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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第三款“联合国之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五十六条“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条第一款“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第二十二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提请从事技术援助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它们的辅助机构以及有关的专门机构对本公约这一部分所提到的各种报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项予以注意,这些事项可能帮助这些机构在它们各自的权限内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有助于促进本公约的逐步切实履行的国际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缔约各国同意为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国际行动应包括签订公约、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援助、以及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关政府共同召开区域会议和技术会议等方法。”

《儿童权利公约》
第四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残疾人权利公约》
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缔约国承诺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并于必要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采取措施,以期逐步充分实现这些权利,但不妨碍本公约中依国际法立即适用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缔约国确认必须开展和促进国际合作,支持国家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作出的努力,并将为此在双边和多边的范围内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并酌情与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及民间社会,特别是与残疾人组织,合作采取这些措施。除其他外,这些措施可包括:
(一)确保包容和便利残疾人参与国际合作,包括国际发展方案;
(二)促进和支持能力建设,如交流和分享信息、经验、培训方案和最佳做法;
(三)促进研究方面的合作,便利科学技术知识的获取;
(四)酌情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包括便利获取和分享无障碍技术和辅助技术以及通过技术转让提供这些援助。”

宣言和政治承诺

《世界人权宣言》
第二十八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

在这一框架内,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至关重要。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

“9.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国际社会应支持决心实行民主化和经济改革的最不发达国家,其中许多是非洲的最不发达国家,使它们能够成功地过渡到民主和经济发展。”

“10.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发展权利宣言》所阐明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声明,人是发展的中心主体。

虽然发展能促进人权的享受,但缺乏发展并不得被援引作为剥夺国际公认的人权的理由。

各国应互相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

为了在执行发展权利方面取得持久的进展,需要国家一级实行有效的发展政策,以及在国际一级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一个有利的经济环境。”

“12.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国际社会作出一切努力,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以便补足这些国家政府的努力,争取全面实现这些国家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3.各国和各国际组织有必要同非政府组织合作,为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确保充分和有效地享受人权创造有利的条件。各国必须消除所有侵犯人权的现象及其原因,消除享受这些权利所面临的障碍。”

《发展权利宣言》
第三条第三款“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各国在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着眼于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并激励遵守和实现人权。”

《联合国千年宣言》
一.价值和原则
“4.我们决心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全世界建立公正持久的和平。我们再次申明矢志支持一切为维护各国主权平等的努力尊重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和平手段并按照正义与国际法原则解决争端,给予仍处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以自决权,不干涉各国内政,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性质的问题。”

“6.我们认为某些基本价值对二十一世纪的国际关系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共同承担责任。世界各国必须共同承担责任来管理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威胁,并应以多边方式履行这一职责。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组织,必须发挥核心作用。”

三.发展与消除贫穷
“13.上述目标能否成功实现,除其他外,取决于每个国家内部施行善政。这也取决于国际一级的善政,并取决于金融、货币和贸易体制的透明度。我们承诺建立一个开放的、公平的、有章可循的、可预测的和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和金融体制。”

“15.我们还承诺设法满足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在这方面,我们欢迎在2001 年5 月举行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并努力确保会议圆满成功。我们吁请工业化国家:

    1. 最好在此次会议召开之前,通过一项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基本上所有出口产品免税和免配额进口的政策;
    2. 不再拖延地实施增加优惠的重债穷国减免债务方案,并同意取消已作出明显减贫承诺的国家的一切官方双边债务;
    3. 给予更慷慨的发展援助,特别是援助那些真正努力将其资源用于减贫的国家。”

“16.我们还决心以全面有效的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采取各种国家和国际措施使其债务可以长期持续承受。”

七.满足非洲的特殊需要
“28.因此,我们决心:……采取特别措施来应付非洲消除贫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包括取消债务,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官方发展援助,增加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量以及转让技术。”

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14日第1803(XVII)号决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六、以谋求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目的的国际合作,不论所采方式为公私投资、交换货物及劳务、技术协助或交换科学情报,均应以促进其国家独立发展为依归,并应以尊重其对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为基础。”

