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特别程序

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莉兰妮•法哈女士的新闻声明,新德里,2016年4月22日

2016年4月22日

我希望感谢印度政府此次的邀请及其对我和我团队的热情欢迎。我有机会与多名中央、邦和地方层级的政府官员进行会面,也收到了大量信息。我还希望感谢民间社会、社区组织、倡导者、律师和研究者花时间与我讨论印度最迫切的住房问题,特别是一些人从我未能进行访问的地方远道而来参与讨论。我十分感谢那些无家可归的人、贫民窟居住者与住房方案和项目的居民慷慨地邀请我去他们的家,并与我分享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和挣扎。这是一次丰富而紧凑的访问,将伴随我的终身。

访问期间,我就国际人权法在政策、立法和判例的作用进行了数次讨论。我今天的声明是对话的第一步,希望这次对话富有建设性和持续性,对话涉及如何将适足住房权与其他工具一起作为重要、有效的工具,理解印度的住房问题和确保最弱势群体的广泛人权。例如,使用人权原则解决印度的部分关键住房问题将不仅解决积压的住房问题,还将使数以百万计被排除在外的居民受益,并解决越来越多无法负担适足住房的问题。它也许还将确保印度在根据其发展议程向前发展时能更好地缩小不平等的差距。

简介

印度是世界人口第二大的国家,拥有超过13亿人口。它被自豪地称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我会见的每一个人都赞美和重视该国《宪法》,它的许多法律和政策都代表着后独立民主革命的形象。印度仍在与其对特定群体如表列种姓(Scheduled Castes)、表列部落(Scheduled Tribes)和妇女根深蒂固、历史悠久的社会排斥和歧视等遗留问题作斗争。虽然已经制定了保留地和法律措施以打击排斥,但直接和间接的歧视仍然十分普遍。作为联邦国家之下根据宪法获得住房领域下放权力的邦,各邦之间存在许多差异,需要考虑在国家图景的制定过程中。

鲜明的对比是印度的标志:极端贫困和匮乏面对极端富裕之间的鸿沟正在稳步加大,而且鲜明可见。没有一个地方的明显不平等问题如城市住房这般显著。往下看,你能看到许多条街上都有穷人之中最穷的人——妇女、男人和儿童——在人行道上进食、睡觉和玩耍;往上看,你能看到奢侈玻璃与富人购买和居住的钢筋摩天大楼。

尽管城市化的速度慢于其他新兴经济体,但印度眼前将至少在接下来的十年中保持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城市人口每年平均稳步增长2.4%,而乡村人口每年平均增长仅0.7%,这表明了移徙和强迫流离失所去往城市和城郊中心的趋势。

印度的人口极为年轻,近30%的人口即约3.8亿人的年龄在14岁及以下。平均家庭规模据估计为5人,乡村和城市环境有所不同。

印度也是一个繁荣发展的经济体,据估计其2016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超过7.3%。一些人预测印度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接下来的十年中将保持每年超过7%的增长率。换言之,在最大可用资源方面,印度拥有可确保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群体享有适足住房权的经济能力。

住房和土地环境

印度拥有全世界最多的城市贫困人口和没有土地的人口。根据2011年的人口普查,大约有1.375亿家庭或约6至7亿人居住在城市贫民窟。在一些城市如孟买(Mumbai),这些居住在贫民窟的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50%左右,而在孟买、金奈(Chennai)、海得拉巴(Hyderabad)和加尔各答(Kolkata)等城市住在贫民窟的家庭超过印度所有住在贫民窟家庭的50%。基于2011年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无家可归人口数量为180万,这似乎低估了真实的数字,而研究者指出,真实的数字也许将近300万。

我在德里(Delhi)、孟买和班加罗尔(Bengaluru)会见了贫民窟居住者和无家可归的人。从人权视角,我可以指出,他们的住房和生活状况往往是不人道的,而且是对适足住房权的实质——人类尊严的侵犯。

