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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在结束对阿富汗的国别访问时发表声明,呼吁在个人、机构和结构层面采取可持续举措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原因及后果

2014年11月12日

达里语版本

喀布尔(2014年11月12日)——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希达•曼珠(Rashida Manjoo)女士在走访喀布尔、贾拉拉巴德和赫拉特并结束对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为期九天的访问时发表了如下声明:

“我受人权理事会委任,就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寻求并接受信息,并对消除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提出建议措施。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是一项普遍且系统性的问题,无论其在公共还是私下环境中发生,都会对妇女和女孩的整个人生产生影响。它会阻碍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发展权利的实现,是妇女和女孩有效践行公民身份的障碍。

我感谢阿富汗政府邀请我进行此次正式国别访问。我对所有对话方,包括国家官员、民间社会组织代表、联合国机构代表、特别是暴力现象的幸存者表示感激。

阿富汗妇女和女孩的背景及现实

长达四十年的武装冲突导致了该国极高程度的不稳定、不安全、暴力、法治挑战和贫困及欠发展,继而妨碍了阿富汗人民对人权的有效实现和享有。必须强调,不安全、普遍的基于性别暴力和前所未有的恐惧气氛已为促进、保护和实现妇女及女孩人权带来了不成比例的影响。

我要指出,此次访问并非我的任务首次到访阿富汗,以评估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此前的两位任务负责人分别于1999年及2005年到访该国。首次访问是在塔利班时代进行的,当时针对妇女歧视得到官方的认可,继而影响了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除普遍为人所知的多种暴力表现外,该国颁布的一些严格法令禁止妇女接受教育、工作,限制其行动自由,并规定特定的穿着方式,继而为阿富汗妇女和女孩生活带来持久且具破坏性的影响。

我要引述首位任务负责人于2000年呈交至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中的几项建议。任务负责人做出了如下表述:“阿富汗必须重获和平与安全。倘若处境得不到改善,阿富汗人民就无法脱离困扰该国数十年的侵犯人权现象。”任务负责人呼吁结束武装冲突,通过和平政治谈判设立基础广泛、多民族得到充分代表的政府,它需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并抛弃所有不符合阿富汗参与缔约的国际人权文书的政策。报告的另一项关键建议是妇女需参与政治与和平进程。任务负责人还建议冲突各方必须结束对妇女和女孩人权的侵犯;必须确保妇女人身安全权;必须就针对妇女犯罪确保司法和问责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消除所有歧视性立法、政策和实践。这些建议有许多仍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今日的阿富汗。

本任务对阿富汗进行的第二次访问是在四年前塔利班体制崩塌后。任务负责人于2006年呈交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承认该国改善妇女地位的努力与阿富汗社会所面对的多种政治与经济过渡挑战息息相关,特别是从权力统治向法治转变的挑战。报告着重指出,该国惊人的针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程度植根于男性主导的传统体系,妇女和女孩在该体系中无法作为独立个人享有地位。父权文化规范和风俗的持续,以及对宗教的错误解读被用来征服妇女,并进一步固化了针对她们的暴力循环。任务负责人还声明:“阿富汗规范性体系的多重性青睐于意图在私人领域和公共生活中压迫妇女、促进有罪不罚的权力结构,为妇女和妇女权利维护者带来了极大的障碍。”报告重申有必要认可并解决该国“无法容忍且无法比拟”的暴力侵害妇女程度,并将之与安保和经济发展共同列为优先事项。她呼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暴力;并重申有必要建立强有力而包容的民主国家,使国家能够确保实现让妇女和女孩充分受益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我要再次表明,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中有许多仍适用于今天的阿富汗。

我对阿富汗的访问提供了一个机会,以反思该国在妇女人权的广泛背景下,于过去九年中在消除针对妇女暴力、其原因及后果方面的进展。目前,广泛安保担忧及总体上的恐惧氛围进一步影响着妇女和女孩所遭受暴力的程度。大量报告和访问确证,在公共和私人环境中仍持续存在不同形式的针对妇女和女孩暴力,包括由丈夫和其他亲属实施的暴力行为;与早婚和强迫婚姻相关的暴力——包括baad(交换女孩以解决纠纷)和baadal(交换婚姻);所谓的荣誉犯罪;和因家庭暴力及强迫婚姻做法导致的自焚和自残。就最后一种表现,我在访问赫拉特区域烧伤医院时发现,采取此种做法的妇女和女孩并非意图自杀,而往往是希望得到关注并寻求问题的解决。然而,这种做法会对她们造成严重伤害,并在部分情况下导致死亡。该情况在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1年的后续报告中得到了确认。其他暴力表现形式包括针对妇女的杀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以及对妇女和女孩的强奸。