“八、主权国家或在主权国家间所自由缔结的外国投资协定应诚意遵守;各国及国际组织均应依照宪章及本决议所载原则,严格审慎尊重各国人民及各民族对其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
联合国大会2001年6月27日第S-26/2号决议通过
“87.立即执行增加优惠的重债穷国倡议,并同意尽快取消重债穷国的一切双边债务,特别是那些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最大的国家,以便它们作出明显的承诺来消除贫穷,并敦促以还本付息节约款项用于消除贫穷方案,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以及其他感染;”

“88.呼吁迅速以协调行动应付最不发达国家、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国家的债务问题,应采取全面、公平、面向发展的持久方式,以各种国家和国际措施达到债务的长期可持续性,从而加强应付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能力,视情况包括现有的减债机制,例如债务交换以进行旨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护理和治疗方面的项目;”

《蒙特雷共识》——关于外债的章节

《多哈宣言》——关于外债的章节

指导原则

《对经济改革进行人权影响评估的指导原则》

独立专家于2019年2月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届会议提交该《指导原则》。人权理事会A/HRC/RES/40/8号决议核可了《指导原则》。

查看报告:A/HRC/40/57或PDF格式(易用版):English | Français | 葡萄牙文 Português

《外债与人权问题指导原则》

人权理事会于2012年6月核可《外债与人权问题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旨在协助各国及私营、公共、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双边债权人和债券持有人有组织团体等所有相关行为方开展各自的活动并追求各自与外债有关的利益。人权理事会A/HRC/RES/20/10号决议核可了《指导原则》。

查看报告:A/HRC/20/23

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

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人权条约机构是监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各独立专家委员会。这些机构是按照其监督的条约条款创立的。在其各国国家报告的结论意见中,条约机构纳入了属于独立专家任务的信息。请点击此处,查看条约机构在工作中如何处理与外债、经济改革政策与国际金融机构政策和项目相关的问题。请点击此处查看条约机构的国家报告选集,其中载有关于外债偿付与其他财政义务和经济方案如何影响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现的信息。

一般性意见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公约》第二十二条:国际技术援助措施(1990年)
9.委员会在审查成员国报告时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债务负担以及有关调整措施对许多国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委员会注意到调整方案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并且经常涉及严重紧缩。但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必要努力保护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公约》缔约国以及有关联合国机构应特别努力确保尽可能把这种保护作为促进调整的方案和政策的一项固定内容。这种有时被称作“考虑到人权的调整”或促进“发展的人权方面”的办法要求把保护穷人和脆弱者的各种权利作为经济调整的一项基本目标。同样,处理债务危机的国际措施也应充分考虑到有必要,特别是,通过国际合作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许多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要主动大量减少债务。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义务的性质(1990年)
13.第二条第一款中必须加以注意的最后一项内容是,所有缔约国承担的义务是“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合作”。委员会指出,《公约》起草人采用“尽最大能力”一语的意图是要提及一国内现有的资源和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可以提供的资源。另外,第十一、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的特别规定又进一步强调了这种合作促进充分实现有关权利的重要作用。至于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已经在第2号一般性意见(1990)中提请注意在国际合作方面存在着的一些机会和责任。第二十三条特别指明了“进行技术合作”及其他活动是“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国际行动……”。

