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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莉兰妮·法哈女士的媒体声明

2015年1月26日

普拉亚,2015年1月26日

1月19日至26日,我作为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佛得角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根据我的任务要求,此次访问旨在利用国际人权法来评估适足住房权的落实情况,并重点关注该国已取得的进步和仍存在的挑战。

我想首先感谢佛得角政府邀请我访问该国,使我有幸成为首个正式访问该国的联合国人权系统特别报告员。我还想感谢访问期间所有受访者的热情好客和开放坦诚。

我访问了位于圣地亚哥岛、萨尔和圣文森特等地(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城市、村镇和非正规居住点。我有幸能会见国家和市级政府官员,国会议员,监察员,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民间社会、社区组织和国际社会成员以及联合国官员。我想特别感谢那些对我敞开家门,与我慷慨分享其居住和生活条件、关注问题、证词和故事的个人和家庭。他们帮助我更好地了解了其日常生活状况和局限,并找到与人权标准的关系。我想特别感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访问期间的支持。

本声明概述了我对该国在落实适足住房权方面的成就和挑战的初步评估,并在最后提出一些初步建议。我将在访问结束后撰写一份更加全面的报告以提交2016年3月在日内瓦召开的人权理事会。

佛得角是一个约有51.2万居民的岛国,其平均家庭规模是4.2人,也有55%的人口年龄在24岁以下。佛得角不仅国民总体年龄偏小,其本身也是一个较为年轻的民主国家:该国1975年从葡萄牙独立,1991年开始实行多党选举。

佛得角已迅速而有效地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在过去四十年中极大地降低了贫困率。

佛得角共和国最早于1992年通过,之后共修订过三次,最近的一次是在2010年。第17条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对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解读。诉诸司法、权利普适性和平等原则等核心人权原则获得了保障。在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方面,宪法中涉及了适足住房权(第72条)和社会保障权(第70条)。

佛得角签署了所有重点关注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权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在立法措施方面,佛得角无疑认真对待人权问题。宪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及其批准的大量国际文书也映证了这一承诺。佛得角最近任命一名监察员以及长期设立人权委员会的举措也显示该国国内对人权的重视。该国明显认识到逐步实现适足住房权的必要性。

佛得角对各项国际人权法的批准意味着该国有义务采取专门措施确保逐步实现所有人适足住房权,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住房方面的非歧视。换言之,佛得角必须立即和逐步地通过法律、政策和方案来促进最弱势个人和群体的适足住房权。

根据国际人权法规定,可负担、文化上适当、宜居且靠近就业机会、学校和卫生设施的住房才是适足住房。必须为居民提供可靠的契约,并保护其免受强迁或其他安全威胁。适足住房权还要求确保获得水、卫生设施、电力和公共交通等充足且可负担的必要服务。适足住房对行使教育权、健康权、集会和言论自由等其他人权也至关重要。

在此方面,我想说的是,我一直对佛得角政府将解决住房需求作为国家重点政策的决定印象深刻。近年来,佛得角在改善该国人民生活条件方面已作出重要努力,并认识到住房在这一行动的中心作用。

更具体而言,我对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明确认识到该国面临的大量且严重住房紧缺问题,并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城市早在2004年就开始出台翻修住房的地方举措,国家政府也将2009年定为住房年并制定了一项关于住房权的国家战略,这些都是国家重视改善住房与居住条件和消除贫困和排斥的明证。佛得角仅仅在最近的2008年才脱离最不发达国家(LDC)行列,跻身中等收入国家,这一优先事宜尤其引人关注。不过,这种国家地位的改变也使其更难获得国际合作和援助的机会。

虽然取得了这些重要成就,我已明确了佛得角在落实适足住房权方面面临的一些实质性挑战。

佛得角在2008年将住房确定为该国面临的最紧迫问题,约有40775项定量短缺和约66100项定性短缺。虽然最近几年来的确有所进步,这方面的情况仍引人严重关切。

我与居住在圣地亚哥岛、萨尔和圣文森特等地非正规居住点的许多居民进行了会面。这些社区内同时存在各种复杂的房契安排,包括非正规出租、侵占、冲突或重叠的地权、“秘密”建设和铁皮屋等。一些居住点已经被城市化,或有机会获得垃圾收集或公共水龙头等市政服务,而其他居住点尚不能获得这些服务。