在我访问的城市中,我为高端房地产发展不时压倒一切的存在所震动。报纸和广告牌叫嚣着在新的住宅建筑群将拥有更好的生活,散布着起重机的地平线证明了朝着这个方向的进展。毫无疑问,这类建设在印度不断发展的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也在社会经济的基础上产生了分化。

13%的乡村家庭居住在被称为“卡查”(“katcha”)的房屋中,这是一种只有一个房间的临时住所,用质量低劣的材料制成,没有通风设备或卫生设施,且不能防雨、风或尘土。据估计,现有4000万乡村住房单元的缺口,90%需要住房的乡村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在这样的住房图景中,近期出现了一些进展,中央和邦政府也采取了关键措施,这值得一提。

积极发展

中央政府启动了两个尤为相关的旗舰项目——国家住房方案和“洁净印度方案”——它们若能充分、有效落实,将对适足住房权的享有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这两个方案均由各邦进行落实,建立在与中央政府共同分摊成本的基础之上。城市住房方案Pradhan Mantri Awas Yojana(“所有人的住房”)在范围上颇有雄心,旨在到2022年为城市地区约2000万家庭(1亿人)和乡村地区3000万家庭提供住房。

基于应该尽可能在原地改建贫民窟的原则,“所有人的住房”城市改建和再发展部分规定,要在中转营地向有资格的贫民窟居住者提供临时住处。一旦新的房屋建成,会向家庭提供具备所有基础服务和便利设施的单元,需要交付一次性费用。10年内的维护费用由开发者承担,10年后居民即拥有住房责任并成为其住房单元的全权拥有者。

我访问了几个目前住在孟买和班加罗尔改建单元内的居民——例如,一对希望有孩子的年轻职业夫妇、一个几代同堂的家庭和年纪更长的一对夫妇。就基本适足而言,这些单元都远比他们的贫民窟“棚屋”要好得多。这对第一次体验土地保有的居民造成的积极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一些人表达了一种新的自我感觉,从“侵占者”转变为合法的居民。许多人指出,由于他们的住处得到改建,他们在更广大的社区得到了更好的待遇。

依照国际人权法,一些改建和再发展方案中的首要原则是轻微地改变把居民看作不是“侵占者”、“非法占据者”就是非法占有者的做法,转变为这样一种见解:至少一些贫民窟居住者应当获得产权和得体——而且正式的——生活地点。鼓励政府充分拥护这种转变并鼓励其他人也这样做。在符合国际人权法的同时,这些方案似乎也基于应该尽可能将实地改建作为目标的原则。换言之,这些方案承认,让贫民窟居住者留在他们曾居住超过15或20年的地方(改建条件)、靠近他们就业和上学的地方往往是最符合他们利益的。

我有兴趣了解关于《房地产调控和发展法案》(2016年3月)最近获得通过的事宜。虽然我十分留意,这个法案将不会成为灵丹妙药,但建立起控制、调控框架和更清晰的程序以帮助保护房地产买家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一个高度市场驱动、繁荣的住房部门首先迎合住房所有权的社会而言,中央和邦层政府稳固地坚持他们保护个人和家庭免受私人行动人员影响的义务并付出应有的努力,这是至关重要的。

尽管落实一直是一个问题,但《保护妇女免受国内暴力法》的规定以人权为导向,通过在其家园居住的权利和阻止暴力家庭成员留在房屋中,为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土地保有。

印度的《宪法》以及法院对此的解读也需要提及。虽然法院对于承认住房权的决定各有不同且近期批准了大量的拆毁行为,但最高法院和一些高等法院发布了进步的判决,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适足住房权。

