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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利用雇佣军问题工作组主席在审议可否拟订一项关于监管、监测和监督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活动的国际规章框架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第4届会议上的声明

2015年4月20日

2015年4月20日

尊敬的代表,
主席先生,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高兴代表利用雇佣军问题工作组参加本次审议可否拟订一项关于监管、监测和监督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活动的国际规章框架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第4届会议。自从我们的工作组出席你们去年7月的第3届会议以来,我们继续努力加深和拓展我们对于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或简称PMSCs)现象的理解。

我们对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研究。我们今年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涵盖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8个国家: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和巴拿马;南美的8个国家: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乌拉圭;以及欧洲的4个国家:法国、匈牙利、瑞士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这是对工作组2014年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的跟进,该报告侧重于8个法语非洲国家1和8个亚洲国家2,2013年的报告侧重于13个非洲英语国家3。在2016年提交人权理事会的下一次报告中,工作组计划报告东欧集团、北美以及太平洋地区国家的国家立法情况。这些研究评估了现有与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相关的国家法律及其在保护人权并推动对侵犯行为的问责方面的有效性。它们还旨在明确可能存在的共同点、良好做法和监管缺陷。一份全球分析将于2016年呈交至联合国大会。

工作组还在过去几年内举办了两次专家会议并与利益攸关方协商,包括联合国使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问题。这些努力为工作组关于制定监管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工具的可能性的讨论提供了材料。这些反思载入了我们工作组准备的概念说明,以供你们在本届会议上审议。

该说明表明了我们在这一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着的问题中的不断参与。它也反映了政府官员、专家以及民间社会代表的视角和经验,我们听闻并听取了他们的声音。这是工作组前任成员的广泛协商和开创性工作的成果,他们关于可能的公约的第一份草案是我们的想法的基础。这也是我们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地区开展的关于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国家层面立法问题当前研究的成果。此外,本份概念说明也表明了工作组致力于推动一个连贯、重点突出且现实的框架以供你们审议,以此应对当前的实地动态,特别是确保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为了实现这一点,我们已经把我们的主要关切提炼成了八大点。

第一,工作组承认特定职能是国家的固有职能。国家的固有职能即不论国家是否将该职能外包,国家都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工作组还认为国家的一些固有职能可能未被外包。包括日内瓦第三公约定义的在武装冲突中直接参与敌视和对战争犯的拘留和审问。

此外,工作组建议将承认服务活动不同分类的建议纳入法律草案中。这些分类以明确哪些活动在由私人行为者进行时会增加人权侵犯行为的风险为基础。它们填补了只适用于武装冲突的蒙特勒文件(Montreux Document)的缺陷。这些分类涉及服务是否适合军事;服务提供商是否为武装;以及提供服务的不同场景,比如武装冲突或海上环境;以及服务的类型,从交通到攻击行动。

第二,我们坚持认为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都可成为《公约》缔约方。这并不是新的观点,我们认为这能加强政府间组织问责制的概念,并支持越来越多的这类组织在成为国际文书缔约方中实现其客观国际法律人格的趋势。

第三,我们建议只有一条连贯的执行条款,将第一份公约草案中相关条款都整合起来。这一条款下的义务将适用于国内和国际企业以及由国家、政府间、非政府或企业顾客提供的服务。

第四,我们提供了许可证的新定义,它将成为制定和执行标准的形式。目前它的定义为,由国家任命的有权授予这类许可证的机构颁布并以在具有一般适用性的法律之下授权特定活动的文件作为证据。

第五,我们提出,只有一条连贯的许可证条款,将第一份公约草案中相关元素都整合起来。新的条款涵盖五大重点领域。它们是:

  • 颁发公司许可证,包括人员审查
  • 颁发进出口服务许可证
  • 颁发拥有武器的许可证
  • 颁发非武器设备的许可证,例如车辆和无人机,以及
  • 以最低标准颁发个人许可证,包括培训

第六点,确保在颁发许可证之后将注册作为第二步。这以第一份草案公约的注册为基础,将作为对相关行为者和活动的监督系统。

第七点,我们引入了监督管辖权的新框架。新的草案旨在加强问责制和域外条款,特别是涵盖安全产业经常运作的复杂环境。该框架适用于以下用于确定管辖权的原则等级:

  • 主动属人管辖权
  • 被动属人管辖权
  • 属地原则
  • 普遍管辖权

最后,工作组认为,为了监督并确保对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而设立一个机制至关重要。形式尚未确定,但任何能够定期有效且全面地监督和调查并确保对受害者的补救的机制都值得审议。可能包括一个委员会、监察员或其他形式。

我们希望新制定的关键原则将成为在你们中开展富有成果和建设性讨论的源泉,并为共同审议以及审议进程共享地位创造更强有力的基础。

感谢各位的聆听。


1.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马里、摩洛哥、塞内加尔和突尼斯(A/HRC/27/50)

2.中国、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斯里兰卡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A/HRC/27/50)

3.博茨瓦纳、加纳、冈比亚、肯尼亚、莱索托、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兰、乌干达和津巴布韦。(A/HRC/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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