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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盖尔•比多(Gaëlle Bidault),由作者提供

特别报告员在其第四份专题报告(A/67/287)中提议改变范例,不再把文化视为妇女权利的障碍,转而设法确保平等享受文化权利。这种转变也是实现所有妇女人权的重要手段。

本报告强调妇女享受、参与和为文化生活各方面作贡献的权利。这涵盖她们有权积极参加文化遗产的确认和解读,并决定要保留、调整、修改或抛弃哪些文化传统、价值观或习俗。

性别、文化和权利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对于文化权利,必须考虑到它与社群中谁有权界定社群的集体特征有关。鉴于社群内部的多样性,因此必须确保社群内的所有声音都能够不受歧视地让人听到,包括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需求和观点的声音。

不应该为了维持国家或次国家层级特定文化社群的存在和凝聚力而牺牲社群内的某一群体,例如妇女群体。重要的是,反对损害人权的文化习俗不仅不会危及特定文化社群的存在和凝聚力,反而会引发讨论,有助于逐渐接纳人权,包括采取特殊的文化方式。

本报告分析限制妇女文化权利的性别概念,并提出一系列问题,探讨是否以文化为名维护具有性别偏见的社会安排。 报告包括一系列建议,并开列一个评估实施或不实施妇女文化权利程度的问题清单。这些信息可供缔约国在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或向普遍定期审议提交报告时使用。

会外活动,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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