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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联合国专家关于人居三的声明:《新城市议程》必须基于人权

2016年6月29日

日内瓦,2016年6月29日

作为人权理事会任命的独立人权专家1,我们呼吁制定一项《新城市议程》,支持将人权的变革潜力作为构建包容、有活力和可持续城市的必要框架。在前所未有的移徙和城市化时期,人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威胁,保护人权成为当前的中心挑战。

关于修改预稿的谈判于本周(6月27日至7月1日)在纽约进行,我们呼吁成员国确保将人权置于议程的中心位置。这意味着包含实现城市中人权的坚定承诺,符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这要求民间社会和边缘化团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充分参与,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并确保所有人权问题都能诉诸法律。

没有其他人居会议像此次一般应对全世界城市中心大多数人口的问题。《新城市议程》是一次无与伦比的机遇,确保人权有效面对当前的挑战,重新唤起城市是由所有居民创造、为所有居民生活、工作和发展而存在的意识。《新城市议程》必须优先考虑成千上万城市居民的需求和人权,他们中许多人是少数群体或无家可归者,生活在赤贫条件中并经受强迫和暴力迁离和流离失所,物质环境受限,缺乏获取食物、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服务、土地或适足住房的渠道并依靠不稳定的低报酬工作。

太多的城市陷于危机之中。偶尔陈述表达模糊的人权承诺是不够的。新城市议程必须建立制度,具体落实人权承诺,让所有层级政府和其他行动体真正承担责任。它必须建立机制,据此要求所有决策符合人权并承认所有城市居民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

修改预稿对人权的提及已有所改进;我们感谢到目前为止做出的努力。这展现了这样的愿景:“城市和人类住区是包容的,免受所有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在这里,所有居民无论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它提到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修改草案还明确提到了地方和次区域级政府在城市生活中发挥的关键作用。我们欢迎提及多个边缘化团体和位于最弱势处境下的人群,尤其是残疾人、老年人、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移徙者、少数群体、土著人民、妇女和无家可归者。

然而,在我们看来,经济发展和增长不应该被断言为《新城市议程》中高于一切的目标,而不考虑其影响了贫困人口或被排斥和边缘化的人群以及一些国家的土著人民被迁离出他们现已城市化的原住地。虽然如预稿所肯定,城市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这也许是确实的,但从我们在全球的访问和工作中可以越发清楚地看出,目前的经济增长模型——与人权相分离——导致了明显的不平等、社会排斥和暴力。

如要对包容和可持续的城市有现实而可信的展望,就不能在肯定生产力的重要性的同时而不要求制定新的经济决策方式,这种方式应基于人权的实现和更平等的城市资源分配,包括土地和获取公共空间的渠道。如果获利于住房、土地和财产、公共空间和基本服务商品化的金融力量没有得到稳健和有效的人权监察和问责机制,那么肯定可负担性和非歧视地获取住房和基本服务的重要性将仍是空洞无用的。

如果开发商、承包商和投资资金仍然利用住房和土地作为个人获益投资而不考虑其行动的人权后果,以及多边银行和金融机构仍为导致强行驱逐、流离失所、集中居住和进一步排斥的城市项目和基础设施发展提供资金,地方和次区域级政府的人权责任将无法得到履行。

将人权置于《新城市议程》中心和提供实现人权框架的范式转变将包含以下在预稿中缺失的要素:

  1. 作为《原则和承诺》的一部分,(第14款)承认无家可归者是经受不平等和歧视的特殊社会群体,并清楚承诺终结无家可归问题和承诺实现适足住房权、食物权、饮水权、卫生权和正义和有利的工作条件并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新城市议程》必须明确承认这些是所有层级政府必须承担的人权义务。
  2. 鉴于城市在首先被视为经济增长引擎的同时也有加剧社会排斥和极端不平等的可能性,议程必须明确指出各国有义务管理私人行动体如房东、房地产经纪人和公共设施公司,确保其行动有助于人权的实现。虽然预稿中有几个段落承认市场力量在一些问题中发挥的作用,但没有提及各个层级政府有义务监督和管理私人行动体,确保财务的考量不超越人权,尤其是涉及强行驱逐、流离失所、移徙、可负担住房、缺乏渠道、废物处理、再生能源利用、土地掠夺和非法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发展和房地产投机。
  3. 此外,在请国际、国家和多边金融机构考虑《新城市议程》优先事项(参见第124款)之外,还必须将其作为对项目、政策和方案负责的关键行动体。鉴于危害人权标准和原则的项目的负面后果已被充分记录,最重要的是《新城市议程》清楚并具体地肯定这些机构必须遵守国际人权法。
  4. 在遵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16的同时,城市管理结构必须落实相关机制,符合国际人权条约,确保有效监督、问责和获得司法救助。对此,必须明确提及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机制和国家人权机构在提供保护免受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侵犯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5. 城市法律、政策和方案以及土地管理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义务。《新城市议程》必须明确将人权作为城市空间立法和政策方针的重要因素,并应该承认所有人民有权利用公共空间,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特别是无论其年龄、社会经济状况、族裔、宗教或少数群体身份或移徙或住房状态。它必须承认需要补救已受到歧视并迁离其传统领地或土地被非法征用的土著人民的处境。
  6. 《新城市议程》将成为之后二十年的指导,并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协调一致落实。各国应承诺发展实现城市中权利的目标和具体目标,通过提供资金、制定方案或立法为达到这些目标负责。

注:

1. 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国家的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人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以及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分别呈交至人权理事会的第31/9、26/20、26/3、22/9、25/16、24/6、24/9、23/8、26/19、25/5、24/20和24/1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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