例如,2010年德里法院发布两项判决,确认住房权的宪法保护,指出“适足住房充当人类幸福和发展的熔炉”并确认,在驱逐之前,必须找到重建的场地,必须提供获取基础设施、服务、便利设施和得体生活的渠道。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几项确认住房权的重要判决。在‘食物权案’中,众所周知,最高法院紧急留意到生活在德里街头的人们没有住房权,并承认这个问题对生命权造成的威胁。最高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指导方针以使各邦建立具备适足和适当设施的庇护所和就这一方面的进展对法院负责。

担忧

尽管这些确实是值得称赞的方面,但我与各种利益攸关方的对话帮助我确认了令人深感担忧的一系列住房问题,需要即刻关注,问题如下:

歧视和社会排斥

我的任务授权包含对住房背景下非歧视问题的关注。人们在大量场合向我提出,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和不平等问题是印度住房和土地相关问题的基石。我想强调,国际人权法规定,所有政府当局有义务确保保护人们免受私人行动人员如私人业主和开发者的歧视。

印度对表列种姓和部落、对所谓的落后阶级、对妇女——特别是单身和丧偶妇女——以及不同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遗留问题仍十分显著。在那些群体中,无家可归或居住在住房条件最糟糕的贫民窟中的人大部分是各种弱势群体成员。表列种姓和部落包含了印度22%的人口,但穷人比重过高。尽管已实施了扶持行动项目和“保留地”,但这些群体仍受到污名化和歧视。“手工除污”虽然在许多年前就已不合法,但这仍是一些人所面临的现实,对其住房状况造成影响。

穆斯林占总人口数的14%。在住房方面对穆斯林的歧视在这个国家不同地点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例如,国家研究中心(NCR)关于获取私人租赁住处渠道的研究表明,对穆斯林(和达利特人)的歧视是获取住房的阻碍。私人业主、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交易商往往会拒绝将房屋租赁给穆斯林,或施加不公平的条件。同样,这个国家部分地区的穆斯林感到被迫离开他们的家园并迁移到其他穆斯林居住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贫民窟。我拜访过这样一个贫民窟。居民住在本应由市政当局服务的公共用地。由于过度拥挤、缺少卫生设施和缺乏垃圾回收,条件十分极端。

寡妇和单身女性同样仍在住房问题上遭受被歧视的痛苦。我惊讶地了解到,即使是一些政府官员也并非总能看到家庭暴力和妇女住房条件之间的联系。相反地,我见到许多逃离暴力家庭的妇女几乎没有住房选择,后被遗弃在路边忍受贫困生活。妇女在获取、控制、拥有和继承住房、土地和财产上面临着多重交叉歧视。尽管政府付出了一些努力并实施了方案以确保妇女能成为财产拥有者,如税收鼓励和共同拥有住房,但继承做法仍被用于否定妇女的住房、土地和财产权利。

无家可归的人仍然常常被称为“侵占者”或非法侵占土地者,他们生活在人行道上,通常被视为“外来人”,因为其中大量的人是来自乡村的移徙者。同样,他们往往不受政府欢迎。这些歧视性的态度不仅是政策环中的常见说法,还在法律判决中占有一席之地,这使弱势群体赢得强行驱逐禁令越发困难;这意味着否定了无家可归之人获得长期住房解决方案的渠道;表明被边缘化之人决不会战胜开发者和发展的利益。

对其他群体如残疾人、街头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性工作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歧视引起了我的注意,将在我的最终报告中进行讨论。

城市无家可归问题

无家可归问题需要印度的迫切关注。主要是“人行道居住者”的所有无家可归者住在极端恶劣的条件下,暴露于多种形式的暴行、暴力和健康危害之中。我收到的信息表明,大多数无家可归者来自弱势群体。

他们忍受着极端的天气。死亡率比非无家可归人口高6或7倍。妇女和儿童经历着特殊形式的暴力。医疗服务往往拒绝向无家可归的妇女提供,仅仅因为她们是无家可归者,这对妇女尤其是怀孕的妇女,包括处在分娩期的妇女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儿童承受着严重的营养不良问题。

