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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适标准

《联合国宪章》

第55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a. 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b.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c. 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世界人权宣言》

第3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25条
1.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人权国际公约》

第6条
1.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第19条
2.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7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ii)保证他们自己及其家庭过得上符合本公约规定的体面生活;
(b)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第11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第12条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2.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b)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c)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第15条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
(b)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11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第25条
1. 移徙工人在工作报酬和以下其他方面,应享有不低于适用于就业国国民的待遇:
(a)其他工作条件,即加班、工时、每周休假、有薪假日、安全、卫生、雇用关系的结束,以及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本词所涵盖的任何其他工作条件;
[…]

《儿童权利公约》

第24条
[…]
2. 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
[…]
(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第4条——一般义务
[…]
2.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考虑到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至最低限度;
(b)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置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在可能范围内,这些设施应设在本国领土内;
(c)保证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防止在这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污染。并在产生这类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d)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这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e)禁止向属于一经济和(或)政治一体化组织而且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的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此类废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类废物不会按照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的标准以环境无害方式加以管理时。也禁止向上述国家进行此种出口;
(f)规定向有关国家提供附件五一A所要求的关于拟议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详细说明拟议的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g)如果有理由相信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将不会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时,防止此类废物的进口;
(h)直接地并通过秘书处同其他缔约国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从事各项活动,包括传播关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以期改善对这类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并防止非法运输。
3.各缔约国认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

《巴塞尔公约禁令修正案》(英文)

《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英文)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第6条——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的排放的措施
1.为确保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对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和由附件A、B或C所列某化学品构成、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产品和物品实施管理,每一缔约方应:
[…](d)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
(i)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
(ii)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分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予以处置,从而使之不再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或在永久质变并非可取的环境备选方法或在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情况下,考虑到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包括那些将依照第2款制订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全球和区域机制,以环境无害化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iii)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行为;和
(iv)不得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
[…]

第9条——信息交流
[…]
5. 为本公约的目的,有关人类健康与安全和环境的信息不得视为机密性信息。依照本公约进行其他信息交流的缔约方应按相互约定,对有关信息保密。

第10条——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
1.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促进和协助:
(c)制定和实施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文化程度低的人的教育和公众宣传方案,宣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和替代品方面的知识;
(d)公众参与处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并参与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包括使之有机会在国家一级对本公约的实施提供投入;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第1条——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第13条——出口化学品应附的资料
[…] 2. 在不损害进口缔约方任何要求的情况下,各缔约方应要求附件三所列化学品和在其境内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在出口时均符合张贴标签的规定,以确保充分提供有关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构成和/或危害的资料,同时顾及有关国际标准。
3. 在不损害进口缔约方任何要求的情况下,各缔约方可要求在其境内须遵守张贴环境或健康标签规定的化学品在出口时要符合张贴标签的规定,以确保充分提供有关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构成风险和/或危害的资料,同时顾及有关国际标准。

第15条——公约的实施
[…] 2. 各缔约方应在切实可行的程度上确保公众有适当机会获得下列资料:化学品的处理和意外事故的管理以及比附件三所列化学品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更安全的替代品。

《农药供销和使用国际行为守则》(英文)

第1条——本《守则》的宗旨
[…] 1.4 本《守则》说明农药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之间需要合作努力,促进尽量减少与农药有关的健康及环境风险,同时确保其有效使用的做法。[…]

第3条. 农药的管理
3.3 农药出口国政府应尽量:
[…] 3.4.3 特别注意农药剂型的选择和介绍、包装及标签,以减少对用户的风险,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4.4 每一包农药均应备有按足以确保有效使用并在处理期间减少风险的形式和文字书写的材料和说明;
[…]

第5条. 减少健康和环境风险
5.1 各国政府应:
[…] 5.1.3 对在工作中接触农药的人员执行健康监视计划,调查和记录中毒事件;
5.1.4 向保健人员、医生及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医治疑为农药中毒症的指导和说明(25);
5.1.5 在战略地点设立国家或区域农药中毒信息和防治中心,对随时可得到的急救和医治提供即时指导(25);[…] 5.1.10 实施一项监测食品及环境中农药残留物的计划。
5.2 即使在实施管理计划的国家,农药业界仍应:
[…] 5.2.3 通过以下办法,为减少风险作出一切合理的努力:
5.2.3.1提供毒性较小的剂型;[…]
5.2.3.3 开发尽量减少与农药接触的施用方法和设备;[…]

