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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委员会成员访问外联网*

国家人权机构认证情况现状图(PDF格式)*

会议报告

议事规则和意见

即将举行的会议*

认证系统

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在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决议中,[1]鼓励国家人权机构通过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寻求认证地位,并满意地注意到认证程序得到加强,联合国人权办在这方面持续提供援助。

同样,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制越来越多地提及《巴黎原则》和全球人权机构网络的认证程序,以鼓励全世界建立和加强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认证依照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由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四个区域集团(非洲、美洲、亚洲和太平洋以及欧洲)的“A”级机构组成,每区域一个机构。成员由区域集团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

联合国人权办的国家机构和区域机制科是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永久观察员,并担任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及其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秘书处。

认证遵循透明、严格和独立的原则。国家人权机构每五年定期接受审查。有一个供国家人权机构使用的上诉程序,以确保工作更加透明和程序正当。对每项申请均给予审查,形成有重点针对性的建议。

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还发展了解释《巴黎原则》的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旨在为国家人权机构的认证和《巴黎原则》的实施提供指导。它们也有助于国家人权机构推动全面遵守《巴黎原则》所需的体制变革。

认证使国家人权机构得以参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工作和决策,并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机制的工作。

重要文件

《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工作实务指南》*

《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规则、工作方法和合规声明模板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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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地位

截至2021年1月20日,有117个国家人权机构获得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A级):84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B级):33个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巴黎原则》

《巴黎原则》于1993年经联合国大会批准,要求国家人权机构:

  • 保护人权,包括受理、调查和解决申诉、调解冲突和监测各项活动;以及
  • 通过教育、宣传、媒体、出版物、培训和能力建设,以及向政府提供咨询和协助,促进人权。

《巴黎原则》侧重于六项主要标准,由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基于这些标准,对国家人权机构进行认证:

  • 基于普遍人权规范和标准的广泛授权;
  • 独立于政府的自主权;
  • 受法律或宪法保障的独立性;
  • 多元化;
  • 充足的资源;以及
  • 充分的调查权力。
认证级别

目前的认证结果分为两个级别:

“A”级: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A”级地位的机构作为投票成员充分参与国家机构的国际和区域工作以及会议,可以在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团或主席团设立的任何小组委员会任职。它们还能参加人权理事会的届会,在任何议程项目下发言、提交文件,并单独就座。

“B”级:部分符合《巴黎原则》

“B”级地位的机构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国家人权机构的国际和区域会议。它们不具有投票表决权,不得在主席团或其小组委员会任职。它们没有国家人权机构徽章,也不能在人权理事会的议程项目下发言或提交文件。

其他分类:

*A(R)级:这一类别(有保留的认证)在提供的资料不足,无法授予“A”级地位的情况下使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已不再使用这一类别,只对2008年4月之前获得这一地位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保留这一地位。

*C级:这一类别(非成员且不符合《巴黎原则》)在有关机构被视为不符合《巴黎原则》的情况下授予。这一类别也已停止使用,仅对2007年10月之前获得这一地位认证的机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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