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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

保护生命——执法的原则

2014年7月8日

警察脚踢一名倒在地上的男子,菲律宾奎松市,2014年1月 © EPA/ DENNIS M. SABANGAN

“全球范围内,每25起暴力致死案件中就可能有一起由警察造成。这有时符合法律,有时却不尽然。”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在日内瓦人权理事会届会上表示,“警察致死的案件中存在有罪不罚的报告十分普遍。”

海恩斯补充道:“2011年,全世界估计有21000人被执法官员杀害,而暴力致死总人数约为526000人。”他回顾了执法官员保护社会免受暴力并确保人们权利的作用。

他说:“警察拥有的巨大权力可能在任何社会轻易遭到滥用,权利保护者也可能变成权利侵犯者。因此,要时刻警惕警察拥有的权力,这符合所有人的利益。”

海恩斯在6月向理事会提交了最新报告,报告基于他早先的报告,分别关注执法官员在公共示威中使用致命武力(2011);保护记者生命(2012);在战争或和平时期使用自动杀人机器人(2013)。报告员分析了146个国家的立法,并强调,国家和地方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定义执法官员和人民对警察权力与问责制程度的认识。

“各个国家的法律依然是保护生命权的第一道防线,鉴于侵犯的不可逆性,它们往往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海恩斯在报告中强调

专家表示,警察任何使用武力的行为必须受到国内法的制裁,国内法应遵循国际标准并保障生命权。

海恩斯对某些国家法律改革的提议造成倒退表示警惕。他援引了秘鲁2014年1月的第30151号法,这项法律允许赦免执法官员在行使职责时造成伤亡的刑事责任。在肯尼亚,国家警务法案修订案影响深远,在假定存在恐怖主义的情况下,它允许将抗议期间侵犯民事自由的行为合法化。洪都拉斯通过的法律将使该国有权以缉毒的名义击落民用飞机。

“国际文书所理解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通常未能在国内法中得到适当反映。故意使用致命武力只能被用作最终手段,在严格必要的情况下应对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海恩斯提醒理事会,“这就是我所说的‘保护生命’原则。”

报告员强调,警察需对人民负责,所有国家应该为执法机关制定问责方面的条款和程序。

海恩斯建议为执法官员提供所谓“较不致命的”武器,例如橡皮子弹、催泪瓦斯和便携电击装备,这或许有助于在使用武器方面更加克制。不过他警告,应该向警察提供关于这类武器使用方法的清晰说明,以避免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他还建议各国协定合适的国际准则,规范这类装备在这个日益成长、自我管理日益增强的市场的发展和使用。

2014年7月8日

警察脚踢一名倒在地上的男子,菲律宾奎松市,2014年1月 © EPA/ DENNIS M. SABAN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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