第8条. 供销与贸易
8.2 农药业界应:
[…]
8.2.2 努力确保对为出口而生产的农药采用与制造商对国内类似产品采用的相同质量要求和标准;

第9条. 信息交流
9.1 各国政府应:[…]
9.1.2 促进管制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合作努力。交流的信息应包括:
9.1.2.1 为保护人体健康或环境而禁止或严格限制某种农药的行动及要求的补充信息;
9.1.2.2 关于农药的科学、技术、经济、管制和法律信息,包括毒理、环境及安全资料;

第10条. 标签、包装、储存及处置
[…] 10.6 应与多边合作,鼓励农药业界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协助处置任何禁止或过期的农药及已用过的容器,包括在得到批准和适当的情况下以最低风险再次使用。[…]

《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奥胡斯公约》(英文)

第1条——目标
为促进保护今世后代人人得在适合其健康和福祉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每个缔约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保障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4条——获取环境信息
1. 每个缔约方在不违反本条以下各款的前提下,对于获取环境信息的请求,应确保在国家立法范围内为公众提供这种信息,[…]

第5条——收集和散发环境信息
1. 每个缔约方应确保:
[…](c)在人类健康或环境面临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造成的任何迫在眉睫的威胁的情况下,公共当局立即毫不迟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散发所掌握的、一切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此种威胁造成的损害的信息。
[…]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第2条——目标
缔约当事国应单独和集体地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使其不受一切污染源的危害,应按其科学、技术和经济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并在可行时消除倾倒或海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造成的海洋污染。在适当时,它们应对该方面的政策作出协调。

第3条——一般义务
1. 在实施本议定书时,各缔约当事国应应用保护环境不受倾倒和海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危害的预防方法,即在有理由认为进入海洋环境中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可能造成损害时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即使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在输入物与其影响间有因果关系时亦然。
2. 根据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防污费用的办法,每一缔约当事国应充分考虑到公众利益,努力推行由经其批准进行倾倒或海上焚烧者承担为达到对经批准的活动的防止和控制污染的要求而引起的费用的做法。
[…]

第6条——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出口
缔约当事国不应允许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出口到其他国家供倾倒或海上焚烧。

《经1978年有关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止船污公约73/78)(英文) 注意:目前并无可用电子版本。不过该文件可以在www.imo.org.网站购买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第11条——一般安全要求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放射危害和其他危害。

第13条——拟议中设施的选址
1.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制定和执行针对拟议中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程序,以便:
[…](ii)评价此类设施对个人、社会和环境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考虑在其关闭后处置设施场址条件可能的演变;
(iii)向公众成员提供此类设施的安全方面的信息;
[…]

第14条——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
(i)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能提供合适的措施,限制对个人、社会和环境的可能放射影响,包括排放或非受控释放造成的放射影响;[…]

第15条——设施的安全评价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
(i)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建造前进行系统的安全评价及环境评价,此类评价应与该设施可能有的危害相称,并涵盖其运行寿期;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 依据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这些措施,除其他外,应包括旨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下列污染的措施:
(a)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
(b)来自船只的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无意的排放,以及规定船只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1. 发展权应得到履行,俾以平等地满足今后世代的发展和环境需要。世界人权会议承认,非法倾弃毒性和危险物质和废料有可能对每个人享受生命和健康的人权构成一种严重的威胁。

《发展权利宣言》

第8条
1. 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除其他事项外,确保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

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GC(XXXIV)/RES/530号决议《关于放射性废物超越国界国际运输实施法规》

1. 基本原则

总则
1. 每个国家都应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管理和处置,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保护。[…]

