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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下联合国机构和机制在其工作中处理报复事件和趋势。

如何联系联合国人权机制

请访问如何分享案件信息页面,查找以下所有机制的联系信息。

特别程序

处理针对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合作者的恐吓和报复行为是特别程序各任务负责人的一个优先事项。他们一直在提出对这一问题的关切,不仅处理因与他们合作而受到的恐吓和报复行为指控,而且处理因与更广泛的联合国系统合作而受到的恐吓和报复行为指控。

如需更多详情,请参阅:

条约机构

条约机构已经强烈谴责这种行为。条约机构于2015年6月通过了具体的《准则》(《圣何塞准则》),各委员会可采取预防或保护措施来防止和应对此类行为。各条约机构已经任命了报复和恐吓问题报告员、协调人或工作组,负责协调各条约机构内部的不同做法,并为适当的行动方案提出有效建议。详见:条约机构如何应对恐吓与报复指控?

人权理事会

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多年来一直在讨论因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合作而受到的恐吓和报复问题,包括为此通过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决议。2011年人权理事会审查的结果指出,“理事会坚决反对对于同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进行合作或已经合作过的个人和群体实施的任何恐吓或报复行为,并敦促各国防止此类行为并确保提供足够的保护以免受此类行为的危害。”

人权理事会主席的作用是确保理事会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中享有适当的尊严和尊重,这意味着理事会成员和所有观察员,包括非政府组织,必须能够自由地为理事会的工作及其附属机构和机制的工作作出贡献。在提出民间社会代表受到骚扰的事件时,主席通过公开声明、会议和换文等方式,与有关国家的代表团进行互动。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让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区域机制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其进程。普遍定期审议的成果文件中包含了有关与联合国合作的恐吓或报复行为的信息和建议。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指控应迅速报告给普遍定期审议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