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
考虑到各种文书和研究,独立专家强调文化权利涉及广泛的问题,例如:
- 表现形式和创作,包括各种物质和非物质形式的艺术;
- 信息和通信;
- 语言;
- 特征和属于享有共同文化价值的多个不同和不断变化的社群;
- 具有独特的世界观和追求独特的生活方式;
- 教育和培训;
- 参与、享受和促进文化生活;文化习俗
- 和获得有形或无形、自然或双重的文化遗产。
文化权利保护每个人单独或与社区及人群发展并表达其人性、其世界观及其对其存在和发展所赋予的意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价值观、信念、信仰、语言、知识和艺术、制度和生活方式。它们也可以被视为保护获得文化遗产和使这种认同和发展过程得以产生的资源。
作为第一任任务负责人,独立专家指出,在国际文书和人权机制的实践中多次明确和隐含提到的文化权利。她尤其提到
- 参加或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在人权文书中得到广泛承认,特别是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a)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第21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权利的范围和内容。
-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b)款规定了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惠益这一权利。
-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c)款规定了对本人为作者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保护的权利。2005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项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3款中规定了不可或缺的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自由。值得一提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承认,言论自由应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的自由。
- 许多国际文书,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和第14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和第29条中规定了受教育权。正如《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990年)所强调的,人们通过终身教育过程发展自己独特且不断进化的世界观和能力;教育在其更广泛意义上可以使人们获得知识、价值观和文化遗产。
- 在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和文书中,尤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和《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以及有关土著人民的规定和文书,尤其是《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1989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中发现多处提到文化权利。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含有与其文化权利相关的规定,包括关于享有和参与文化生活的第43条第1(g)款和第45条第1(d)款,,以及关于尊重移徙工人文化认同的第31条。
- 大量国际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不歧视原则是独立专家开展任务的重要法律依据。独立专家指出,人们普遍认为平等享受权利和自由“并不意味着在每一情况下的同等待遇”,这有助于适应尊重和促进各种文化特征的表达。
- 《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中所载的人人享有休息和休闲的权利与文化权利密切相关。
特别报告员详细说明了每项专题研究可适用的国际标准。更多信息可参见右侧菜单中的各自关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