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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是人权委员会于2000年设立的(E/CN.4/RES/2000/61)。随后,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A/HRC/RES/16/5)、2014年(A/HRC/RES/25/18)、2017年(A/HRC/RES/34/5)以及于近期通过的2020年3月人权理事会第43/115号决议和2020年6月人权理事会第43/16号决议,将任务期限延长三年。

该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包括:

  • 通过与各国政府和其他行为者进行合作和建设性对话,推动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的有效落实;
  • 研究人权方面的趋势、动向和挑战以促进和保护人权;
  • 为更好地保护人权维护者提出有效战略,并跟进这些建议;
  • 寻求、接受、审查和答复关于人权维护者状况的资料;
  • 将性别公平观纳入任期内工作的始终,尤其注重女性人权维护者;
  • 在总部和国家一级与联合国其他相关实体协调,尤其是与其他特别程序协调;
  • 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做年度报告。
工作方法

在履行这些职能时,特别报告员:

  • 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人权维护者状况以及与促进和保护人权有关的相关趋势、动向和挑战(见年度专题报告);
  • 应政府邀请进行实况调查国家访问,审查人权维护者状况和维护权利的权利;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访问报告,具体展示调查结果、结论及建议(见国家访问);
  • 对提交给特别报告员的指称侵犯人权维护者人权的案件信息采取行动,通过向当事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发送紧急呼吁和来文来阐明事实或/和引起各国的关注(见提交的申诉);
  • 通过参加面对面会议和虚拟会议,以及在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会议期间的举行的与任务有关的国家、区域和国际人权活动、讲习班和会议,与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各国和其他重要行为者(如工商企业、区域政府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成员)进行接触;

人权理事会在其关于任务的决议中敦促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提供报告员要求的所有资料。还敦促各国政府执行和跟进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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