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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大卫•凯伊先生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6年6月16日

日内瓦,2016年6月16日

主席先生,各位阁下,

感谢各位为我提供了向人权理事会呈递年度报告的机会。

由于时间有限,首先我将谈谈来文及国家访问,随后将探讨今日呈递给理事会的专题报告中的关键点。

来文及国家访问

自去年六月提交的报告至今,我已签发了258封指控信、紧急呼吁或其他立法信函。遗憾的是,这些来文的回复率仅约40%,且其中的一些回复仅仅是确认收悉。

来文为当今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关键趋势提供了切入窗口。来文也提供了做法示例,在接下来的一年中我将更迅速地把自己对来文中法律及规范的分析公之于众。

为了强调其重要性,我于今年十月呈递给联合国大会的报告将展示有关言论自由的来文的主题概览,强调几处对言论自由最显著的威胁,并指明大会、理事会和成员国为解决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措施。

我最近也对塔吉克斯坦和日本进行了正式访问。我将于2017年6月的下一次报告展示时向理事会呈递完整的任务报告。接下来我会简单谈谈两次访问。

两国政府都为访问提供了有力的组织支持,我对此深表感激。

我于今年三月对塔吉克斯坦进行了访问。简单来说,法律、法令和政策正在侵蚀该国对言论自由的基本保护,破坏了媒体自由,对记者造成了威胁,限制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并屏蔽了互联网上的批评信息来源。在进行了秘密审判且未公开披露证据之后,最近进行的宪法公民投票以及对主要反对党塔吉克斯坦伊斯兰复兴党成员的严酷刑罚更着重显示出言论自由正受到严重的侵害。我衷心希望能与塔吉克斯坦政府开展对话,并鼓励政府重拾人权义务。

我于四月访问了日本,宪法第21条中对媒体自由的明确保护令日本政府当之无愧地感到骄傲。网络自由受到了特别保护,颇为活跃。但是媒体独立仍然面临着严重威胁:法律保护系统的疲软、对缺乏专业团结性的媒体的长期剥削以及《特定秘密法》(Specially Designated Secrets Act)。我指明了日本可用以保护媒体自由的一些方式,例如修订《广播法》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广播监管机制,我也希望日本政府明年能继续与我合作开展有关此问题及其他话题的建设性对话。

我也十分高兴地指出,在政府的邀请下,我将于今年11月14日起的这一周对土耳其进行正式访问。

引介A/HRC/32/38

现在我将回到我有关数字时代的私营部门的报告。

尽管数字时代的初始推动力和财政支持都来自政府和相关的公共与学术部门,但近来私营部门则成了有史以来信息获取最伟大的扩张的驱动力。私营部门的作用是十分普遍的:令我们能够彼此相连、互通有无的社交媒体;为全世界的知识提供索引的搜索引擎;提供办公室和家门之外信息获取的移动技术;信息获取的基础设施;出售给全球各国政府的监视工具;以及我们用以存储最重要的个人信息的各种设备和服务。

这是网络的积极一面。然而,数字时代带来了国际人权机制尚未完全解决的新问题。

我的这份报告描述了私营部门影响言论自由的方式,并启动了一项多年期的行动,以明确数字空间中私营部门的适当人权规范。目前的摸底活动是针对于一个基本问题:信息和通讯技术部门应当对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这就是说,此份报告和我接下来的工作不仅将解决私营行为,也将涉及施加于私营部门之上的政府要求——换句话说就是私营部门和政府之间的交集。

各国通常会通过私营平台和各个网络协助或要求对内容进行移除、审核和不必要或不成比例地限制言论。一个严峻的趋势即是国家要求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在抗议甚至选举期间关闭服务,而这些时刻的信息自由流动恰恰是至关重要的。

线下空间也呈现出令人不安的趋势:模糊或镇压性法律导致了令人害怕的言论、互联网中介就第三方内容方面承担的过度责任、互联网公司执行服务条款的法外要求以及过滤内容或彻底关闭服务等不适当的审查形式。

与此同时,私营部门凭借着自身在数字空间的无上权威,自行肩负起监管言论的职责。大多数私营部门都制定了自己的内容移除规则或私人的审查形式。

私营公司的服务条款通常将骚扰、仇恨言论和直接威胁排除在外,这可能会有助于服务的可用性和非歧视性。但这些规则的制定方式通常也难以肯定地预测受到限制或需要移除的内容。这些规则很可能无法保护脆弱社区的成员,而当出现丑恶言论时则展开对广泛合法性的过度审查。移除内容和申诉程序对个人来说通常是不透明的。

此外,互联网公司对内容的管理、分类和评级方式则影响到了用户在平台上可获取、可浏览的信息。平台部署了用户偏好的算法预测,并随即给出有关用户看到何种广告、如何安排社交媒体提要(feed)以及搜索结果出现顺序的指引——这一切对个人来说都是鲜具透明度的。

私营部门同样发挥着设计、制作、规划或出售监视和数字安全工具的作用。

报告并非试图提供全面的答案。此类指导的框架应以《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九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开端,即保护所有人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权利,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权利。我们还应借鉴《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及大量民间社会的工作和多方利益攸关方的创举。

这份报告着实是努力指明在数字空间中保护并促进言论自由的方式的第一步。尽管从本质上来讲这是一份初步报告,但其中也提出了一些有关适用于当下的核心原则的过渡观点:

第一,政府不得通过法律、政策或法外方式要求或以其他方式迫使私营部门采取不必要且不成比例地干预言论自由的措施。

第二,政府同样必须通过并落实法律和政策以保护私营部门的发展和促进言论自由的技术手段、产品和服务的供应。

第三,即使在对人权不友好的敌对环境中,也应当对私营实体采取的促进和损害言论自由的措施进行评估。

第四,私营部门应采取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即透明人权评估程序的制定和落实。

第五,私营实体同样应将对言论自由的承诺融入内部决策、产品设计、商务发展、员工培训和其他相关的内部程序中。

诸位可以看到我在报告第五部分中列举的优先事项。短期内,我将关注对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方的限制及其责任,并于2017年就此问题上报理事会。此后我还将解决的问题包括服务条款中的内容限制;第三方内容托管责任;审查和监视产业;破坏数字安全的企图;获得互联网,尤其是最贫困人群;以及互联网管理。

该方案的生效离不开众多促成数字时代的利益攸关方的积极参与,尤其是各国、私人公司、民间社会、技术专家、学术界、国际组织等。我十分期待与在座诸位所在国家的政府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解决我今天提到的这些问题。

非常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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