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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群体存在于世界上每一个国家,丰富了社会的多样性。

少数群体身份涉及主观和客观要素。其中,相关个人的自我认同被认为起决定性作用。

联合国对少数群体的定义主要列明于1992年的一份宣言,重点关注四个类别: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人们普遍认为,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类别并不泾渭分明,更可能是相互重叠的。

少数群体平等享有九项核心人权条约中的所有人权。联合国少数群体权利框架的核心要素也涉及了这些权利,尤其是:保护少数群体的生存;不歧视;享受自己的文化、宗教和语言;有效参与文化、宗教、社会、经济和公共生活;有效参与决策;保持自己的社团;保持跨国界联系和关系。

尽管少数群体面临的状况各种各样,但有一个共同点是,少数群体往往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由此导致了被边缘化和排斥。

实现少数群体的有效参与并结束对他们的排斥需要我们通过促进和落实国际人权标准来接受多样性。

规范性标准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和《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规定了对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联合国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这份文件规定了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的必要标准,为各国通过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提供了指导。

通过条约法中的承诺,各国和少数群体自身或其代表可以影响人权监测和落实程序,努力确保有效参与和包容。

人权和少数群体法律保护的基本支柱是不歧视和平等原则,这两项原则是所有核心人权条约的基础。它们在所有人权和自由方面适用于每一个人,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语言、国籍、族裔或暂定的血统等非详尽类别的歧视。对这两项原则的尊重有利于确保多项人权的享受,包括少数群体,尤其是少数群体妇女有效参与决策的权利。

“#信仰促进权利(#Faith4Rights)工具包”中的几个模块也提及了这些权利,该工具包是同侪式学习方法,旨在探索宗教信仰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另见:

与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作斗争

“信仰促进权利”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