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与外债
经济改革政策和外债问题独立专家
各国所做的经济决定,无论是单方行动还是作为国际金融机构一员,均须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在经济危机时期也不例外。各国有义务管理财政事务并采取经济政策,以确保尊重、保护和履行所有人权。各国必须最大程度地投入现有资源,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然而,债务会对国家的财政空间及其可用资源造成影响。
《外债与人权问题指导原则》在2012年被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目的是依照所有国家的人权义务,根据国际社会的政治承诺,尝试推动寻求公平和持久的债务危机解决方案。
此外,财政整顿、结构调整/改革、私有化、放松金融和劳动力市场管制以及降低环境保护标准等一些经济政策,可能对享有人权造成不利后果。
在2019年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对经济改革进行人权影响评估的指导原则》*中,可以进一步了解各国在经济改革中必须遵守的义务。
背景简介
二十多年来,外债问题一直被列入联合国各人权机构的议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
人权委员会和其后的人权理事会都曾发出警告,表示过度的外债负担和经济改革政策对实现人权构成挑战,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1997年以来,上述机构还尝试通过设立专题任务解决此类问题,这些任务在过去几年中已历经数次改变。
各条约机构就向其提交的国家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也表明,沉重的外债负担和对外部援助的依赖,能够阻碍会员国努力遵守人权条约义务,特别是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义务。
相关国际标准
处理外债对人权的影响之所以成为当务之急,是因为国际援助与合作这项原则,《联合国宪章》以及多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均对这一原则做出规定。
部分国际文书与这项任务的直接关联,概述如下:
《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的总体宗旨。《宪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国宗旨中包括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宪章》第五十六条中,会员国承诺“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实现以上宗旨。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一种社会和国际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如果一种国际秩序中的中低收入国家背负极高债务,并因此无力履行对其公民的人权义务,则该秩序有悖于这一权利。
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每一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盟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
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将【本盟约缔约国所提交】报告书中之任何事项,对于提供技术协助之联合国其他机关,各该机关之辅助机关及各专门机关,可以助其各就职权范围,决定可能促进切实逐步实施本盟约之各项国际措施是否得当者,提请各该机关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