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与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人权高专办与土著人民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要求各国在通过和实行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应本着诚意,通过土著人民自己的代表机构,与有关的土著人民协商与合作,事先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
征得同意的过程必须包括土著人民的协商和参与。在采取以下任何行动之前,各国必须以征得同意作为协商的目标:
- 通过影响到土著人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第19条);
- 批准任何影响土著人民的土地、领地和资源的项目,特别是开采、利用或开发资源(第32条);
- 土著人民迁离其土地或领土(第10条);
- 在土著人民的土地或领土上存放或处置危险物质(第29条);
- 此外,土著人民非自愿地失去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未事先获得他们自由知情同意而被没收、拿走、占有、使用或损坏的”,他们有权要求赔偿或其他适当补偿(第28条)。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自由”意味着土著人民没有受到胁迫、恐吓或操纵。
“事先”意味着在任何授权或者开始活动之前留出足够时间征求同意,并对土著协商/共识进程所需要的时间表现出尊重。
“知情”意味着向土著人民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任何拟议项目或活动的性质、规模、进度、可逆转性和范围;项目的目的及其持续时间;受影响的地点和区域;可能造成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估,包括潜在风险;可能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以及开展项目可能需要的程序。
人权高专办的工作
办事处就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这一要求,向议员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各类主要利益攸关方提供专家指导。人权高专办的外地办事处与土著人民和有关当局开展密切合作,确保尊重土著人民的权利,在做出影响到他们的决定时确保土著人民的参与和协商,以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