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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六条:生命权

发布方

人权事务委员会

报告

发布方:条约机构

主题

公民及政治权利

文号

CCPR/C/GC/36

背景介绍
话题 第六条:生命权
通过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一般性讨论 2015年7月14日

在2015年7月14日第114届会议期间,委员会通过为期半天的一般性讨论,从而开始了起草一般性意见的进程。在这次活动中,委员会邀请了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学术界的相关成员参加,并重点讨论了所提供的意见(为这次讨论提供的材料见下文)。

在第115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开始对草案进行一读,并在第120届会议上完成了审读。2017年7月,在第120届会议期间,人权事务委员会邀请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对委员会的草案发表意见。

各利益攸关方,包括成员国、其他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制、联合国组织或专门机构、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NGO)、研究机构和学术界都提交了评论。

摘要

本一般性意见取代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1982年)通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和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1984年)通过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承认并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不允许克减的最高权利,即使在武装冲突和危及国家生存的其他公共紧急状况下也是如此。生命权对个人和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它作为每个人固有的一项权利,因其本身的重要性而极为宝贵,但生命权也是一项这样的基本权利:它得到有效保护是享受所有其他人权的先决条件,它的内容可受到其他人权的影响。

生命权是一项不应狭义解释的权利。生命权涉及的个人具体权利包括个人免于遭受故意导致或预料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或过早死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以及有尊严地享有生命的权利。《公约》第六条不加任何区别地保障所有人的这项权利,包括涉嫌或被判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的这项权利。

《公约》第六条第1款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这一款为缔约国尊重和保证生命权、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落实生命权以及向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赔偿的义务奠定了基础。

《公约》第六条第2、第4、第5和第6款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尚未废除死刑的缔约国除对最严重的罪行外不适用死刑,而对于最严重的罪行,仅在最特殊的情况下和在最严格的限制下适用死刑(见下文第四部分)。第六条第1款所载的禁止任意剥夺生命规定进一步限制缔约国适用死刑的能力。第3款的规定具体规范了《公约》第六条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之间的关系。

一般性评论接着涉及以下话题:

二、禁止任意剥夺生命
三、保护生命的义务
四、判处死刑
五、第六条与《公约》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

已收到的提交材料
收到的材料
缔约国
联合国组织、专门机构和专家
学术界和其他专业人士
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国家机构
非政府组织

一般性意见通过后提交的评论

为半日讨论提供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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