超越国界国际运输
1. 禁止放射性废物进出口过境是每个国家的主权;2. 每一个涉及发射性废物超越国界国际运输的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以保证用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的方式进行这类运输。
3. 每一个国家都应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确保放射性废物超越国界国际运输符合国际法的有关准则,只有在发送国、接收国和过境国按照其有关法律和条例,在事先通知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
5. 不允许接收国接受供管理和处置的放射性废物,除非它有以符合国际国际安全标准的方式管理和处置这类废物的行政和技术能力及管理条例。在进行放射性废物超越国界国际运输前发送国应确信,按接受国的认可,上述要求已得到满足 […]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年(英文)

原则1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这方面,促进或维护种族隔离、种族分离与歧视、殖民主义和其它形式的压迫及外国同志的政策,应该受到谴责和必须消除。

原则6
为了保证不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必须制止在排除有毒物质或其它物质以及散热时其数量或集中程度超过环境能使之无害的能力。应该支持各国人民反对污染的正义斗争。

原则7
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那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它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

原则11
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该提高,而不应该损及发展中国家现有或将来发展潜力,也不应该妨碍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步骤,以便应付因实施环境措施所可能引起的国内或国际的经济后果达成协议。

原则21
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原则22
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

原则24
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必须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安排或其它合适途径的合作,在正当地考虑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的情况下,防止、消灭或减少和有效的控制各方面的行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原则26
人类及其环境必须免受核武器和其它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手段的影响。各国必须努力在有关的国际机构内就消除和彻底销毁这些种武器迅速达成协议。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地球问题首脑会议),1992年-21世纪议程

第20章:对危险废料实行无害环境管理,包括防止在国际上非法贩运危险废料
20.41.本方案领域的目标是:
(a)加强各国能力以侦察和制止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企图把危险废料引进任一国家领土的非法行为;
(b)协助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取得所有与危险废料的非法贩运有关的资料;
(c)在《巴塞尔公约》框架内进行合作,向那些受害于非法贩运的国家提供协助。
20.44. 各国政府应合作交换有关危险废料非法越境运输的信息,并应将此种信息提供给适当的联合国机构,例如环境规划署和各区域委员会。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地球问题首脑会议),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英文)

原则10
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加下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原则13
各国应制订有关对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环境损害负责和赔偿的国家法律。各国还应以一种迅速的和更果断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制订有关对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带来的不利影响负责和赔偿的国际法。

原则14
各国应有效地进行合作,以阻止或防止把任何会造成严重环境退化或查明对人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移到其他国家去。

原则16
国家当局考虑到造成污染者在原则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打乱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方针,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原则17
应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和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构作决定的活动作环境影响评估,作为一个国家手段。

《世界自然宪章》(大会第37/7号决议)

大会为此目的,兹通过本《世界自然宪章》,宣布下列养护原则,指导和判断人类一切影响自然的行为。[…] 11.应控制那些可能影响大自然的活动,并应采用能尽量减轻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或其他不利影响的现有最优良技术,特别是:(a)应避免那些可能对大自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活动;(b)在进行可能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的活动之前应先彻底调查;这种活动的倡议者必须证明顶期的益处超过大自然可能受到的损害;如果不能完全了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活动即不得进行;(c)在进行可能干扰大自然的活动之前应先估计后果,事先尽早研究发展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如确定要进行这些活动,则应周密计划之后再进行,以便最大限度地减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d)农、牧、林、渔业的活动应配合各自地区的自然特征和限制因素;(e)因人类活动而退化的地区应予恢复,用于能配合其自然潜力并符合受损害居民福利的用途。

《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企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A. 一般义务
1. 国家负有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尊重人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其各自的活动和影响范围内,有义务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包括土著人民和其他易受害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G. 保护环境的义务
14.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根据经营所在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惯例和政策,还应根据环境以及人权、公共卫生和安全、生物伦理学方面的有关国际协定、原则、目标、责任和标准以及预防原则来开展活动;而且应以能够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更大目标的方式开展活动。

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的执行计划(英文)

[各国应该:]
169. 确认环境和人权,包括发展权的可能关系正在联合国会员国和观察国的透明参与下受到考虑。

区域标准

《欧洲委员会通过刑法保护环境公约》(英文)

