有时是在法官、律师、警官、士兵或人权观察员等专业活动的范围内提供实施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教育的范围可能比较广,包括在中小学和大学里展开人权教学或向公众或向弱势人口传播有关人权标准的信息。
总而言之,收集和传播信息、倡导和调动公众舆论往往是人权维护者在其工作中最常用的手段。然而,正如本节所述,他们还提供信息培养其他人的能力或开展培训工作。他们积极参与提供将人权变为现实所需的物质手段――建造住房、提供食物、加强发展等。他们致力于民主改革,以促使人们进一步参与影响其今后生活的决策工作,并加强善治。他们还帮助改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缓解社会和政治紧张关系,建设国内和国际和平,培养国内和国际人权意识。
B.哪些人可以成为人权维护者?
哪些人是或可以成为人权维护者,这没有具体的定义。《人权维护者宣言》(见附件一)提到“在促进有效消除对各民族和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切侵犯方面……的个人、群体和社团”(序言部分第四段)。
按照这种广义上的分类,人权维护者可以是任何致力于增进人权的个人或团体,从设在世界上最大城市的政府间组织到在当地社区展开工作的个人。任何人,不分男女,年龄大小, 不管身处何地和从事何种职业或具有其它背景,都可以成为维护者。尤其是必须指出,人权维护者不仅仅置身于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有时还可以是政府官员、公务员或私营部门的成员。
1.通过有报酬的或自愿的职业活动维护人权
最显著的人权维护者是其日常工作具体涉及到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人,如与国家人权组织合作的人权观察员、人权监察员或人权律师。
然而,是否能将一人称为人权维护者,最重要的不是此人的职称或其所在组织的名称,而是所展开工作的人权性质。要成为一个人权维护者,此人不一定要被称为“人权活动家”也不一定是为一个其名称中有“人权”字样的组织工作。许多联合国工作人员从事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即使他们的日常工作冠有不同的名称,如“发展”。同样,世界各地从事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国内和国际工作人员通常可以称为人权维护者。在社区中展开艾滋病毒/艾滋病宣传教育的人、争取土著人民权利的活动家、环境活动家和从事发展工作的志愿人员也发挥着人权维护者的关键作用。
许多人从事人权维护者的职业,而且领取工资。然而还有许多其他人从事人权维护者的职业,但他们是志愿者,不领取任何报酬。人权组织的资金通常非常有限,这些志愿者所展开的工作是非常宝贵的。
许多职业活动并不始终涉及到人权工作,而是偶尔与人权有联系。例如,从事商业法问题的律师可能不是经常涉及到人权问题,因此不能自动称为人权维护者。但有时他们通过处理案件来帮助增进或保护人权,他们就可以充当维护者。同样, 工会领导人担负着许多任务,其中许多任务与人权毫无关系,但当他们具体致力于增进或保护工人的人权时,他们就可以被称为人权维护者。同样,新闻工作者的广泛的职责是收集信息并通过印刷品、电台或电视媒体向公众传播。就其一般角色而言,新闻工作者不是人权维护者。然而,许多新闻工作者确实发挥着人权维护者的作用,例如,他们报告侵犯人权行为并就他们所见到的行为作证。教师向其学生教授基本人权原则,也发挥了类似的作用。医生和其他医务工作者治疗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并帮助其康复,在这种工作的范围内,他们也可以被视为人权维护者;医生由于《希波克拉底誓言》而负有特殊的义务。
帮助伸张正义者――法官、警察、律师和其他关键行为者,往往可以发挥特别的作用,而且可能受到极大的压力,逼迫他们作出有利于国家或其他权势(如有组织的犯罪集团首领)的决定。如果这些司法程序中的行为者作出了特别努力,确保取得公平、公正的司法,从而保障受害者的相关人权,也可以说他们发挥了人权维护者的作用。
一种类似的“特别努力”的先决条件也适用于与人权没有任何明显关系的其他职业或工作形式。担任这些工作的个人在展开其工作时有时主动对人权提供特定的支持。例如,有些建筑师在设计其建筑项目时,主动考虑到相关人权,如将从事这个项目的人的适足(临时)住房权,或者在建筑物与儿童特别有关的情况下,则考虑到儿童被征求设计意见的权利。
2.在非职业范围内维护人权
许多人在职业或工作范围之外充当人权维护者。例如,一名学生组织其他学生争取制止监狱中的酷刑现象,他就可以被称为人权维护者。一名农村居民协调社区成员进行示威,抗议工厂废料对其农田造成的环境退化,他也可以被称为人权维护者。一位政治家站出来反对政府内部普遍的腐败现象,就其增进和保护善治和受到这种腐败现象威胁的某些权利而言,他就是人权维护者。起诉侵犯人权行为者的法院诉讼中的证人和向国际人权机构或国内法院和法庭提供情报以协助它们处理侵犯人权问题的证人,就这些行动而言,也可以被视为人权维护者。
世界各国的人民按照自己的情况并以自己的方式争取实现人权。有些人权维护者在国际上广为人知,但多数人权维护者仍然默默无闻。一个人无论是担任地方政府官员、维护法律的警察、还是利用其地位揭露不公正现象的演艺者,都可以在促进人权方面发挥作用。关键是看这些人如何支持人权,有时是看是否作了“特别努力”。
显然无法将人权维护者浩瀚的活动范围编目分类。但多数人权维护者的共同之处是,致力于帮助他人,致力于执行国际人权标准,坚信平等和不歧视,坚决果断,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具有极大的勇气。
C.作为人权维护者是否需要达到最低标准?
成为人权维护者无需任何“资格”,正如上文所表明,《人权维护者宣言》明确指出,只要我们作出选择,我们都可以成为人权维护者。然而,人权维护者需达到的“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宣言》明确指出,人权维护者既负有责任,又享有权利。本《概况介绍》提请注意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接受人权的普遍性
人权维护者必须接受《世界人权宣言》[3]中确定的人权的普遍性。一个人不能否认某些人权,却由于其提倡其他人权而自称为人权维护者。例如,在维护男子的人权的同时却否认妇女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是不可接受的。
谁对,谁错――这重要吗?
第二个重要的问题是所提出论点是否合理。要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权维护者,其论点正确与否这并不重要。关键的检验在于他或她是否在维护人权。例如,一批人权维护者可以伸张农村社区拥有他们几代人一直居住和耕种的土地的权利。他们可以对声称拥有该地区所有土地的私人经济利益集团进行抗议。在谁拥有这块土地的问题上,他们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但他们在法律上正确与否与确定他们是否是真正的人权维护者这一点无关。关键是他们所关切的问题是否属于人权的范畴。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在许多国家里,人权维护者往往被国家,甚至被公众视为站在错误的一边,因为他被视为支持一面之词。因此人们对他们说,他们不是“真正的”人权维护者。同样,维护政治犯或武装反对派团体人士之权利的维护者往往被国家当局称为这些政党或团体的支持者,就是因为他们维护这些人的权利。
这是不正确的。必须按照人权维护者所维护的权利、并按照人权维护者这样做的权利来界定并认可他们。
和平行动
最后,人权维护者必须采取和平行动才符合《人权维护者宣言》。
[1]自从1998年通过《人权维护者宣言》以来,“人权维护者”一词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在此之前,最常见的是人权“活动家”、“专业人员”、“工作者”或“监督员”等称号。“人权维护者”被认为是一种最相关和有用的称号。
[2]如要更详细地了解国际人权机制,请参看《概况介绍》第10号(修订1)、第15号、第16号(修订1)、第17号和第27号。
[3]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见《概况介绍》第2号,《国际人权宪章》(修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