除缺乏有尊严的生活必要的所有服务外,如食物、卫生和保健服务,我知悉无家可归最困难的方面是无家可归者从社会中每个人:路人、警官、媒体和政府官员那里感受到的污名化、敌意和冷漠。

被指派跟踪关于食物权的法院决议和后续命令在全国落实情况的最高法院专员很好地记录了对印度无家可归人口的忽视问题。中央和邦级政府似乎将这些极为明显可见的人口视为隐形人口。他们对于解决无家可归者的紧急需求没有什么兴趣,更不用说反思导致无家可归问题的原因和充分的政策响应。尽管其实那些无家可归者才是“城市建造者”,提供了维持城市活动的非正式劳工和服务,但政府却不情愿为这些人口提供住房、土地和基本服务。

因此,远没有足够的庇护所来满足需求,而且庇护所即使存在也不总是充分,很少能为特定群体如儿童、妇女、残疾人或需要成瘾治疗的人服务。

话虽如此,通过一系列命令,最高法院就必须建造的庇护所数量和必须为那里的居民提供的服务和便利设施为各邦提供了详细的准则。住房和城市扶贫部也制定了国家城市生计任务——城市无家可归者庇护所。

我还要指出,现在没有国家法律、政策或方案以确保无家可归者可获取中期和长期的住房选择。例如,他们没有被纳入“所有人的住房方案”中。我了解到拉贾斯坦(Rajasthan)通过了一项进步政策,将紧急庇护所作为改建的第一步,为居民提供技能训练并援助他们向就业和长期的住房选项过渡,这是如德里等其他城市当局也在采纳的模型。

驱逐

在印度的短暂停留期间,三例驱逐案件引起了我的注意,也是全国许多贫困人民所经历的痛苦现实的写照。这些驱逐案件已经发生或已被公布:1)在康诺特广场(Connaught Place)的巴巴·卡拉·辛(Baba Kharah Singh)一段道路生活了30年的人行道居住者的所有物被没收并被强迫离开人行道,代之以盆栽植物;2)在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htra),森林部的红树林单元(Mangrove Cell)宣布驱逐1500个家庭,据报无改建。该地点已面临了一年的驱逐,结果导致共4000个家庭遭受痛苦;3)据报,在印第安加(Indiranagar)、斯希瓦吉纳加尔(Shivajinagar)、贡凡迪(Govandi)、孟买,100个家庭被市政公司用警棍(lathi)强行驱逐。

强行驱逐似乎在印度频繁发生——这是这个国家推进经济发展议程最常使用的正规化做法。中央政府既不收集每年被驱逐家庭数量的全国数据,亦不收集具体邦的数据。民间社会收集的信息表明其规模十分广泛,例如,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城市地区有将近25万人被强行驱逐他们的家园。

我知悉驱逐行为最常对最弱势群体实施,他们大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强行驱逐往往不经过与居民的协商进行,没有足够的或任何通知,普遍会造成无家可归问题。

很少能保证在驱逐之前与那些受影响的人进行真正协商、改建和重新安置。虽然邦与邦之间各有不同,但改建往往发生在城市周边地区。在德里市郊一个改建点巴普若拉(Baprola)进行的研究发现,为那些被驱逐者提供的住房基本是不适宜居住的。这个改建点没有运输服务,与先前的就业地点、学校、保健或任何生计来源的距离超过30千米。这些房屋处于失修状态,缺乏饮用水和其他基础服务。因此,许多单元都被废弃了。

获得强行驱逐的法律补救或司法救助的渠道在印度显得十分不足。换言之,在大部分情况下,在印度发生的强行驱逐没有审讯且有罪不罚。在其他情况下,社区也许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来争取暂停驱逐。

