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特别程序

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在大韩民国访问结束之际的声明

2016年6月1日

首尔,2016年6月1日

简介

作为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成员,我们在今天结束了对大韩民国为期十天的访问。我们感谢大韩民国政府支持和促进此次访问。我们将其作为该国愿意展现解决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的领导力的信号。

在访问期间,我们会见了来自以下部门的政府官员:总理秘书处政府政策协调办公室、外交部、司法部、战略与金融部、贸易、工业与能源部、环境部、就业与劳动部、韩国企业管理服务部门、中小型企业管理、大田广域市(Daejeon Metropolitan City)和蔚山广域市(Ulsan Metropolitan City)。我们还会见了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NHRCK)和国民议会立法与司法委员会的代表们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受害者团体、工会(全韩工会联合会、韩国金属工工会、韩国公共和运输工人工会、首尔都市铁道公司联盟和釜山运输公司联盟)、联合国全球契约韩国网络(UN Global Compact Network Korea)的代表们,以及私营工商企业(浦项钢铁大宇、三星电子、乐喜金星电子、现代汽车、现代重工和原名利洁时的RB韩国)和国有企业(SOE)(韩国电力公社、韩国铁道公社、韩国造币与安全印刷合作公司和韩国国家石油公司)的代表们。

我们的访问始于首尔,随后去了果川(Gwacheon)、大田、世宗(Sejong)和蔚山。

在声明中,我们希望提出一些访问中的初步意见。我们于2017年6月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呈交的正式报告将包含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背景

在过去的35年中,韩国从世界最穷的国家之一转变为世界第十二大经济体,成为对国际发展援助重要的贡献者。然而,这个国家正面临经济减速连同相对贫困和不平等以及青年失业和人口老龄化问题。

在韩国,一系列大型商业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团)与大量中小型企业(SME)并存。同时,韩国的上市和私人公司正越来越多地在海外投资和扩展他们的经营。

总体意见

我们观察到政府官员和工商企业作出真正的承诺落实联合国指导原则。然而,虽然一些公司有政策声明,但这通常没有反映出人权尽职的方针。我们还见到,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的不同国家部门和公共机构需要更具有一致性。此外,我们从公司处了解到,他们希望政府列出其对与工商业与人权相关的商业行为的期待。

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升这些问题意识的工作促进了越来越多对工商业与人权之间关系的关注。委员会尤其有效地将联合国指导原则和工作组对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导翻译为韩文,并正在促进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发展。这些努力也受到了联合国全球契约韩国网络的积极支持。

我们会见的政府和商业代表的坦诚及其根据国际最佳做法改善实际措施和政策的意愿也让我们鼓舞。特别是,我们注意到,总理秘书处政府政策协调办公室作出了促进该领域政府机构协调一致的承诺。

访问期间,民间社会组织、工会和受害者团体提出的一些案例和指控引起了我们的关注。这些案例有几起是为韩国公众所熟知的。这些案例涉及如为承包商工作的工人所面临的虐待性工作条件;在工作场所暴露在危险物质下;对工会活动的镇压;以及高人权风险的经营外包,包括海外。

保护供应链中的侵犯行为

从收集到的信息和了解到的商业相关的人权侵犯案件证词看,一个潜在的关键担忧和促成因素是未能确保对供应链进行充分监督和一些主要工商企业缺乏意愿,不愿有效承担预防或减轻与其经营相关的人权影响的责任。不利的人权影响风险在供应链较低层级不断增加,当供应链延伸到国家边界之外时更是如此。政府充分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为改善这一状况采取了一些措施。然而,还需要做更多才能解决现有的法律与体制框架缺口,在整条供应链上强化保护,避免不利的人权影响。

虽然一些公司采取了措施,将人权尽职融入其经营之中,但我们发现,即使拥有具体人权政策的公司也并没有承认,他们的人权责任意味着他们需要跟进其在整个供应链的影响。该方式不应该是按层级划分,而是要根据影响个别对待,通过严重程度确定优先事项。

我们会见的一些公司声称,监督直接供应商之外的供应链其实是不可能的。另一公司指出,涉及其直接供应商之一的人权虐待报告与其无关。这并不是指导原则规定的正确方式。

所有公司应该将避免与其业务任何部分相关的不利人权影响作为自己的任务。供应链的复杂性不是不作为的借口。有着复杂供应链的大型公司应该确认并确定消极人权影响风险最显著领域的优先次序。公司应该建立申诉机制,支持不利人权影响的确认。这种机制应该可以供可能受到商业经营不利影响的工人和个人和社区使用。

