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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关于言论自由和应对冲突局势问题的联合宣言

2015年5月4日

联合国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媒体自由问题代表,美洲国家组织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言论自由和应对冲突局势问题的联合宣言

在第十九条、言论自由全球运动以及法律和民主中心的协助下共同讨论了这些问题;

回顾并重申我们在1999年11月26日,2000年11月30日,2001年11月20日,2002年12月10日,2003年12月18日,2004年12月6日,2005年12月21日,2006年12月19日,2007年12月12日,2008年12月10日,2009年5月15日,2010年2月3日,2011年6月1日,2012年6月25日,2013年5月4日和2014年5月6日的联合宣言;

谴责许多国家中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恐怖主义袭击以及法治失败造成的大规模有组织犯罪等不同背景下对民主和言论自由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打击;

尤其惊见最近包括蓄意杀戮记者在内的对言论自由可恶的直接打击,其中一些已成为广泛而公开散播的行为;

深切关注系统性袭击的影响,这通常包括对行使言论自由权者的袭击,可能导致广泛的自我审查和对涉及一些公共利益问题的公开辩论的压制;

关切各国常通过对言论自由施加武力或过度限制的方式对这些情况作出快速而被动的响应;

强调审查并非应对极端主义的有效方法,而公开和重要的辩论才是任何解决对言论自由系统性打击及其根源的战略的重要部分。对言论过于宽泛的刑罪化可能积累地下的不满和暴力。

强调人权法的保护适用于所有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者,并强调促进媒体专业精神和尊重新闻标准作为媒体在冲突时期对促进对话和提供获取信息和思想途径方面的重要贡献的重要性。

回顾我们之前的联合宣言中已解决的以下一些问题:

2015年5月4日在里加通过以下关于言论自由和应对冲突局势问题的联合宣言

1. 联合宣言的范围

本联合宣言主要针对旨在压制某些观点或声音的系统性或针对性袭击以及国家对这种袭击的回应,无论是在国际、国家还是地方层面。这类袭击的发生背景包括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恐怖主义袭击和广泛有组织犯罪等。

2. 一般原则

a. 各国在国际人权法下有尊重言论自由的直接责任,它们还具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言论自由免受第三方攻击的积极义务,包括对行使言论自由权者的袭击行为确保问责和提高对言论自由重要性的认识等。

b. 除非局势和国际人权法严格需要,各国不应该通过对言论自由施加进一步限制的方式应对危机局势。

c. 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满足国际人权法下的三部分测试,即符合法律规定,以保护受国际法承认的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及对保护这一利益是必要的。

d. 在言论自由遭到蓄意打击的背景下,非国家行为者对其违反国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刑法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 内容的刑事限制

a. 包括有关仇恨言论、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在内的所有关于内容的刑事限制都应严格符合国际标准,包括通过不向官员提供特别保护和不使用模糊或过分宽泛的用语。

b. 各国特别应避免以过分宽泛的方式施加与“恐怖主义”相关的限制。与恐怖主义相关的言论刑事责任应仅限于煽动他人参与恐怖主义的人;不应使用’美化’,’宣扬’或’鼓励’恐怖主义等模糊概念。

4. 行政措施

a. 应始终由一个独立机构来施行包括媒体监管体系在内的直接限制言论自由的行政措施。间接限制言论自由的行政措施通常也应如此,并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如出于安全考虑)在一个独立机构的监督下落实。还应可能就行政措施的落实向独立法庭或其他裁决机构进行上诉。

b. 限制言论自由的行政措施只能在符合三部分测试要求的情况下应用。

c. 利用通讯系统“锁死开关”(例如关闭所有通讯系统)过滤互联网内容和强行接管广播电台都是绝对违反人权法的措施。

d. 不应使用行政措施来限制记者行动,包括外国记者入境或对游行示威或其他关乎公共利益的事件的媒体报导,除非这种行为严格符合局势需要和三部分测试要求。

5. 保护

a. 以任何通讯方式定期或专业从事信息收集和向公众传播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保护其保密信息来源的身份免受直接或间接暴露,包括被监控暴露。

b. 揭露不法行为、严重管理不善、侵犯人权、违反人道主义法或其他威胁整体公共利益(例如环境安全)的行为者应该被保护免受法律、行政或就业相关的制裁,即使当其违反了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或合同,只要他们在揭露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披露的信息是基本真实的并揭露了不法行为或以上提到的其他威胁。

c. 各国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形式言论自由权的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的袭击行为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尤其是在这种袭击发生时予以强烈谴责,对其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调查以适当惩罚肇事者。各国还有义务对面临较高被袭击风险的新闻工作者和其他行使言论自由者提供保护。

6. 积极措施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社会各阶层能有机会在其社区内部和更广泛的社会辩论中发声,包括通过促进媒体多元化的措施、公共服务广播和社区媒体等方式。促进媒体、数字扫盲和公民新闻,包括有效利用在线通讯工具的能力也十分重要。这种措施尤其能有助于降低疏离感,而后者则会提高参与打击言论自由的风险。

7. 政治立场

政治领导人应避免出于政治目的的蓄意打击言论自由现象,尤其应避免发表可能鼓励歧视、破坏平等或攻击媒体工作者或少数群体成员的声明。相反,他们应该在促进文化间理解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8. 通讯隐私

a. 由于监控行为代表着侵犯隐私和限制言论自由,冲突局势不应被用作国家行为者增加监控行为的理由。根据限制言论自由的三部分测试要求,特别是测试的必要性方面,监控只能在有限和针对性的基础上,并在执法和安全需求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达到适当平衡的情况下进行。无目标或“大规模”监控在本质上便是不适当侵犯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行为。

b. 与此相似,出于执法或安全目的不加区别地保留个人数据的做法或要求也是不合法的。相反,只能在有限和有针对性的基础上,并在执法和安全需求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达到适当平衡的情况下才能为执法或安全目的保留个人数据。

c. 各国应始终保持其监控系统的透明度,包括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d. 应对监控系统进行适当的独立监督,包括负责实际监督工作的当局。

e. 网上加密和匿名性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的自由行使,因此不应受到禁止或阻碍,并只能在严格符合人权法三部分测试的情况下受到限制。

9. 执法

a. 执法当局应避免通过广泛和大规模应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的方式来应对对言论自由的蓄意打击,而应确保这类法律只应用于可能明显违反其规定的案件中。

b. 司法机关应避免采取仓促或草率的审判,或对蓄意打击言论自由的行为进行过度制裁,而应始终确保充分尊重正当程序保障,并以最易实现言论自由的方式解读和应用法律。

c. 应对执法和司法行政官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以上规定的落实以及更普遍的执法符合国际人权保障。

10. 紧急状况

只有在国际法允许的情况下实行紧急状况,包括因为局势对国家生存造成威胁。

11. 法治不再有效的情况

即使在法治崩坏的情况下,国家和私营部门仍应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要求将媒体工作者视为平民而非参战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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