发展和挑战

2001年通过和接受的《波恩协定》是设立阿富汗民主治理的框架。《波恩协定》的落实促成了载有男女平权原则的国家宪法的通过;《波恩协定》的落实加大了妇女对公民和政治生活的参与;且形成了一项尊重国际人权,包括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承诺。过去15年间,该国已在广泛促进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方面取得了几项立法和制度进展,包括通过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层面设立妇女事务部、在各省层面设立妇女事务部门、在各部委设置人权股、在部分部委设立性别股、就消除暴力侵害妇女颁布标志性的立法、以及刚刚于近期通过的国家行动计划,旨在落实关于妇女、和平和安全的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

《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法》是由2009年的一项总统令设立的,它提及“打击导致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习俗、传统和实践”。该法罗列了22种暴力举动,包括强奸;强迫卖淫;烧伤或向妇女下毒;参与导致妇女自杀或自残的暴力行为;导致伤害或残疾;殴打;以婚姻为目的的买卖妇女行为;交换女童;强迫婚姻;和未成年人婚姻。《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法》代表着该国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并实现刑事和民事补救方面的关键一步。为落实《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法》,政府设立了《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法》委员会,并在部分省份专门设立了《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法》起诉股,在部分警察局社里家庭反应股。此外,为营造一个能够积极响应的报告环境,该国正在招募更多的女警。对相关国家机构开展的培训和提升认识活动持续展开,特别是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

我还得知,部分法律改革举措将在接下来几年中付诸实施,包括对《刑法》的全面审查,这可能会纳入性骚扰等基于性别的暴力犯罪。起草法律以监管支尔格大会和舒拉会议(非正式社区理事会)管辖权及运作旨在为这种论坛在解决纠纷时对宪法、相关法律和伊斯兰教义的遵守提供指导。该国也与包括乌里玛当局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就全面家庭法的起草问题举行了磋商。

至于持续挑战和新挑战方面所分享的信息,无论是在正式司法体系还是非正式解决纠纷论坛中,寻求司法救助和妇女及女孩享有司法本身都是大量访谈所提及的深刻担忧来源。许多对话方都表明,正式司法体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包括难以获取、缺少反应、腐败和不值得信任,特别是在涉及妇女权利事务方面。这些要素和处理家务的社会压力往往导致妇女选择和解,并在正式司法体系外解决纠纷。支尔格大会和舒拉会议等非正式解决纠纷论坛也受到了许多对话方的批评,特别是其违反公平审判和平等以及非歧视权,在涉及妇女和儿童权利事务方面的情况尤为严重。

另一个辨明的挑战是国家当局缺乏对相关法律的有效解读和落实问题,特别是《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法》。许多受访者表明,警察部门中反应不足和普遍的性别偏见是报告的一项障碍。此外,未能就针对妇女和女孩犯罪展开调查或进行起诉持续加强有罪不罚的氛围,使暴力成为常态,并使之成为可被接受的现象。部分妇女被告所遭受歧视性判决和任意判刑的指称也会因正式司法体系缺乏信任而加强。包括联阿援助团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内的联合国实体;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和大量民间社会组织都记录了有效落实《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法》所面对的挑战。

此外,许多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孩都因缺乏法律和保护性赔偿条款相关知识;害怕肇事者和家庭成员报复;财务和其他限制,包括缺乏行动自由;和在上报针对其犯罪时害怕被看做罪犯而非受害者,从而未能站出来提交申诉。许多受访者表示,她们曾因“道德犯罪”被起诉,包括逃离家庭暴力和早婚或强迫婚姻。试图逃离暴力或侵害处境的妇女和女孩往往受到其家人、社区和当局的谴责及排斥,且会在回家时受到死亡威胁。