也有证据显示一些公司逐步实现了良好做法。韩国铁道公社声明其承诺和责任,对其第一层直接供应商之外开展人权尽职调查。它表示,它进行现场访问,监督第一、第二和第三层供应商的合规情况,供应商有义务通知任何新的转包合同安排。它还透露,有可供第一、第二和第三层供应商工人使用的热线。

另一个问题涉及大型企业使用承包商作为其核心经营业务部分的方式。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2014年进行的关于高工伤风险产业条件的研究发现,与直接雇佣的工人相比,许多转包合同工人面临的工作条件更糟糕,安全信息更少。

一个相关案例是现代重工(HHI)经营的蔚山造船厂。我们与现代重工管理人员和工会讨论了此事。造船厂雇佣了5.5万名工人,3万人为承包商工作。80%的外包工人参与生产(并暴露于高健康与安全风险之下),相比之下,只有20%的直接雇佣工人参与生产。造船厂经历过大量致命的工伤事故(过去10年间平均每年6起,71%为外包工人)。我们获悉,2016年前5个月中有7名工人死亡,其中5人为外包工人。现代重工内部承包商工人联盟(ISWU)指称,现代重工是在“外包风险”。现代重工将外包工人死亡事故数量更多的原因归于外包工人缺乏经验(平均经验2年),不如现代重工的直接雇佣工人(平均经验18年)。为了改善健康和安全条件,现代重工和其他高工伤风险的商业经营应该找到方式改善监督和刺激承包商改善安全条件。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大韩民国,大型企业集团占工商企业的1%不到,而342万中小型企业(SME)占99%以上。中小型企业占就业的88%,约一半中小型企业供应大型公司和附属于财团的企业集团。

与政府和民间社会代表的讨论中,一个共同的担忧是大型公司及其中小型供应商之间不对称和往往不透明的关系,大公司可以设置条件并迫使中小型为合同竞争以压低价格。大型公司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劳动力相比在工作条件、薪级表和员工福利方面也有着显著的差异。

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护中小型企业免受大型公司不公平的做法,包括关于促进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间协调合作的法案(2006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6年)。该法案旨在发展“促进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间双赢合作”的政策,包括涉及技术和人力资源的交流和缩小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工资差异(第四(2)条)。为了刺激大型企业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支持,政府还建立了“双赢合作指标”,据此大型企业每年受到独立评估者的评估,给予良好做法奖励。然而,这些项目目前未明确包含人权尽职。这是十分重要的,正如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提议的,应该将涉及人权的标准加入“双赢合作指标”。

避免韩国境外企业相关的人权虐待问题

一些关于韩国公司海外活动的案件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听闻了韩国造币、安全印刷和身份证经营公社(KOMSCO)通过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联合子公司KOMSCO大宇(GKD)从乌兹别克斯坦获取棉花;关于韩国公司在缅甸的全资或合资服装厂虐待性劳动条件的指控;以及浦项钢铁大宇国际关于缅甸天然气项目的土地征用。

随着韩国公司的商业经营越来越跨国化,需要更加关注韩国公司如何践行人权尽职调查,以避免引起韩国境外的人权伤害。从我们的讨论可明显得知,该领域需要得到公司和政府的更多关注。

我们会见的许多政府和公司代表承认,增加该领域的行动十分重要。公司应该发展机制,使申诉可以尽早引起他们的注意,以预防伤害的升级。政府应该积极帮助公司确认、预防和减轻与他们海外活动相关的人权风险。大使馆应该帮助此类努力,因为预防韩国公司对当地人口造成不利人权影响涉及他们的利益。已经开展了一些培训,但没有描绘出清楚的监察机制。

政府和公司应该探索方式,以避免公司海外行动相关的人权虐待和促进在伤害发生时获得补救的渠道,符合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

非财务报告

我们会见的所有公司都准备了年度可持续性报告。一些或多或少地明确提及了人权。大多数表明它们遵循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G4准则,包含人权标准并提及《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然而,它们普遍没有详细阐述确认风险和预防并补救人权伤害所采取的措施。我们强烈建议公司将更多注意力置于这些方面。

我们还鼓励政府建立关于人权尽职调查程序的非财务报告要求,符合《指导原则》和现有的报告标准。政府还可以运用其他现有的机制促进公司采取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如贸易、工业和能源部的韩国商业道德指数(KoBEX),评估首席执行官的道德领导、工作中的平等雇佣、人力资源发展、健康与安全以及“双赢合作指数”以刺激大型公司支持中小型企业。还可将人权标准纳入企业做法的定期评估和排名。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制定的人权清单发送至115家上市公司和机构,是另一个重要工具。它可以有效地得到扩展,包含私人公司。