第2条——故意犯罪
1.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按照国内法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罪:
c)非法处置、处理、储存、运输、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而这对任何人均可能引起死亡或造成严重伤害,或对人或对空气质量、土壤、水体、动物或植物造成重大损害;[…] 非法处置、处理、储存、运输、出口或进口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而这对任何人均可能引起死亡或造成严重伤害,或对人或对空气质量、土壤、水体、动物或植物造成重大损害,[…]

第3条——疏忽犯罪
1. 各缔约国应通过适当的必要措施,规定因疏忽而犯下的第2条第1段a-e各项所列行为为国内法律下的刑事行为。

第6条——制裁环境犯罪
各缔约国应按照相关国际文书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将第2和第3条中的各项犯罪列为受到刑事处分的惩罚,并考虑到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这些处分包括监禁,也可包括罚款和恢复环境。

第9条——法人责任
1.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它在法人机构、其机构成员或另一代表以法人名义犯下第2、3条所指罪行时,能够对法人采取刑事或行政处分,或采取刑事或行政措施。
2. 本条第1款下的法人责任不应排除对自然人的起诉 […]。

第11条——团体参加起诉的权利
各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欧洲理事会秘书处作出声明,声明它将根据国内法律,对于依其规约旨在保护环境的任何团体、基金或协会,在涉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刑事罪行的诉讼中,给予它们参加诉讼的权利。

《关于危害环境活动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欧洲理事会公约》(英文)

第1条——目标和宗旨
本公约的目标是确保对危害环境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的充分赔偿,也规定了预防和恢复原状的手段。

第2条——定义
根据本公约宗旨:
“危害活动”指以下一项或多项包括由公共机构进行的专业化的活动:
生产、处理、储存、使用或排放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以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处理这类物质;[…]运作焚烧、处理、处置或回收废物的设备或场所 […]。

《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英文)

[…] (1)本法应高度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物质(自用、在制备和成品中)的自由流通,并增进竞争力和创新。本法也应推动新的物质危害性评估方法之开发。[…]
(3)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高度保护应在化学物质的立法中被确保,并以永续发展为目标。本立法应以无差别待遇的形式适用,无论物质是在国内交易或依照共同体国际承诺在国际市场流通。
(4)依照2002年9月4日约翰内斯堡世界峰会
针对永续发展采纳的执行计划,欧洲联盟预定于2020年前达成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降到最低的目标。[…]

第14条
化学安全报告及实施与建议降低风险措施的责任归属
[…] 3. 化学安全评估需包括下列步骤:
(a)人类健康危害评估;
(b)物理化学危害评估;
(c)环境危害评估;
[…]
3. […] 替代品信息
应提供关于替代物质和技术的有效信息,包括:
– 与生产或使用替代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风险的信息。

5. 受害可能性评估
风险管理措施
– 用来降低或避免人(包括工作者和消费者)与环境的不同组成部分直接或间接接触该物质的风险管理措施,
– 用来减少或避免人与环境在废料处置和/或回收过程中接触该物质的废料管理措施,
[…]

13. 处置的考虑
如果处置物质或生产(由可以预见的使用而导致的剩料或废料)会造成威胁,应给出关于这些残余物质的说明以及如何安全处置的信息。

《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污染地中海的议定书》(英文)

第5条——一般义务
1.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来预防、减轻和消除议定书地区可能由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造成的污染。
2.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将危险废料的产生减至最小并尽可能消除它的产生。
3. 各缔约国还应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减至最小,并尽可能在地中海地区消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6条——越境转移和通知程序
在特殊案例中,除非特别禁止,当危险废物无法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其生产国处置,若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允许这类废物进行越境转移:
1. 考虑地中海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这些国家不具备对危险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能力或处置设施。
2. 进口国的主管当局确保在已批准的具备技术能力的场所或设施处置危险废物,以实现对环境无害的处置。
[…]
5. 涉及越境转移的各相关国确保此类转移遵守国际安全标准并有财政保证,尤其是《巴塞尔公约》设定的程序和标准。

