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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基肖尔·辛格在联大第69届会议上的声明

2014年10月27日

2014年10月27日

主席先生,各位阁下,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很荣幸能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一项重要主题的报告:国家在商业化进程中有责任保障教育这项崇高事业并维护其作为公益事业的地位。

主席先生,

我们已经见证了教育私营化方面的爆炸性增长。由于政府在满足公共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方面能力有限,私营化正在入侵各个层级的教育。以教育牟利的现象正不断增加,且大多得不到公共当局的规管。人们普遍对教育私营化的消极影响感到担忧。学术专著对鼓吹“国营让位私营”的新自由主义教育模式持批判态度。民间社会组织也对私营化对全球教育的深刻影响这项实现教育权方面的重要新问题表示担忧。我想对教科文组织-法语国家组织的研究表示赞赏,该研究揭示了那些参与教育私营化者是如何向富裕家庭鼓吹其质量,或是向处于弱势的的公众宣扬利他主义口号,而这往往掩盖了其行为带来的利润和政治利益。

正如我的报告中所分析的,私有化对受教育权的负面影响既作用于权利本身,也作用于赋权问题上。此外,它剥夺了对教育这种基本公共服务的公众投资。随着私营化不断排挤而非补充公共教育,监管私营教育提供商也成为如今公共政策所面临的一大关键挑战。

主席先生,各位阁下,

教育私营化通过加剧教育中的边缘化和排斥,在社会中造成不平等等方式削弱了受教育权的普适性和基本人权原则。研究和思考显示出教育如何被重塑为一项产业并逐渐被用于牟利和交易,以及受私人和商业利益驱动的议程设置,学生也逐渐被看做消费者,教育被看做消费品。

基于支付高昂学费能力的受教育权无视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各国在国际人权公约下具有将基于“社会出身”、“经济状况”或“财产”的教育歧视定为违法行为的法律义务,尔私营学校就是这方面的典例。通常,私营教育机构的录取标准并不是基于优点或能力,而是与优点无关的支付能力。这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如果这一现象继续存在,教育方面的机会不均等将日益加剧。

教育并不是富人的特权,它是每个孩子不可剥夺的权利。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公益事业,而国家则是其保障者和规管者。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不仅是各国的核心义务,还是一项道德方面的当务之急。国家是享有充分特权并在所有层面教育系统行使规管权的合法实体。铭记教育权方面的原则和规范以及国家在人权法下的责任,我的报告强调了规管教育私营化的必要性。

主席先生,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私营化从定义上而言就会妨害到作为公益事业的教育,并有碍教育的人文主义使命。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教育中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并维护其作为公益事业的地位。这对促进教育共谋福祉和追求人性理想的人文价值十分重要。为了不使教育成为私人利益的牺牲品,这应该成为规管私营教育提供者的关注重点。各国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直接提供教育和建立各层级学校系统的主要职责。我们必须始终铭记教育是各国的首要义务。各国必须将公共教育经费和支持作为关注重点,以确保履行其国际义务。

当私营化获得允许,就必须对其进行仔细监管,且只能允许其成为公共教育的补充。公共政策中必须重点考虑到教育私营化的负面影响,并铭记教育权相关的原则和规范。各国在人权法下有责任为私营教育提供者规定条件和标准,为监督这些标准建立一个透明而有效的系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政府必须确保私营教育提供者遵守质量标准和规范,其提供的的教育能达到基本目标。公共主管当局也必须确保私营学校不仅具有合格的教师,还应确保他们获得在职培训和职业发展前景。

根据供求关系建立的私营教育机构大多数是迎合对教育不断增长的需求的低等级和低质量机构,其中鲜有或不存在相应法律框架或政策应对。这些机构中许多都采取“以盈利为目的的形式”且“政府监管松懈”或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私营教育提供者的违规行为体现了各国在有效监督和规管私营教育方面的失败。这要求各方加强有效解决和制裁私营教育提供者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

我在报告中也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建议。

主席先生,各位阁下,女士们,先生们,

在人权法的指导下以及社会正义、公平和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的一般原则的激励下,各国应建立一个管理私营教育提供商的规管框架。这对通过严格审查对其行动问责是至关重要的。这种框架应该足够全面以应对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层级私营教育提供者。

政府应克服公共教育系统为所有人提供免费优质基础教育方面的限制。它们应增加对边缘化人群,尤其是来自贫困家庭无法接受教育的儿童提供的公共教育机会。这是它们在人权法下的核心义务。各国应该停止为私营教育提供补贴的市场导向教育改革。考虑到基于证据的研究结果,它们不应该允许低价私营学校的存在。与此相似,它们应停止提供教育券等,也不应该允许“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

如果一定要将私营部门作为发展中的合作伙伴,则应出台保障教育社会利益的公共政策,并鼓励旨在促进教育的企业社会责任计划。在教育系统中引入改革时应首先考虑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原则。

教育中的违规行为要求各国政府在私营学校或教育机构的资格和标准未获得指定公共主管当局核实之前不允许其运营。国家当局必须应对私营教育中的腐败等违规行为带来的复杂挑战。各国必须确保任何违规行为都依法受到处理和起诉。国家指定的主管当局应对私营教育提供者以教育为名牟利的欺诈行为(如逃税等)开展全面调查。

各国通过监督和执行来详细落实其规定也同样重要。虽然教育部门具有确保国内教育符合其国际义务的首要责任,政府也应加强人权机制,使得家长具有报告疑似违规行为的平台,并使这类机构有能力对任何指控进行调查。

主席先生,

正如我在报告中引用的世界各地大量法院判决所显示,国家和公众应对私营教育提供者的活动问责。如果主管当局不愿意或不能采取行动打击这种不法行为,公益诉讼则应获得支持。这将加强对私营教育提供者行为的可诉性。众多法院决定和越来越多的判例都体现了对私营教育提供者运营的规管。

我鼓励民间社会发出反对教育商业化的强大声音,并成为教育方面违规行为的敏锐观察者和报告者。鼓励和支持有关私营化对行使和享受教育权的不利影响的研究、活动和专家研讨会也十分重要。我还相信议员能通过立法、促进有关维护教育作为公益事业地位和确保取缔“以盈利为目的”教育的公开辩论在促进教育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主席先生,各位阁下,女士们,先生们,

在结束声明之前,我想强调教育是一项具有更大社会意义并惠及所有人的公益事业。公立学校向所有人提供的最低限度免费优质基础教育必须成为首要关注的问题。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背景下,确保各国不会依赖私营教育提供者而对公共教育撤资十分重要。由于个人和社会都是其受惠者,教育应获得很高的发展优先级并获得最高的公共投资。

我期待与各国展开对话和互动并获得它们在维护和促进教育这项崇高事业方面的宝贵支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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