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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结束对苏丹的国家访问并呼吁就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因果问题进行更加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

2015年5月26日

喀土穆(2015年5月24日)—— 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希达·曼珠女士对苏丹共和国进行了为期十二天的访问并在期间走访了喀土穆、北达尔富尔、西达尔富尔和北科尔多凡州,她在访问结束之际发表了以下声明:

“人权理事会赋予我的任务是收集和接收与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因果问题相关的信息,并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方面的措施。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在全球范围内仍是一项广泛的人权侵犯行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得以幸免。不同国家的表现、发生率和应对措施可能有所不同,但国家采取尽职行动的义务要求采取解决包括社会、文化、经济和发展因素在内的个人、体制和结构性的原因和结果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我想感谢苏丹政府向我发出正式国别访问的邀请。该国政府与国际和区域人权体系合作的积极性体现在联合国苏丹问题独立专家、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以及我的任务几乎在同时对该国进行了访问。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建设性和开放对话,不受阻碍的通行,以及有利于全面坦诚的披露和对话而不用害怕报复的环境对我们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全部人权的共同诉求十分关键。在访问期间,我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以及所表达的意图和实际行动之间的差距。我将与相关当局探讨这些问题。

我对包括政府官员、民间社会组织代表、联合国机构和暴力幸存者个人在内的所有对话方表示感激。我想特别感谢联合国驻地和人道主义协调员办事处,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以及世界粮食计划署支持和促成我对不同地点的访问。在苏丹,联合国机构和达尔富尔混合行动都支持和平、安全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努力,为平民提供保护以及促进人道主义行动。联合国机构和达尔富尔混合行动面临着包括安全问题、准入限制、政治和行政行动在内的不同程度的挑战,这对合作和活动造成了负面影响。紧张局势、缺乏信任以及各种问题对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影响都在与一些对话方的对话中有所反映。这种不健康的情况对生活在苏丹的人民并非吉兆,他们必须依靠政府和国际社会来有效促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发展权利。我想在此鼓励苏丹政府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寻求共同点,从苏丹人民的利益出发建设性地解决已有紧张局势。

暴力侵害妇女的表现

尽管存在相关法律、政策和方案。我发现暴力侵害妇女是苏丹的一项值得关切的问题。很多妇女和女童都生活在深度不平等、不发达、贫困和冲突的环境下,而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暴力也加剧了这种情况,无论罪魁祸首是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者。不幸的是,出于一系列因素,根据任何这些表现来验证问题的实际程度是不可能的,无论其发生在公共还是私人领域。这些因素包括分类数据有限,案件缺乏或漏报,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反应迟钝、有时甚至充满敌意的环境,阻碍披露案件和寻求家庭之外的人的帮助的传统、文化和社会规范,以及在侵犯妇女和女童的案件中以问责为代价而注重和解等。

报告和采访反映出在家庭和社区中存在的暴力,包括对妇女和女童的身体、心理、性或经济方面的暴力。然而,在访问期间,多数对话方主要关注与女童相关的两大问题,即女性生殖器官切割和早婚。国家当局或许多民间社会参与者对妇女遭到暴力这一话题的沉默和否认是一项值得关注的问题。

通过报告和采访从保密来源获得的信息表明,在冲突和非冲突地带都存在一系列暴力侵害妇女的表现。

我还收到了关于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被贩卖的数量上升的报告,以及她们在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遭到的暴力。不同对话方不断报告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羞辱的问题,冲突环境下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也值得关注。

对达尔富尔女学生基于种族和族裔的针对性打击包括对其进行与种族身份认同相关的羞辱,还包括减掉她们头发和质疑其“阿拉伯人”身份的行为。

大多数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不安全处境进一步造成妇女和女童易受暴力影响,无论肇事者是犯罪分子、叛乱团体或当局。

我的前任报告员在2005年的报告中,联合国流离失所者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12年的报告中强调了不安全的问题,并同时指出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在营地外面临的安全威胁,包括当她们出营取水,伐木或从事其他维持生计的活动时。

对包括刑法、公共秩序法和个人地位法在内的一些法律规定的歧视性解读和落实也被作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提出,这被视为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原因和后果。例如,刑法关于“猥亵行为”的第152条规定对妇女和女童的生活产生了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而公共秩序法则包含了一些被解读为规范着装、行动、结社和工作自由的规定,这在很多情况下针对妇女的行为并对其定罪。虽然2006年的总统令废除了许多种类的公共秩序罪,公共秩序警察仍在街上巡逻和清查,并重点针对特定妇女,尤其是那些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如采茶女、食品销售者和家庭佣工等。

我在访问喀土穆的一所监狱时采访了许多因轻罪被监禁的妇女,其中包括无法偿还小额信贷贷款,或是出于生存需求的非正规小型经济活动等。孕妇常常遭到监禁,另外还有大量儿童与母亲一同生活在监狱中,其中包括虽刑期已满,但因无法偿还赔偿金或欠款而无法离开的妇女。

