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联合国与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联合国承认区域和次区域人权安排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赞同努力建立、加强和提高这些安排效力的工作,同时强调它们与联合国人权系统开展合作十分重要。联合国大会在若干决议中重申了这一点,要求秘书长继续加强联合国与处理人权问题的区域政府间组织之间的交流(A/RES/32/127和A/RES/63/170)。
1993年,当时的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一项关于这一主题的决议,其中要求秘书长继续加强联合国与处理人权问题的区域政府间组织之间的交流,并请条约机构摸索加强与区域人权机制信息交流与合作的方法(人权委员会第1993/51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多项决议重申了这一点,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召集区域和联合国人权机制,就良好做法和经验教训交流意见,以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人权理事会2007年A/HRC/RES/6/20号决议、2009年A/HRC/RES/12/15号决议、2011年A/HRC/RES/18/14号决议和2013年A/HRC/RES/24/19号决议。)
自那时起,联合国人权办举办了一系列讲习班,考查联合国与区域机制如何开展更密切和有效的合作。
2019年10月讲习班
依照人权理事会第34/17号决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2019年10月21日和22日组织了一次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讲习班。与会者盘点了2016年讲习班建议的落实情况,包括在此过程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和遇到的挑战。讲习班就区域安排在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方面的作用以及《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落实情况举行了专题讨论。高级专员于2020年3月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提交了关于这次讲习班的报告。
与会者包括以下方面的成员:东非法院;西非经共体法院;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加勒比法院;欧洲委员会;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署;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阿拉伯人权委员会;伊斯兰国家组织、独立人权委员会;联合国独立专家,包括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条约机构成员、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政府代表、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和学术界。
文件
早期讲习班
人权高专办每两年举办一次讲习班,具体如下:
2008年11月:“区域人权机制的良好做法、附加值和挑战”;
2010年5月:“加强联合国与区域安排之间的合作,以克服在区域一级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障碍”;
2012年12月:“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活动与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制建议后续行动方面的合作,并特别侧重于防止酷刑、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见报告A/HRC/23/18);
2014年10月:“加强联合国与区域人权机制之间的合作”(见报告A/HRC/28/31);
2016年10月:“联合国、区域人权机制、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之间的合作”(见报告A/HRC/34/23)。
其他活动
- 筹备2016年10月讲习班的区域磋商*
- 欧洲区域磋商,2016年9月*
- 亚洲区域磋商,2016年8月*
- 非洲区域磋商,2016年7月*
- 美洲区域磋商,2016年4月*
- 区域和次区域法院讲习班,斯特拉斯堡,2015年
(见概念说明*;日程表*;发言*) - 人权高专办会外活动
题为“加强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之间合作的旅程: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第十届会议(2017年6月)的间隙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