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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阿尔弗雷德-莫里斯•德•萨亚斯(Alfred-Maurice de Zayas)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上的声明

2014年10月27日

纽约,2014年10月27日

尊敬的主席,
尊敬的各位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

自决是民主的表现。其落实对建立和平的国际秩序来说至关重要。各民族实现自决的愿景过于频繁地遭到忽视,这已导致冲突和死亡。不仅仅将自决看作《联合国宪章》和两项人权公约共同第一条所载规范则符合我们的共同利益。它必须成为“我们联合国人民”在国际团结中所相互做出的承诺。我们必须学会将自决看作一项冲突防范策略和可持续和平的保证。

我很荣幸能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8/175号决议呈交此进展报告。报告应与我在2014年9月10日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5/15号决议呈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一并阅读,这份报告关注任务的其他方面,并包含十份相关附件。

报告以联合国大会第68/175号决议第五段为基础。大会在本段中重申,一个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要求实现: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利,人民可凭借这一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人民和国家对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每个人和所有人民的发展权;以及所有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

就此,我也注意到了联合国大会第68/153号决议,以及秘书长关于自决问题的报告(第A/68/318号文件和第A/69/342号文件),认可自决权的普遍实现是有效确保和遵守人权的基本条件。

尽管国际律师认可自决为强制国际法的规范,该问题仍未有公认的定义,且部分人希望将其限制在非殖民化的范围内。鉴于过去五十年中,在人民自决方面已有了诸多其他进展,包括赋予更大的区域自治以实现政府机构改组、引入联邦制、接受脱离或就统一举行公投,无论从历史上还是法律上看,我们都没有理由遵从这一限制性看法。国际法的逐步发展不能无视一个事实:无数新国家和联合国新成员国的存在要归功于自决进程,如苏联解体,前南斯拉夫、厄立特里亚、南苏丹、东帝汶的战争,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的友好分离,或两德的民主统一。

我的报告论证着一种信念,即实现自决权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都发挥着作用,且会为当地、区域和国际和平做出贡献。非自治人民、居于被占领土的人民、土著人民和其他未被代表的人民就这一基本的民主表达享有不可分割的权利。

请大家谨记,人民掌控其自身命运的意愿并非仅存在于过去的事情,而是一项持续的担忧,落实其自决权必须及时被作为重要的冲突防范措施得到认真对待。事实上,在过去数十年中,已有过多冲突因否认人们实现其人权的合法意愿而引起,这也包括享有内外自决的权利。

从逻辑上讲,联合国有责任关注实地声音以及早期预警标志,并开展对话和应对特定种族、宗教和文化身份者以及那些决策进程中平等参与权遭否认者的积怨。

为促进对当前和未来自决权的评估,我的报告设立了15项标准。这些标准应该一致地而非分开运用。我认为这些标准具有附加价值。

任何意在自决的进程都应伴有相关人员的参与和同意,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在一个现有国家实体内达成保障自决权的解决方案是可能的,例如通过自治或联邦制1。然而,如果存在分离的强烈要求,最重要的是要避免使用武力,这将危及地方、区域和国际稳定,并进一步侵蚀其他人权的享有。因此,本着诚意谈判和愿意妥协是必要的;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秘书长的斡旋或在安全理事会和大会主持下加以协调。

在统一、自治或分离背景下应被考量的要素包括:

  • 自决权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因为和生命、自由和身份权利一样,它极为重要,决不能放弃。
  • 落实自决权并不只是在当事国的国内管辖区内,而是国际社会的合法关切。
  • 自决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都不是绝对的。二者都必须在《联合国宪章》和人权条约背景下适用,以便为联合国宗旨和原则服务。
  • 领土完整原则不能用作削弱国家保护其管辖下人民的人权责任的借口。一国境内所有人充分享有人权和国家之间和平共处是需要实现的首要目标。保障平等和不歧视对于国家内部稳定非常必要,但当人们不希望生活在一起时,仅靠不歧视还不足以让人们团结在一起。领土完整原则不足以证明在内战中可能爆发并威胁区域和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内部冲突长期化的正当性。
  • 国际法是通过实践和先例演变的。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和前南斯拉夫各民族的分离,创造了实现自决的先例,不管在什么时候出现自决争端,都必须考虑这一点。
  • 人民充分行使自决权的愿望没有随着非殖民化而结束。有许多土著人民、非自治民族和生活在被占领状态下的民众仍在为自决而斗争。为预防冲突,必须认真对待他们的愿望。后殖民世界遗留下来的边境,与种族、文化、宗教或语言标准并不一致。这是局势紧张的一个持续根源,需要根据《宪章》第二条第三项进行调整。占领地保有理论已经过时,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坚持这一理论而不进行和平调整,可能使人权侵犯永久化。
  • 联合国可以帮助制订自治、联邦制和最终公投的模式。公投一贯优于武装冲突。必须制订可靠方式确定民意和避免虚构的同意,以确保公众意愿表达的真实性。必须适当重视与某一领土或地区长期的历史联系、与圣地的宗教联系、对先辈遗产的意识以及对某一领土的主观认同。
  • 对某一群体粗暴且可得到证实的持续人权侵犯模式导致行使政府权力失去了合法性。在出现动荡的情况下,必须先开展对话以解决冤情。国家不应通过严重侵犯人权然后假装援引自卫权证明对人民使用武力的正当性而首先挑衅人民。这将违背禁止翻供原则,这是国际法院认可的一项普遍原则。尽管依据《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有国家都有对武装袭击采取自卫的权利,但他们也有责任保护其管辖的所有人的生命和安全。任何理论,不论是领土完整还是自决原则,都不能为大屠杀做辩护;任何理论都不能减损生命权。规范不是严谨的数学,必须灵活运用,并且必须具有相称性以预防和减少骚乱和死亡。
  • 分离的前提是一个领土有能力成为国际社会正常的一员。在此背景下,《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和义务公约》(1933年)的以下四条建国标准就具有了相关性:常住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2。相关的人口规模和领土的经济能力也具有相关性。一个尊重人权和法治的民主政府加强了应享权利。其他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实体是合乎需要的,但这只具有宣示性而非实质性的效果。
  • 当一个多民族和/或多宗教国家实体解体,由此产生的新的国家实体也是多民族或多宗教,并继续遭受过去的仇恨和暴力时,可适用同样的分离原则。如果整体的一部分可以从整体中分离,那么部分的一部分也可根据同样的法律和逻辑规则分离。主要目的是建立各国遵守人权和国内遵守法治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的世界秩序。
  • 国内外的持久和平需要落实人民的自决,这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被治理者同意的政府。发动战争阻止自决是最后的手段3