法律、政策和体制进展

苏丹政府在解决妇女人权问题方面已采取了许多实质性法律措施。2005年的临时宪法包含了一些与妇女人权相关的重要规定,包括确保在生活各方面确保对妇女非歧视和平等待遇的第31条和32条规定;通过有利于妇女的平权行动政策,利用2014年的选举法将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各领域的配额从25%提高到30%;2014年出台的贩运人口法案和庇护法案;修订刑法中明确界定强奸和通奸区别的第149条规定;并在刑法中加入一项关于性骚扰的新规定等。苏丹还是大湖地区国际会议(ICGLR)成员和关于预防和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协议缔约方。

我还获悉,该国从2006年开始对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进行审议。根据收到的信息,共有超过26项法律被认定为包含歧视妇女的规定,其中包括个人地位法。2010年,审议委员会通过妇女核心小组向议会正式提交其报告。报告中提出的联邦层面的变革包括一项设定最低婚龄的新修正案;在国家层面根据国际人权标准整合实质性和程序性法律,并考虑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中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

讨论中还分享了有关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的众多政策和战略的信息,包括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计划(2011年-2016年),以及正在定稿的后续计划(2015年-2031年)。苏丹还出台了一项打击包括女性生殖器官切割在内的有害传统做法的国家战略。虽然该国声称在制订法律和政策过程中与民间社会个人和组织进行了透明而包容性的磋商,有人对该过程中有选择性地纳入一些非政府组织群体表示关切。

在机构层面,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局是协调结束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方面的努力并在全国范围内发挥领导作用的主要政府机构。

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局已在九个州建立了分局,其他州目前已有临时委员会和州长性别问题顾问。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局还协助在多个州设立了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和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委员会。自2007年以来,内政部逐渐在警察部门中建立起儿童和家庭保护局,我得知目前苏丹已有二十个这种单位。警察部门中还设立了一个性别事务室。17个州设有妇女办公室,每个部都设有性别问题联络处,另外还有一个促进妇女问题国家委员会也是旨在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机构体制的一部分。此外,联邦层面的两大重要和相关机制包括根据宪法建立和授权的独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由司法部主管的执行层面的人权咨询理事会。

差距和挑战

首先,对苏丹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沉默和否认是一项应优先解决的挑战。我在此次敦促苏丹政府设立一个由国家和国际人员组成的调查委员会,以对该国不同区域关于大规模强奸的指控进行调查,包括最近关于萨比特(Thabit)村的指控。虽然该国已进行了许多但较为有限的调查,虽然我已进行了访问,对不同地区大规模强奸案指控进行准确地检测、记录、核实和报告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是因为一些地方的安全局势,还因为缺乏一个能够抛开畏惧、喜好或报复来开展公正而客观的调查的活跃环境。

鉴于针对妇女和女童的犯罪,诉诸司法问题和司法问题本身需要人们的关注,尤其是通过解决在苏丹已成为常态的对性别犯罪的问责不足问题。此外,需对该国为数众多但有时功能重叠的机构体制进行审议,以厘清其作用、职能和能力。我所收到的报告表明非政府组织普遍受到打压,尤其是妇女权利组织,其方式包括注销,相关部门阻碍其申请和登记过程。

长期和持久的冲突局势已经且继续造成很高程度的不稳定、不安全、暴力、国内流离失所、法治挑战以及贫困和欠发展问题。这在达尔富尔地区尤其明显。冲突情况下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众多体现要求各方更多地关注,尤其是在持续敌对和冲突情况下。妇女在冲突局势下经历的暴力反映了日常暴力的继续,这在冲突和不安全的局势下变得更加严重。

苏丹政府提到了制裁对妇女的负面影响,我希望获得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结论

虽然苏丹部分地区处于不安全局势中,该国在解决妇女人权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方面明显出现了立法和体制上的进展。各州层面也有立法和政策进展和不断出现的积极做法。审议不同州出现的良好做法将有利于苏丹人民、政府和愿意帮助该国的国际社会。国家在尽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妇女和女童的行为方面负有最终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护、预防、调查、惩罚和提供包括赔偿措施在内的有效补救。此外,国家不仅责任对暴力肇事者问责,还应对由于缺乏应对或有效应对而未能保护和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人权的国家机关进行问责。对施行暴力的国家当局问责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十分关键。

我将在2016年6月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全面报告中讨论我的调查成果。

拉希达·曼珠女士(南非)于2009年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为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作为特别报告员,她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能力任职。曼珠女士是开普敦大学公法系的教授。

了解更多请访问:http://www.ohchr.org/CH/Issues/Women/SRWomen/Pages/SRWomenIndex.aspx

欲了解更多有关特别报告员任务的信息,请登录:http://www.ohchr.org/CH/Issues/Women/SRWomen/Pages/SRWomen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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