劳工权利

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成为我们访问期间特别关注的问题。《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就提供安全工作场所对雇主作出了一些要求。然而,根据我们访问期间收集到的信息,显然需要做出更多,以促进工作场所事故报告,使所有这类事故能得到适当的调查和补救并落实预防措施。

那些寻求工伤事故赔偿的人承担着很大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受害者必须提供风险因素存在的证据和高度暴露于危险之中的证据。受害者必须满足举证责任,以获得危险工作条件下受伤的职业国家保险补偿。审查目前的法律,使之与国际标准一致,并找到方式在工人难以证明雇主的不法行为/人权虐待的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这将是十分重要的。就此,我们指出,新的《环境破坏及救治责任法》已往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

我们还听闻了围绕工会在特定商业背景下自由运营不受阻碍的自由的担忧。我们听说了关于一家公司设立的所谓“黄色工会”不符合结社自由和集体交涉的国际标准的报告。我们还对这些报告表示担忧,公司在工业行动后控告供应商工会,以及罢工工人的工资被扣除,以支付工业行动后损失的利益。工人不应该被迫支付其合法保卫自身就业权利造成的财政成本,所有公司都应该寻求理解工业行动的原因并修改他们的管理做法,而非惩罚抗议者。

包括非正规移徙的移徙工人

尤其处于商业相关人权虐待风险中的一个群体是临时移徙工人。目前移徙工人的就业许可制度(EPS)的一些特性似乎促进了虐待风险的增加。通过与该区域15个国家达成双边协议,韩国邀请移徙工人凭就业许可制度E-9签证在该国停留3年。虽然移徙工人可以在3年期间更换3次雇主,我们担忧该制度会导致移徙工人易受虐待。

据估计韩国有21.4万未登记的工人正处于更加弱势的处境,其中约49300人因持有的就业许可制度规定的E-9签证过期而成为未登记移徙者。即使未登记的移徙者可留在国内,而随着任何关于虐待性劳动或不支付工资行为的发生,未登记的移徙工人将会尤其容易遭受人权虐待。

妇女的状况

我们观察到,在我们访问的公司中,妇女在高层严重缺失。我们要求关于妇女在公司高层数量的统计,但该信息不可用。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6年的调查,妇女的就业率达到54.9%,相比男性为75.7%,在世界经济论坛2015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韩国排在第115名。妇女参与劳动力的主要障碍涉及社会中的传统性别角色、缺乏获取儿童保育的渠道以及显著的工资差异,该差异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表现最大。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2014年编写的报告表明,据报17.4%的女性工人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虽然我们听说了促进获取儿童保育渠道的努力,但还需要更广泛或整体的方式,以解决对妇女的歧视,符合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2012年普遍定期审议对韩国的建议。

除社会和人权考虑外,将一半的劳动力排除在外也完全不符合良好的商业意识。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15年联合国全球契约韩国网络召集的韩国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发言中所说的,“如果你真的想见证活跃发展,让更多妇女来管理”。我们重申企业严肃对待性别平等问题的重要性,我们认为,韩国经济和社会将从所有大小公司和国有企业高层更加平衡的性别代表中获得更多益处。

国家作为经济行为体

《指导原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应该采取“额外”措施,以保护免受国有或国家控制的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实体——如被视为与国家有紧密联系的出口信贷机构——实施的人权虐待。

大韩民国有40多家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注意到,各个机制已得到落实,政府可据此监督并促进国有企业的道德商业行为。然而,还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从而对这些企业在联合国指导原则规定的人权尽职调查方面的期待有更多的认识。

韩国国家养老基金(NPF)是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基金储备为524万亿韩元。国家养老基金是联合国负责任投资指导原则签署方,这意味着它应该将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ESG)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并寻求适当披露其投资的实体的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问题。我们鼓励政府(特别是通过监督韩国国家养老基金的卫生和福利部)提供关于国家养老基金的期待的指导,即国家养老基金应该在投资中采取人权尽职方式。

韩国进出口银行(Eximbank)作为韩国经济发展合作基金执行者,管理贷款请求评估、贷款协议商定、贷款支付并评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项目。我们听闻了关于已实施贷款的项目缺乏人权保护和人权影响的报告。我们鼓励进出口银行通过透明协商过程发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环境和社会保护。