这些都违反了国际人权法,法律规定强行驱逐是严重侵犯行为,除最特殊的情况外必须避免,而强行驱逐一旦落实,必须严格按照国际规范进行。

我了解到,虽然高等法院的少数司法裁决描述了执行驱逐做法必须采取的方式,且德里政府发布命令暂停强行驱逐做法,但在国家层面不存在这样的立法和命令。

印度的政策中存在着严重的不一致问题。一方面,政府承诺通过它的“所有人的住房”政策解决全国的不适足住房灾难。另一方面,其通过房地产投资和基础设施发展成为经济大国的趋向事实上正在产生无家可归和住房条件不利问题。这成为一场零和比赛:每创造一个奢侈单元,就有数不清的家庭可能被驱逐,导致无家可归。

住房政策

我见到的许多利益攸关方表示失望,因政府未能在住房方案和政策中纳入人权标准,例如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第7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表述的标准。利益攸关方还对“所有人的住房”方案中单独强调住房拥有权而排除其他政策选项表示担忧。例如,承认住房拥有权外不同类型土地保有权方案——如住房租赁方案或土地使用权——还未落实到位。我知悉目前进行中的住房租赁政策草案和占有权模型法草案提供了纳入住房权标准的绝佳机会,我期待它们获得采纳。

此外,虽然雄心满满的“所有人的住房”方案标志了国家层面解决经济上最弱势群体巨大的住房短缺和住房需求的兴趣,但该方案的几个方面可以得到改进。例如:

  • 一些人质疑该方案对于贫民窟居住者的可负担性。这可能意味着更长久地呆在本是临时性质的过渡营中。
  • 在大多数方案中,单元的规模是统一的(例如:25平方米),无论家庭规模。这些单元对于平均拥有5至8名成员的大多数贫民窟家庭过于狭小,这引起了关切。让人担忧的是,过渡拥挤将迅速导致改建点中变为贫民窟一般的条件。
  • 我了解到在一些案例中,居民被留在过渡营居住等待改建的时间超过3年,更糟糕的是,当居民等待改建时,开发者虽然从政府处赢得投标,却未能建造起改建单元。
  • 作为一个由国家驱使、落实到邦级方案,邦之间的落实在质量和效率方面会不一致,这有些令人担忧。

乡村地区无土地和流离失所问题

关于土地问题,两项立法多次引起我的注意。首先,为了保护表列部落,2005年的《森林权利法》承认森林居民享有作为集体权利的土地业权和使用权;它确定禁止没有充分改建的驱逐。其次,2013年的《土地征用法》要求在征用前进行社会影响评估以确保在驱逐发生时受影响家庭的改建和重新安置。

我知悉虽然有这项立法,但基础设施项目和采掘产业导致的流离失所仍在定期发生。对乡村土地的压力似乎越来越大;一些涉及侵占土地的例子,包括在表列部落拥有受保护权利的地区。

例如,大规模水坝的建造导致数百万流离失所者和家庭失去土地,他们中的许多人仍在乡村地区。

他们住在最危险的环境之中,因为住房方案要求有住房地点才能拥有居住资格,否则他们就要迁往城市地区。鉴于这些新来城市的人大多数只能从事低技能类的手工作业,极少或未接受过教育,他们的居住条件往往很悲惨,不断加剧城市中住房最不适足人口的状况。2011年至2012年,乡村发展议会常设委员会报告,“计划发展的流离失所者中只有三分之一得到重新安置”。

另一个需要强调的关键问题是,缺少包括住房点和宅地条款而不仅是刺激建造和拨款的国家政策。考虑到超过7.8亿的乡村居民中大多数都没有土地,似乎迫切需要用更综合的方式解决他们的住房状况,承认一小块地(甚至小到0.1英亩)也能在确保获取适足住房和生计的渠道中发挥关键作用。

司法救助

大多数没有适足住房的人和无家可归者相对很少有法律知识,特别是与住房相关的人权。对生活在贫困中的人的法律援助系统仅仅略微有效,这意味着获取法院帮助的渠道被限制在民间社会诉讼律师可以代表公共利益的案件中,而这类情况非常有限。司法体系中各部门悬而未决的案例需要花费几年时间来解决,这导致穷人获取司法救助的渠道仍是一个持续挑战。

