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迁离
适当住房权特别报告员
强迫搬迁严重侵犯一系列国际公认的人权,包括关于适当住房、食物、水、卫生、教育、工作、人身安全、住房保障、免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移徙自由等方面的人权。
强迫搬迁常常与缺乏有法律保障的保有权有关,这种保有权是适当住房权的一个基本内容。强迫搬迁的许多后果类似于任意迁离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口转移、大规模驱逐、大规模外流、种族清洗和涉及强迫和非自愿的将人迁离其住所、土地和社区。
强迫搬迁常常使人无家可归,贫穷潦倒,失去谋生手段,而且实际上也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或其他补救。强迫搬迁可加剧不平等、社会冲突和隔离等现象,而且必然会影响到最贫穷、社会和经济方面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社会阶层,特别是妇女、儿童、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
若干国际法律文书规定国家有义务不实行并防止强迫搬迁和迁出土地的行为,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第3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h)项所载的不歧视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辰)款。
人权委员会在其第1993/77号决议中指出:“强迫驱逐的行径构成对人权尤其是得到适当住房的权利的严重侵犯”。1977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强迫迁离的第七号一般性意见。
搬迁必须依法进行,只能是例外的,并符合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2007年,适当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一套 “关于开发造成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这些准则旨在协助各国制定防止强迫迁离的国内政策和法规。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是《联合国关于开发造成搬迁问题的综合人权准则》的发展(见E/CN.4/Sub.2/1997/7,附件)。
《关于开发造成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载于特别报告员报告(A/HRC/4/18)附件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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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链接: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一般性意见7:适当住房权利(《盟约》第11条第1款):强迫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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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号概况介绍/修订1:《强迫迁离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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