大量妇女和女孩生活在深度不平等、欠发展、高度文盲及缺乏教育和就业机会的环境中,尤其是那些居住在城市以外的人。在这些环境中,应对暴力问题所面对的挑战、获准离婚之困难、被剥夺继承权、害怕被剥夺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无法返回家园和社区,都致使妇女选择不离开侵害性的处境。部分省份的庇护所可被看做对希望逃离暴力和歧视性处境妇女的保护性补偿。不幸的是,对庇护所及庇护所工作人员的观点和看法十分令我担忧。许多人将庇护所看做鼓励妇女离家出走的机构;鼓励其在保守和宗教社会中被一贯认定的“可接受”范围外不道德行事的机构;妓院;以及导致家庭分崩离析的存在。我所到访庇护所中的受访者对这些机制的存在表示感激,这是逃离暴力生活的唯一选择。显然,许多妇女和女孩都在庇护所中居住了很长时间,有时甚至长达5年。考虑到上述妇女处境的现实状况,这对阿富汗来说不同寻常,但十分有必要。对中期和长期来讲,有必要就妇女和女孩的长期住房需求思考解决方案,使她们能从庇护所过渡至更为独立和安全的住房安排。

从全球来看,庇护所被认定为提供保护、治疗、法律服务以及部分情况下的经济赋权活动之场所——旨在为妇女和女孩赋权,使她们成为独立和自信的个体,成为其自身发展的积极动因。如诸多机制一样,庇护所也在其目标和落实方面面对着挑战,且正不断进化和改变,以最贴合妇女和女孩利益的方式实现目标。随着其进一步发展,阿富汗的庇护所也将历经这一进程。

另一个提及的问题即因“道德犯罪”对妇女和女孩实施的过度监禁问题。我到访了位于喀布尔的巴达巴格监狱和位于赫拉特的青少年康复中心,并访问了多名被定罪囚犯和预审囚犯。部分对话者表示,她们在监禁前受到了人身暴力和/或性暴力,导致其“逃离/离家”。许多受访者表示,包括婚外性行为、骚扰和谋杀在内与其离家相关的犯罪导致了定罪和刑拘。根据阿富汗法律,逃离家园并非犯罪行为,而最高法院在一项法令中对此进行了重申。我所到访的两所设施中有大量妇女和女孩因“试图通奸”遭到指控——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这些指控的基础是妇女在离家期间有可能涉及“不道德”行为。据称,这些定罪往往以极少量的错误行为证据为基础;也并未展开尽职调查;且往往会进行处女鉴定,以作为定罪的证据基础。少量受访者表示,她们因盗窃、走私毒品、骚扰或谋杀等“普通”犯罪遭到监禁。

上周,在访问喀布尔一所监狱时,加尼总统表示,他绝不会容忍有人因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错误入狱。他进一步强调,国家有责任保护社会尊严,并要求强奸指控得到有力调查和证明。就此声明,我希望阿富汗政府能审议所有被监禁妇女和女孩的案件,保护其尊严及人权,确保其案件中不存在滥用司法现象。

结论

尽管整个国家存在不安全状况,但显然该国仍取得了一些立法和机构进展。这是该国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政治意愿的反映,进而反映在了妇女被委以高级职位的任命上。然而,这种发展不应转移我们的注意力,事实上针对妇女暴力仍旧是阿富汗一项极为深重的担忧根源。目前,该国并无全面且一致的数据收集机制以确保其政府或公众充分认识到该国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尽管存在收集数据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其预估皆具有争议,受其采访对象或信息来源之影响。缺乏对法律和政策的有效解读和落实需要阿富汗政府的注意,而分配合理资源以确保可持续解决方案亦是如此。

我们应忆及阿富汗政府负有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所载国际法律义务的责任。该国有责任根据尽职原则采取行动,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这一责任包括保护、防范、调查、惩罚和提供包括赔偿措施在内的有效补救。此外,该国有责任将暴力肇事者绳之以法,还需使因缺乏回应或低效回应,继而未能保护和防范侵害妇女和女孩人权行为的国家当局为之负责。

务必要承认,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是一项侵犯人权行为,植根于多重且交叠的歧视和不平等形式,与妇女社会、文化和经济地位息息相关。将问责作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之规范极为重要,特别是在公共和私下环境中暴力普遍有罪不罚的背景下。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犯罪的问责;妇女赋权;以及社会变革需持续成为阿富汗政府、独立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重点。阿富汗所有妇女和女孩的最佳利益应成为相关利益攸关方回应的指导,以确保一致且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个人、机构和结构性原因及后果,此为当务之急。

我将于2015年6月呈交至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全面报告中对调查结果进行探讨。”

拉希达•曼珠女士(南非)于2009年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为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作为特别报告员,她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能力行使职责。曼珠女士还兼任开普敦大学公法系教授。

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zh/special-procedures/sr-violence-against-women

更多关于特别报告员任务的信息,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zh/special-procedures/sr-violence-against-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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