基于我收到的信息,似乎质疑政府住房问题决策的途径极为稀少。例如,被视为没有资格参与“所有人的住房方案”的贫民窟居住者没有投诉机制。这就很难向政府的决定追究责任。

在驱逐的背景下,在印度获取司法救助的渠道尤其有限。并没有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明确国家政策或立法规定驱逐之前的正当程序要求。被驱逐的人如果无法享有改建服务,就没有获得补偿的途径,也没有获取关于不适足改建的投诉机制的渠道。

我很警觉地了解到,近些年,那些为维护或要求住房和土地权利而斗争的人被国家视为目标,遭受了暴力、诽谤、任意逮捕和非法拘留。看起来,那些维护他们的家园和土地免受水力发电站和采矿项目等大型项目侵害的人尤其成为了目标。

初步结论和建议

印度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节点。在我看来,已经采取的一些重要措施如果得到积极、谨慎的落实,可以带来的结果远不止“所有人的住房”这个方案。它可以使亿万弱势人群最终实现适足住房权。然而,这个更加稳健的目标将需要政府在其他利益——如房地产发展——面前对人权作出坚定承诺。

在这点上,作为总括性的建议,我提议,印度是时候通过基于国家和国际人权承诺的国家住房法律了。

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关键原则和准则已经得到发展,可以用作加强住房方案和政策、为其提供信息的工具。我建议在设计和落实住房相关立法和方案时更紧密地关注和充分纳入人权原则,并符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4号、第7号和第20号一般性意见。我还鼓励使用我的各位前任报告员精心制定的两项准则:为城市贫民保障土地保有权指导原则(A/HRC/25/54)和基于发展的流离失所问题准则。

在这个背景下,我邀请中央政府付出更多努力确保其所有的机构和所有邦履行他们对国际法规定的适足住房权和非歧视义务。我进一步邀请司法部、公共利益诉讼律师和政府律师在他们的宪法解释和诉讼中运用国际人权法原则。

就紧迫性和优先性而言,所有利益攸关方从人权角度解决一些最复杂的住房问题将不仅对当前积压的住房问题、上百万被排斥的居民的生活和越来越无法负担的适足住房产生积极影响,还将让印度在未来几年和几十年内走上解决不平等和快速城市化问题的正轨。鉴于印度落实《2030年议程》(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承诺和即将来临的人类住区世界会议(人居三)将通过一项新城市议程,这也是十分及时的。

我还希望提出以下建议:

  • 应该基于紧迫的优先级处理无家可归问题,目标是在2030年前消除该问题,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1.1条子目标。就此:
  • 政府必须确认并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结构性原因。
  • 国家城市生计任务准则的落实必须涉及为城市无家可归者建造庇护所。
  • 还必须建立为各种各样特殊客户群体(例如:家庭、离开暴力关系的妇女与流落街头的儿童和青年)提供的庇护所。
  • 必须在住房连续统一体(包括广泛的住房选项和支持)的背景下理解无家可归庇护所。
  • 中央政府应该提出全国中止强行驱逐和拆除,因为该行为构成严重侵犯人权,它们只可发生在最特殊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国际人权法进行。
  • 增强城市和乡村地区住房方案与水和卫生规定方案之间的政策一致性和趋同性。
  • 中央和邦政府应该落实有效和及时的机制收集关于驱逐的数据,包括因年龄、性别、残疾、种姓和宗教被驱逐的人群分类。相似地,应有系统地更新关于无家可归问题、贫民窟居民和生活条件的数据有效收集。这个信息应公开并作为政策设计和监督国家和国际人权法合规性的基础。
  • 《国家宅地权法案》(2013年)应接受审议,以求符合关于适足住房权的国际人权标准并立即通过,向800万贫困、无土地和无宅地的、据估计住在乡村地区的人民提供宅基地。
  • 乡村住房计划和方案应包含提供地块而不仅是建造拨款,以确保最缺乏和最贫困(无土地)的人可以充分确保他们的住房权和生计权。
  • 调查并确认所有现存的贫民窟,包括穆斯林或其他宗教少数群体居住的地点,在原地提供能力范围内最佳的住房升级和改建,确保所有居民的土地保有权。向现有的贫民窟,特别是尚未规划改建的地点,提供定期的垃圾回收、适当的公共厕所和获取水的渠道。
  • 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其他国家委员会应在他们的专题管辖领域加强他们对全国上百万人面临的悲惨住房问题的关注。
  • 制定法律,控制对任何个人或群体特别是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妇女、达利特人和移徙者在租赁和住房所有权上所有形式的实际住房歧视。
  • 关于印度对国际人权系统的参与,我强烈建议印度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第二轮中关于住房、生活条件和扶贫的建议,建议其第三轮(定于2017年)的国家报告明确并具体地提及为最受排斥和边缘化的人群实现适足住房权的成就和障碍。