第7条——重新进口的义务
若因无法执行关于转移和处置废物的合约而导致越境转移不能实行,进口国应重新进口该危险废物。[…]

第12条——公众知情和参与
1. 在特殊案例中,若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按照议定书第6条得到批准,各缔约国应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英文)

第24条
所有民族都有权获得适应其发展的舒适环境。

《科托努协定》(2000年被《洛美协定》取代)(英文)

第32条——环境与自然资源
1. 关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地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合作应旨在:
[…]
(d)考虑到关于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议题。
[…]

《关于禁止向非洲输入有害废物并管制其在非洲境内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英文)

一般义务
1.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
所有缔约方应在其管辖的领域之内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禁止以任何理由从非缔约方向非洲进口一切危险废物。此种进口应被视为非法和犯罪行为。所有缔约国应:
(a)尽快向秘书处报告所有关于这类非法进口危险废物的活动,秘书处应将信息报至所有缔约方。
(b)互相合作,确保没有危险废物从非缔约方进口到公约的缔约方。为实现该目标,各缔约方应在缔约方会议上考虑其他执行机制。[…]
2. 禁止在海洋和国内水域倾倒危险废物
(a)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文书的各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司法权,通过法律、行政和其他适当措施,管制来自非缔约国的所有船只,禁止在海洋中倾倒危险废物,包括在海上焚烧和在海底及海床倾倒危险废物。缔约国任何在海上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包括在海上焚烧和在海底及海床处置危险废物,不论是否在国内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远海,都应被视为违法;[…]

第5条——指定主管部门、联络点和倾倒监察机构
为了便于落实此公约,各缔约方应:
1. 指定或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主管部门和一个联络点。应制定一个主管部门在有过境国的事件中接受通知。

第6条——越境转移和通知程序
[…] 3. 出口国在收到下列内容之前不应允许越境转移:
(a)进口国的书面同意;以及
(b)进口国书面证实存在一份出口者与处置者之间的契约协议,详细说明对有关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办法。
[…]

第8条——再次进口的义务
在有关国家遵照本公约规定已表示同意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未能按照契约的条件完成的情况下,如果在进口国通知出口国和秘书处之后最多90天内不能作出环境上无害的处置替代安排,出口国应确保出口者将废物运回出口国。为此目的,出口国和任何过境国不应反对、妨碍或阻止该废物运回出口国。

《加拿大-美国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协定》(英文)

地位
[…] 美加协定被承认为《巴塞尔公约》之下第11条双边协定,考虑到美国并非公约缔约国,允许危险废物、危险的可回收材料和其他废料在两国间持续转移。

目标
该协定的目的是,确保用这种方式处理必然要越过美加边境进行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的可回收物质和城市固体垃圾,以降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中美洲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协定》

《禁止向论坛岛屿国家输入有害和放射性废物并管制有害废物在南太平洋区域境内越境转移和管理的瓦伊加尼公约》(英文)

第7条——信息的传播
1. 各缔约方应确保,若在越境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时发生事故,可能对人类健康和其他国家及缔约方的环境构成威胁,应立即通知相关各国、缔约方及秘书处。

第10条——缔约方之间的合作与国际合作
2. 各缔约方应:
(b)相互合作,监控危险废物及其管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英文)

III. 废物管理
23. 人们对有毒废物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活动、包括其他国家利用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处理废物的活动日益感到关切。 […]

A. 国家行动、政策和措施
[…]制定并执行适当的管制措施,包括排放和污染标准,以便减少、防止、控制和监测各种来源的污染,安全有效地管理有毒、危险的固体废物,包括污水、除草剂、杀虫剂及工业和医院污水;和适当管理废物堆置场。
[…]

B. 区域行动
[…] 在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下,清除和处置现有的危险废物,例如多氯联苯。[…] 建立区域机制,包括在适当时订立公约,按照国际法保护海洋和沿海地区不受船只产生的废物,石油外溢和有毒和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污染。审查各种方法以解决影响到小岛屿的废物处理做法方面引起的争端,并鼓励联合审查依《巴塞尔公约》的赔偿和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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