很不幸的是,我亲眼目睹了非正规定居点极度糟糕的生活条件。许多房屋都是由居民自己在缺乏适当技能或充足材料的情况下逐步修建的。这是由于他们的收入较低或不稳定,或从事临时工作。因此,屋顶坍塌,雨水或灰尘渗漏也成为家常便饭。许多房屋都修建在陡坡等不安全位置且人满为患,缺乏厨房、卫生设施、电力和饮用水等服务。居民们必须依赖公共水龙头——而这可能离社区三十分钟之外且缺乏定期维护,或不可靠且通常质量较差的运水车。对许多人而言,与住房相关的花费还影响到粮食安全,获得药品和接受教育的机会。

妇女和年轻女孩与我分享了她们由于家中没有厕所或公共服务质量较差而不得不在公共场所洗澡和排便的苦恼和担忧。

我目睹的住房不足问题可能导致或深化造成更高家庭或社区暴力的情况,并在多元化社区力求共同生活的地方造成更多犯罪和紧张局势。我听说所有这些社会弊病在该国都呈上升之势。我尤其震惊地得知,该国有大量儿童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流落街头,其中包括逃离不适当的住房条件、暴力和协助为家庭增加收入等。

我还听闻了有关一些市政当局在缺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对非正规居住区进行房屋拆迁、重新安置或其他补救和赔偿处理的证词。据报道,这类活动没有受到系统性监督,也很少有民间社会组织或社区协会有能力从人权角度挑战房屋拆迁。

我走访了几家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我对居住区中的大多数房屋没有无障碍通道深感担忧。它们通常坐落在陡峭的位置,在入口处有楼梯或轮椅无法通行的门道。在一些社区中,残疾儿童因为缺乏适当设施、交通和熟练的教师而无法就学,同时也很少有确保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教育或其他方案。

有证据表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是该国全国的一个严重问题。虽然国家已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听说该国并没有帮助希望逃离暴力的妇女和儿童的紧急庇护所或长期住房项目。据我所知,佛得角有一项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计划,其应用应充分解决这些住房方面的差距。

为了应对佛得角定性和定量的住房短缺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一项雄心勃勃且值得称道的国家社会住房系统,这包括一系列方案,特别是著名的“所有人之家”方案。在该方案目标下,佛得角将在全国各地以公寓形式建设8400套住房,在农村地区建设1000多套住房,并对非正规居住社区进行翻修和基础设施建设。

中央政府还实施了旨在翻修全国房屋和减少定性住房短缺的“希望行动”。这个始于2003年的方案已惠及3000多个家庭。该方案由佛得角团结基金负责落实。

联合国人居署正在佛得角开展一项2008年启动的参与性贫民窟改造方案。

对不同城市的评估已经进行,但实际的“贫民窟”改造工作尚未开始。

各利益攸关方对国家社会住房制度的创立表示欢迎,并承认“所有人之家”方案开展得较为迅速,一些住房已经有人入住。然而,一些人与我分享了对该方案建筑部分的担忧。

最主要的担忧就是新建住房是否在最贫穷和弱势群体的负担范围内。一些人将该方案成为“一些人之家”。虽然该方案为最贫困的家庭(A级)提供与收入挂钩的租金选项,根据目前的计划,将要修建的6000户住房中最多只有三分之一将被发放给这一类别,而该方案申请者中则有75%来自这类家庭。该问题关乎方案在财政上的可行性。

方案的财政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也被确定为受关注的领域。针对较高收入者(B级和C级)的较高质量房屋销售量尚未达到能使方案达到财政平衡的数量。有人认为,这种低购买率可能不仅仅是因为购房者财政拮据,还因为生活在“社会福利房”中带来的污名。

一些人还对方案的集中性质,及其似乎缺少适应当地具体情况和需求的灵活性表示担忧。虽然市民在项目初期参与了协商及其落实过程,例如将公共用地分配给建筑使用,一些人声称负责方案的机构IFH并未与其协商,且与该机构的交流也有待改善。

大多数在建的住宅都是三至四层的高密度复合建筑。有些人声称这与非正规居住区的住房文化不相符合,尤其是在结构上更偏水平的农村地区。农村居民习惯在个人住房中修建花园或果园并圈养鸡羊。

许多人对该方案划拨过多资源给修建新房表示担忧,称这损害了对确保更多最贫困家庭享有适足住房更具成本效益和有效的替代方法,包括在现有社区和居住点进行更多翻修和基础设施建设。

我在佛得角会见了国家和市政官员,因为他们在国内法下都具有落实住房权方面的责任。我们的讨论中解释了两级政府之间的某种紧张关系。有人认为,市政当局没有落实其制订的住房政策的必要资源,而中央制订的住房方案不一定能时刻反映各地在住房方面的缺陷。