14.委员会希望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国际法的确立原则以及所涉《公约》本身,国际合作争取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所有国家的一项义务。在这方面有援助其他国家能力的缔约国更有这一义务。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大会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的重要意义以及各缔约国充分考虑其中承认的所有原则的必要性。委员会强调,如果没有能进行合作的缔约国制订的一项给予国际援助和合作的积极方案,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许多国家就将会一直成为未能实现的愿望。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再次提请注意一般性意见2(1990年)的措词。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1号一般性意见:第十四条:初级教育行动计划(1999年)
9.义务责任。任何一个缔约国均不得以缺乏必要资源为借口就逃避制订行动计划的明确义务。如果此义务可用这种方式回避,那么第十四条中几乎根据定义就可适用于财政资源匮乏形势的要求也就失去了意义。同样,出于同种理由,《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中谈到的“国际援助与合作”以及第二十三条中提到的“国际行动”与此特别有关。如果某缔约国的确缺少财政资源及/或必要的专门知识从而不能“制订和通过”一个详细的计划,那么国际社会存有帮助它的明确义务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公约》第十三条:受教育的权利(1999年)
56.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提请注意这一点:各缔约国都有义务“单独采取步骤,或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尤其是经济和技术援助与合作采取步骤”,以争取充分落实《公约》确认的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28/《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联合国宪章》第五十六条、《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第十条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34段等都强调,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国际援助与合作,以充分落实受教育的权利。在国际协议的谈判和批准方面,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这些文书不对受教育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其作为国际组织包括国际金融机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充分考虑到受教育的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2000),第45段;第15号一般性意见:水权(2002),第38段;第17号一般性意见:人人有权享受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2005),第40段——以上三篇一般性意见中有相似的段落,大致表达了:

委员会希望强调,缔约国和其他行为者尤其有义务协助并提供“国际合作和援助,特别是在经济和技术方面”,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履行[上述段落中]所述的核心义务及其他义务。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工作权利(2005年)
30.缔约国为遵守与第六条有关的国际义务,应在其他国家以及双边和多边谈判中促进工作权利。缔约国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谈判时,应当确保保护其人口的工作权利。作为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和区域发展银行成员的缔约国,应当在影响到这些机构的借贷政策、信贷协议、结构调整方案和国际措施方面,更多地重视对工作权利的保护。因此,缔约国根据结构调整方案采用的战略、方案和政策,不应当妨碍其涉及工作权利的核心义务,并对妇女、青年人和弱势及遭到排斥的个人和群体的工作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教育目标(2001年)
28.执行旨在促进遵守第29条第1款的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需要人力和财力资源,应根据第4条尽最大可能予以提供。因此,委员会认为,资金限制不能成为缔约国不采取任何或足够必要措施的理由。在这方面,并考虑到缔约国一般而言(《公约》第4条和第45条)和在教育方面(第28条第3款)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的义务,委员会促请提供发展合作的缔约国确保设计方案时充分考虑到第29条第1款所载各项原则。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2003年)
43.若无国际合作,增强和保护青少年健康的多部门方针就不可能有成效。因此,各缔约国应酌情寻求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方案和机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双边援助机构、国际专业协会和其他非国家行为者建立起此类合作。

其他相关文件

《关于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林堡原则》(节选)

29.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和《公约》开展的国际合作和提供的援助,应当作为优先事项考虑到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内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

30.国际合作与援助必须着眼于建立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公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获得充分实现(参看《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

31.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差别如何,各国都应当排除基于此种差别的歧视,相互合作,促进国际社会、经济、文化进步,尤其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32.缔约国应当通过国际途径采取步骤,提供援助与合作,以便实现《公约》确认的各项权利。

33.国际援助与合作应当以国家的主权平等为基础,旨在实现《公约》所载的权利。

34.在依照第二条第一款开展国际合作与援助活动时,应当铭记国际组织的作用和非政府组织的贡献。

《关于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行为的马斯特里赫特准则》(节选)

由于不作为而出现的侵权情况
(j) 一国在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跨国公司缔结双边或多边协议之时,未考虑到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本身应负的国际法律义务。

国际组织的行为
19.各国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还延伸到它们对国际组织的参与,它们在这些组织中集体行事。对于各国尤为重要的是,要利用其影响力来确保,它们以成员身份参与的组织的项目和政策不会造成侵犯行为。消除国际组织,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侵犯行为,纠正其政策和实践,使其不会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都是十分重要的。此种组织的成员国(不论是单独行事还是通过理事机构)以及秘书处和非政府组织,都应当鼓励若干此种组织并在其中造成一种普遍趋势,促其修改政策和方案,以便考虑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尤其是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决策进程受到国际机构的压力而无力抵御的国家执行这些政策和方案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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