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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后续程序?

所有条约机构都要求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落实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所含建议情况的信息。 一些条约机构(即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通过了书面后续程序,以对其认为较紧急、优先或具有保护性,并在一两年内可落实的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更为密切的监督。

后续程序要求缔约国在一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两年)内向委员会报告其在落实“后续建议”方面采取的措施。这些建议明确载于结论性意见末尾的一段中。收到后续信息后,后续问题报告员将评估缔约国是否已解决委员会要求跟进的问题,以及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回答了委员会的关切和建议。

为了评估缔约国提交的后续报告,报告员将考虑所有可用的信息来源,包括来自其他条约机构、特别程序、普遍定期审议、联合国系统和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NHRIs)和非政府组织(NGOs)的信息。

对于那些没有提供后续报告的缔约国,报告员将发出要求获取重要信息的提醒。
以下是缔约国提交的后续信息、来自其他来源的信息和报告员函件的链接。

哪些条约机构有后续程序?

六个条约机构有后续程序:

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后续程序来明确其结论性建议中需要立即引起注意、并可在一年内落实的二至四项具体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后提供与落实这些建议的措施相关的附加信息。后续问题报告员在完成对后续报告的分析后将结果呈交至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随即做出有关将要采取的后续措施的决定。决定的内容有许多种。在所有情况下,后续问题报告员都将致函通知缔约国委员会通过的决定:

  • 缔约国的答复令人满意。
  • 缔约国在落实后续建议方面已取得一些进展,但仍需要额外的行动和/或信息。
  •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并未落实后续建议。
  •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背道而驰。若需要进一步信息,报告员将发函要求额外说明。

点击以下链接获取包含以上选项所依据的委员会评估标准的文件:

所有后续决定均通过每届会议上通过的后续进展报告公布,请点击以下链接或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问题委员会通过后续程序来要求获取一年内的进一步信息或一份有关缔约国在落实委员会建议方面所采取的行动的补充报告。委员会将任命两名任期两年的后续协调员,与相应国别报告员共同评估从缔约国收到的答复。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后续程序来明确一些在审议和与缔约国讨论后需要进一步信息的建议。委员会明确的建议通常是重大、具有保护性或被认为在一年内可落实的。委员会还任命了一名报告员来监督各国遵守这些后续请求的情况并分析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和说明。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后续程序要求缔约国在一至两年内提供有关其落实特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选取这些建议是因为委员会认为缺乏落实将对《公约》的落实构成重要障碍,并认为这些建议可在建议的期限内予以落实。委员会已有一名后续问题报告员和一名负责审议和评估后续信息的副报告员。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通过一项后续程序识别其结论性意见中一些值得具体关注的建议,并要求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有关其落实情况的附加信息。委员会可委任一名成员担任后续报告员,后者将在从缔约国收到信息后两个月之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后续报告。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通过一项后续程序,要求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有关其在落实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的具体建议方面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委员会选取这些建议是因为它们特别重大、紧急、具有保护性和/或在短时间内可达成。委员会还任命了一名后续报告员,后者将与国别报告员进行磋商,共同评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并在每届会议上向委员会报告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