佛得角在住房市场方面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该国人口自1970年来翻了一番并仍在迅速稳步增长,目前有65.1%的人口生活在城市中心,主要在普拉亚(45%)。

国内移民也推动了非正规城市化,尤其是朝更加繁荣的圣地亚哥岛和旅游业发达的萨尔岛和博阿维斯塔岛移徙。因此,对可负担住房的需求随着国内和外国工人的涌入而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旅游业对现有住房数量和环境带来更大的压力,而季节性工人又只需要临时住房且不愿意或无法支付高额房租。目前,外国投资者无需对其运营的社区社会发展作贡献。政府不要求他们为工人或建立度假村的社区提供住房和基础设施。

我还收到证据表明,综合旅游开发区所在的市政府并未从旅游业获得足够收入来弥补旅游业对住房短缺造成的社会和经济压力。

我注意到,民间社会已致力于提供服务和规划方案,在寻求满足人们需求的途径方面也颇有建树,无论是通过落实地方政府的举措还是运作有国际资金来源的自有方案。但我认为,佛得角在促进公共政策或落实人权方面仍存在差距。此外,该国的居民或社区组织中也鲜有在住房方面占劣势的群体。

我还对政府在适足住房权方面的问责以及对侵犯这项权利行为诉诸司法和提供补救的问题表示关切。在我看来,现有的问责机制并未系统性或充分发挥其潜力。虽然该国有一个监察员、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独立的司法机构和一个议会人权委员会,我们并不清楚这些实体或行为者是否有权或有能力就佛得角政府当局的国际人权义务(包括与住房相关的义务)对其问责。监察员办公室和人权委员会都人手不足且资源有限。

综合以上意见,我想提出一些旨在促进落实适足住房权及在此方面的非歧视问题的初步结论和建议:

  1. 我强烈鼓励政府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相关规定,通过一项符合有关残疾人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将住房和无障碍问题置于计划中心。

  2. 我还建议国家落实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计划,并确保逃离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能同时拥有应急避难所和长期住房的选择。

  3. 各级政府必须避免拆迁房屋,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适足住房权。如果搬迁因为基于客观证据的合法原因或作为自然灾害的后果不可避免,必须遵照国际人权标准进行处理,包括与最受影响人群进行有意义协商、正当程序、受影响群体同意的替代住房、适当赔偿和诉诸司法等。

  4. 有关最近福戈岛的火山爆发事件,我已了解到该国正在进行有关重新安置的讨论。我强烈建议与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个人与社区进行持续和真正的协商和讨论,确保考虑多种替代住房选项并尊重人们适当保全其生计和文化的需求。

  5. 佛得角不能依靠自然资源为国家增收,因此高度依赖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在内的国际社会提供的援助和贷款。贷款和援助的提供必须符合国家人权义务并尊重国家在此方面的优先事务。

  6. 我鼓励政府与包括市政府官员及其代表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一项有关国家社会住房系统的国家审议和对话,并利用住房方面的国际人权标准来引导讨论和作出的任何决定。具体而言,我建议政府重新审视系统内优先事宜,以确保在考虑可负担性和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更高比例的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修缮房屋和增加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选项。

  7. 所有负责落实国家社会住房体系和其他相关住房政策和方案的中央和市级官员,地方协会、民间社会和联合国人居署等合作伙伴都应接受人权培训和教育。该框架下制订的任何方案都应基于国际人权法、佛得角宪法和与适足住房权相关的现有标准。

  8. 旅游业是该国重要的收入来源,应从人权角度解决其对住房的影响。与国际旅游公司的协议必须包括基于人权的社会责任条款,确保1)与地方当局协调,为临时工人提供适足住房;2)参与现有地方社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服务建设;3)雇用当地居民的配额以确保提供住房安全和公共设备的收入。

  9. 正如我在即将提交人权理事会的专题报告中所强调,适足住房权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为了确保这一点,国家政府必须增加目前分配给市级政府的预算。国家政府必须积极响应和支持市级政府制订的现有或替代住房方案。在我看来,中央政府还应确保市政当局能够维住房方案和项目寻求国际融资。

  10. 必须通过必要的赋权立法等方式促进和更系统地使用确保对政府的国际人权义务问责的机制,如监察员、人权委员会和法庭等。民间社会必须更加熟悉这些过程并推进基于人权的适当住房法律、政策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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