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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莉兰妮•法哈2015年11月18日在德国柏林举行的第三届欧洲住房论坛上发表题为“在权利方向上迈进:新城市背景下的住房问题”的发言

2015年11月18日

德国柏林

2015年11月18日

尊敬的与会者,

我很高兴能为欧洲住房论坛开幕。我是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住房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显然,我的主要关切是住房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作为一项人权被享有。

很荣幸能参与你们的讨论,因为我对欧洲在这个社会经济面临特殊情况的历史阶段中受到的压力以及这种压力对住房问题的影响深表关切。从我的角度来看,我看到了马上就要汇集在一起的各种前所未有的挑战:

  • 房地产市场的崩溃使得许多经济体瘫痪
  • 有数以千计的难民涌入,他们希望打造全新的生活并拥有安全,去年约有75万难民和移民到达欧洲。
  • 与城市化相关的问题——几乎有75%的欧洲人口生活在城市之中,与全球的趋势相似
  • 许多城市中无家可归者和危险住房的数量上升。
  • 通过设立远离城市中心的聚居区以及由城市提供就业机会等必备资源的方式,对移民和难民进行社会排斥。
  • 这个地区年轻人的失业率至少是全国平均数的两倍,这使得年轻人需要更久地呆在家中,给父母家庭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
  • 对土地和地产的外国投资使得财产不多的人几乎不可能负担得起住房

这其中每一项挑战以及它们的共同作用令我关切的是,欧洲各国有时需要在压力下仓促行动、偷工减料并参与违背人权标准和规范的住房及其相关政策,这事实上可能加剧特定团体持续的社会排斥和边缘化,这从金钱和社会角度都是极其高昂的成本,从长远来看,这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住房方面,欧洲目前正在发生的情况极其复杂。当事情变得如此复杂时,我认为回到最初的原则十分有效。那些已经经受了时间考验的标杆。我认为,当欧洲向前发展、解决互相冲突的众多问题时,依靠人权原则和标准将确保政策决定的一致性,保证明确的道路和前进的基础。

作为框架的人权:

我要提醒各位适足住房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样子,在我们开始解决住房的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可居住性以及我早前所罗列的诸多复杂问题时,它又能为我们提供什么。

住房权是基础权利,不可分割且是所有其他权利的一部分。国际人权法排斥聚焦于住房是一种商品或住房只是提供了一个栖身之处的狭隘解读。相反,住房权一直被理解为在某个地方和平、安全、有尊严且不受歧视地生活的权利。

住房在社会中的核心作用从未像今天这般清晰过,特别是在欧洲。人们在哪居住和如何居住可以对他们如何看待自己与社区中其他人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在住房方面被逼到边缘,边缘化可能会成为一个核心的特点,之后对住房之外的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除了避风挡雨的场所,国际人权法之下的适足住房权要求住房是可负担的,包括水、卫生设施、电力和暖气等住房相关成本。

国际人权法并没有规定多大成本的收入应花在住房上。但国际人权法之下的住房权意味着可负担性不会单单通过开发社会住房予以解决,而这经常是一个特点。确保市场的规则符合国际人权法是同样重要的。适足住房权让国家和次国家级政府有责任监管市场以确保最边缘化群体可以享有适足住房权。比如,用累进财产税制度以及交叉补贴的混合收入来支持可负担的住房。

在我谈论更具前瞻性的议程前,我要提醒各位将人权框架纳入住房和相关政策的特殊优势:

充足住房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本身就是变革性的。它们迫使我们查看导致弱势群体处于弱势的体系和进程,并恳求开发可以解决那些原因的解决方案。

不同于大多数的框架,人权框架对谁为什么负责的规定十分明确。它明确了政府作为义务承担人的作用和责任。这对于在住房和落实人权方面日益承担更大责任的次国家级和地方政府尤为重要,它们经常发现自己在能力、知识和资源方面受到挑战。

为了确保获得充足、可负担、地理位置优越且接近必要的服务和设施被视为优先事项,高于不受惩罚的市场力量,国家和地方政府十分关键。

与此同时,人权视角要求监管和控制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如房地产公司,投资者,银行以及其他参与开发的各方,它们可能是迫迁和流离失所、投机和城市中产阶级化的关键成因。

住房权要求以人为本的方针。它首先要应对无家可归者或不适足住房内的居民成为住房政策和方案的核心力量和优先利益攸关方的能力。这些团体必须有意义地参与磋商,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参与公共政策的规划、设计和落实之中。住房权——它的触角涉及大量领域——经济/金融、卫生、教育和就业——它营造了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权利持有人可以在其中获得赋权,从而定义和申诉其权利,并对实现这些权利带来必要的社会和政治变革。