还有一些引起我注意的其他问题需要更多建议,但由于时间限制而无法在这里提出。我将于2017年3月在日内瓦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提交最终报告。

*******************

关于访问的信息在印度政府的邀请下,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莉兰妮·法哈(Leilani Farha)女士在2016年4月11日至22日访问了印度。她十分感谢所有级别政府——从中央到评议会(Panchayat,地方政府)给予的高度合作以及大量民间社会和基于社区的组织的贡献和见解。在为期两周的正式访问中,特别报告员访问了新德里、孟买和班加罗尔。她在中央政府会见了住房和城市扶贫部长和该部门的高级官员。她还会见了外交部、社会正义与赋权部(包括残疾人赋权部门)、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乡村发展部、饮用水和卫生部、司法部和财政部的高级官员。她还会见了NITI Ayog(规划部门)、统计部门和国家人权委员会。

在次区域级,特别报告员在新德里会见了德里城市庇护所发展委员会和城市发展部门。在孟买,她会见了来自住房部的高级邦和城市官员、马哈拉施特拉邦住房和城市发展公司、贫民窟改建当局、施瓦沙希(Shivshahi)改建项目、达拉维(Dharavi)改建项目和孟买住房和区域发展委员会。

在班加罗尔,她会见了卡纳塔克邦(Karnataka)政府首席秘书、城市发展部门的高级官员、乡村发展部门和评议会制度(Panchayat Raj)、妇女和儿童发展部门、规划部门、孟买市政管理、卡纳塔克邦住房委员会、拉吉夫·甘地(Rajiv Gandhi)住房公司和卡纳塔克邦贫民窟发展委员会。她还有机会见到了杜姆古尔(Tumkur)评议会主席和前任主席。

特别报告员还十分感谢她所见到的民间社会组织、贫民窟居住者组织、学者、研究者、律师、活动人士和专家的参与。由于他们的兴趣和努力,她有机会收到的证词和信息不仅来自她拜访过的城镇居民,还来自其他邦,包括加尔各答、泰米尔纳德邦(Tamil Nadu)、古吉拉特邦(Gujarat)、中央邦(Madhya Pradesh)、曼尼普尔区(Manipur)、北方邦(Uttar Pradesh)、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奥里萨邦(Odissa)、比哈尔邦(Bihar)和泰伦加纳邦(Telangana)。

特别报告员希望感谢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及其团队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她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助理为计划、准备和进行此次访问提供的支持。

我在声明中使用术语“贫民窟”(“slum”),因这是印度所使用的术语。我更倾向于使用“非正规住房”(“informal settlement”)这个术语。

HLRN,印度的住房和土地权利:人居三状态报告,附录3。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