尊敬的主席,女士们,先生们,

我希望向各国提出以下切实建议:

  • 采取措施执行对所有民族自决权做出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共同第1条。
  • 根据国际公认的人权规范对待其管辖下的所有人口,使他们能够参与决策,与他们协商,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补救,以及确保司法判决得到执行。
  • 根据普遍定期审议程序,积极向人权理事会报告其管辖下人口享有自决权情况。他们应同样向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报告自决事宜。

同样地,我还建议联大:

  • 考虑建立一项特殊机制,监测当今自决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目前没有根据《宪章》第七十三条被考虑到的代表不足民族和非自治民族的现状,或是向第四委员会4分配更具针对性的职能,以便监督第十一章程序的适当应用;
  • 考虑要求人权理事会将审议自决权问题作为其议程中的一项常设项目,或作为普遍定期审议程序的一部分,特别是从自决权作为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工具的职能角度进行审议。

最后我希望强调,我相信国家维护领土完整原则与人民拥有自决权共存,最有利于一个和平、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

二者都需要进行调整,不应被夸张为不可改变的法则。尽管极端的主权概念要求拥有固定的领土,但有时自决概念被缩减为唯一的选项:分离。 有多种行使自决的途径,实现自决构成了促进国家和国际稳定、防止族裔或宗教紧张局势发展为破坏地方、区域或国际和平的一项重要战略。

国际法是动态的,不再与二十世纪初或二战结束时的国际法相同,它一直朝着人权高于国家权利的方向逐步发展。许多国际律师、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承认,尽管国家是使有效行使管辖权成为可能的实用结构,尽管许多国家受到无视地理、族裔、宗教、语言和历史现实的帝国主义和殖民政策的影响,但人民构成了另一种现实,一种更加古老和深切感受到的力量,团结了数代人,并在边界和政府变迁中幸存下来。尽管领土完整原则是一个法律、政治和实用结构,但自决权有着深厚的族裔基础5。就此,权利并未消亡。我们无法阻止,也无法逃脱,必须予以落实。让我们与时代和不断演变的国际人权法共进。我们不能向那些渴求民主和参与的人声称现在该问题已不予讨论,或联大已不再是合理的平台。

同时,领土完整原则在国际法中不再拥有比《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公约所载自决权更高的地位。我们必须平衡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始终为了实现对人权更大程度的尊重并拓宽民主空间。

尊敬的主席,女士们,先生们,

我期待与各国、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继续开展磋商,听取你们的评论和批评,我承诺会将其融入我的后续报告中。

最后,我希望向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秘书处致谢。你们始终以承诺、能力与专业性为我的任务提供支持。我向他们在压力下的从容,对人权事业的献身致敬,并鼓励联大第五委员会向人权高专办分配更多资源。我们不能避而不谈金融危机。我们必须直面道德危机以及优先事项之危机。2013年,世界有1.75万亿美元被用作军事开支,且今天,仍有许多国家在进行军备竞赛。我们所急需的是裁军以及对资源的重新导向,将之引向人权的落实。对人权高专办的投资就是对我们所有人以及未来后代的投资。

谢谢诸位。


注:

1. 查看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魁北克问题的判决理由:
http://www.scc-csc.gc.ca/case-dossier/info/dock-regi-eng.aspx?cas=25506

2. http://www.jus.uio.no/english/services/library/treaties/01/1-02/rights-duties-states.xml

3. 维利•勃兰特(Willy Brandt)的诺贝尔获奖感言 http://www.a-k-dahesch.de/brandt.html

4. http://www.un.org/en/decolonization/index.shtml

5. 摘自M. van Walt和O. Seroo(编辑)《落实自决权对防范冲突的贡献》,1998年11月21日至27日巴塞罗那国际专家会议的报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股,民主与和平,www.unescocat.org/pubang.html, pp. 1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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