展望

许多欧洲国家不仅了解自己的国际人权义务,还是促进权利方面的领头羊,特别是在住房权方面。一些国家拥有尊重住房权的法律,宪法中规定了人权,还设立了基于人权的国家住房和无家可归者战略。众所周知,欧盟拥有一些机制,它们帮助解读人权义务、保护住房权和其他人权并为权利侵犯行为提供诉诸司法的途径。

令我关切的是,欧洲不仅继续改善自身在落实住房权方面的记录,还是世界舞台的引领者。

国际社会的面前有一个机会,能够抗击欧洲目前所面临的众多住房及其相关问题,我在演讲开头就曾提到。它们还有机会重申并拥抱不断演变的人权框架,确保不论何种现象——不论是抵押贷款危机还是难民危机——我们的对策都能确保最弱势群体的权利。

我所指的机会尤其是联合国可持续城市发展会议,又被称作人居三,会议将于2016年10月在厄瓜多尔基多举行。人居三将是21世纪首次聚焦住房和城市挑战的全球峰会。它也将是通过可持续发展目标(目前被称作2030年议程)后的首个全球峰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迈出了第一步,展现了解决住房和城市挑战的国际承诺,人居三也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定义旨在实现这些目标和子目标的具体框架和方针。

而且,看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人居三之间的联系也十分重要。

正如各位将了解到的那样,可持续发展目标并不包含住房问题的具体目标,也未提及住房权,虽然确实有提到其他相关的权利,比如适足生活水准和平等。虽然在目标中缺少了这个内容,但有一项子目标对我们的住房工作至关重要。

在第11个目标之下,第11.1项具体目标旨在让所有人在2030年之前获得适足、安全且可负担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这是一个极其宏伟的目标,特别是考虑到10亿多人正居住在不适足的住房和/或无家可归这一事实。换句话说,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各国在15年内消除无家可归并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适足住房。雄心勃勃。但却是可行的,特别是在欧洲。

截至目前,在召开人居三之前,虽然20年前就在生境议程中强有力地纳入了一个权利框架,但住房权仍只被零星地提及。鉴于此,人居三是在合适的场合、合适的时间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1.1项具体目标具体化并予以阐释的好场所。

人权具备变革性的能力,能解决弱势群体的结构性原因并确保最脆弱者不会更加脆弱,如果我们想解决当前城市和各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使用人权框架来推动城市议程至关重要。

如果住房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人拥有适足住房、提供能让家庭繁衍、社区繁荣、人民有尊严地生活的场所,那么我们必须考虑人权并确保人权是当前和未来决策的基础。

城市权利议程

在我看来,人居三的挑战是将我们的成果文件——新的城市议程——基于对适足住房权更为动态的新理解之上。人居三是在合适的时间拥抱和阐明新的城市人权框架的合适场所。我呼吁通过一项城市权利议程,在此之下,必须明确表述所有相关行为者的适足住房权以及相关责任,并使议程成为其牢固的根基。

人居三提供了在人权框架下统一财政和住房政策各个方面的机会。弥合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和可居住性方面的差距,详细计划各国可以效仿的共同之路,我将其称为“城市权利议程”,它让权利持有人可以被赋予权能,以定义和伸张其权利,并带来实现权利所必需的社会和政治变革。

城市权利议程认识到,住房不单单只是一件商品。只有人权重要性优于市场力量和私利的观点根深蒂固,减少不平等且基于包容和可持续的城市发展才可以实现。

但可能最重要的是,城市权利议程将需要优先事项和资源分配方面的转变,承认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决策的合法参与者,包括那些边缘化人士。

在我的工作之中,我发现地方层面有创造和创新方面的大量能力,这使得地方政府充分准备好通过一项不同的方针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挑战。

我认为在我们前进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以新的勇气和承诺来面对住房相关的挑战,确保将最弱势群体的福祉作为目标。

在人居三,我希望能见到各国致力于确保将适足住房权和其他人权作为所有城市法律、政策和方案的最重要元素加以融入,包括财政政策、资源分配和土地管理。我希望各国真正承诺确保所有家庭保障土地保有权,包括非正式住所的所有居民。

我希望各国明确承诺在2030年前消除无家可归现象——它与可负担问题有直接联系,是城市中系统性侵犯适足住房权最明显的形式之一。

我希望要求各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作,制定国家住房战略,列出利用所有可用的资源逐步兑现这些承诺的行动计划。

我们需要相信,所谓的不可能确实是可能的。不然的话,我们就会安于退而求其次。

谢谢。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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