我们欣然听闻,韩国交易所去年加入了可持续股票交易项目。韩国交易所使用韩国道琼斯可持续性指数。RobecoSAM与韩国生产力中心共同评估在韩国交易上市的200家公司的非财务因素。2016年4月起,该问卷发送至各家公司,包含了关于人权尽职的具体问题,明确基于《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公共采购由公共采购服务处理。我们了解到,2016年1月27日,《政府采购法部分修正案》获得通过,授权公共采购服务负责人在采购过程中考虑社会和环境价值,如环境、人权、劳工、公平贸易和消费者保护,以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没有强制要求将人权和相关价值观视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为了在公共采购招标过程中巩固人权和促进政策一致性,我们敦促政府提供评估非财务因素的标准,并采取措施合法要求披露公共采购招标过程中的人权和社会及环境因素,因而由涉及这些因素而非仅仅成本的表现决定赢得合同的投标人。

获得补救

我们认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联络点(NCP)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处理在韩国国外运营的公司与商业相关的人权虐待案例。因为《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人权章节结合了《指导原则》,国家联络点也可作为《指导原则》的申诉机制。

尽管国家联络点最近经历过一些积极改革,如在工作中纳入独立专家和环境部以及就业与劳动部,但依然需要基于国际良好做法的进一步发展。国家联络点的公正以及被感知到的公正是极为关键的。国家联络点的构成和位置需要保留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和工会的保密性。根据《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落实过程说明》,国家联络点“建立多方利益攸关方咨询或监督机构以协助国家联络点开展任务”是良好做法,我们建议,建立多方利益攸关方咨询组将对于国家联络点十分有用,并将使其可以严肃与批评的声音互动。

韩国民法和刑法规定,公司可以对人权虐待行为负责,包括由国外韩国公司犯下的人权侵犯案例。迄今为止,没有公司因与其国外经营相关的人权虐待行为根据民法受到国家法院审判或被判定为有责任。然而,现在,有一例案件正受到首尔中央地区法院的审判。一家韩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临床法律教育中心(CLEC)的支持下代表20人就浦项钢铁大宇公司2010年在缅甸活动的土地购置行为要求索赔。我们期待该案件的结果。

我们认为,对司法部门进行《指导原则》的培训对于增加司法部门敏感度和促进韩国法院在涉及韩国公司的案件中对《指导原则》的使用至关重要。

虽然可运作的申诉机制不意味着代替司法机制,但在严重人权虐待案件中,它能发挥重要作用,为受到工商企业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社区提供获取补救的渠道。相似地,它能为公司提供关键方式,觉察到其商业中原本并不知晓的问题。国内所有经营的公司和所有海外经营的韩国公司都应该运用经改善和增强的申诉机制。这包括促进检举人方案和制定投诉管理过程,向每个涉事者包括公司供应链中的工人开放。

我们承认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所采取关于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的重要工作,并认为,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可以得到有效扩展,使其可以审议所有私人企业造成的商业相关人权伤害,而不仅仅是目前处理的涉及歧视的问题。

国家行动计划

我们观察到需要改善关于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的协调和对话。需要改善政府机关之间的协调和允许多方利益攸关方对话,让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参与,这将使最弱势的声音也能得到聆听。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发展基于《指导原则》,是加强协调和政策一致性的一次机会。正当政府考虑应由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制定的采取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我们想强调在国家行动计划过程中包含直接涉及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的机构的重要性。我们鼓励政府运用工作组准备的国家行动计划指导。正如指导文件中指出的,国家行动计划“需要在包容和透明的过程中制定。有利害关系的利益攸关方需要获准参与国家行动计划的发展和更新,他们的观点需要得到考虑。进程所有阶段的信息分享需要是透明的。”

结语 我们深受鼓舞地看到了改善工商业与人权相关问题状况的政治承诺,许多政府机构和一些企业也做出了这一承诺。然而,《指导原则》的落实到目前都受到限制,政府和私营与上市公司还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以加强保护免受国内外企业相关人权虐待问题。

所有公司都需要在其经营中开展人权尽职调查,包括子公司和海外供应商,因而能够“知道并展现出”他们意识到不利人权影响的风险。利益攸关方的有效参与十分关键,尤其是与边缘化的工人和受影响的社区成员的联系。必须采取措施,赋予不利商业相关人权影响的受害者获取补救的渠道,此外,国家联络点等现有机制应得到加强。延迟的正义就是被剥夺的正义,这对于数年等待应有的来自公司或政府的赔偿受害者是不可接受的。必须坚持并有效执行适当健康和安全标准。相似地,当出现问题时,必须让工人更容易领取他们应有的职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其供应链不利人权影响的责任。

虽然工作组已结束了访问,但我们将在接下来几个月撰写2017年6月呈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的同时继续收集信息。报告将包含对政府和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具体建议。我们希望这将对努力抵抗和解决商业活动对人权的不利影响产生作用。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