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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弗拉维亚∙潘谢里女士在预防和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问题小组讨论的开场发言

2014年6月23日

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六届会议

2014年6月23日
万国宫第二十号室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高兴为此次关于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问题的小组讨论作开场发言。首先,我要再次申明,我反对将这类虐待做法称为“婚姻”。这些做法不成比例地影响女童和妇女并侵犯她们的权利。如果按当前的趋势发展,到2020年预计有1.42亿女童在18岁生日以前成婚。也就是每天39000人。

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信托基金为这类早婚和强迫婚姻受害者提供赠款。我们的集体经验显示,这个问题并非难以逾越:解决根本原因的方案是存在的。倡导者和实践者表示,从地方社区到政府最高层再到民间社会,若它们建立伙伴关系并开展重点工作,就能在一代人之内终结童婚。
         
童婚扎根于不平等的性别身份和权力关系,这会导致女童和妇女一成不变的屈服状态。在不存在可行的法律补救的情况下,基于妇女角色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歧视性文化做法是童婚和强迫婚姻的结构性原因。家长们可能认为,早婚是预防婚前发生关系的方法,以免给家庭蒙羞,如果她们拒绝,可能会受到严重的社会压力。贫困和不安全是其他关键的致因,因为婚姻通常被视为确保女童和妇女的安全与经济保障的方式。

在现实中,童婚和早育为女童及青年妇女的就业、教育和其他机会制造了显著的障碍。新娘和她们的丈夫通常存在较大的年龄和权力差距,这进一步削弱了女童和青年妇女的自由和自主。这导致女性暴露在身体、心理、经济和性暴力之中,还面对强迫劳动、所谓的“名誉”犯罪、家庭奴役、限制行动等。此外,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还牵涉到一系列不良健康后果,包括早孕、频繁怀孕、强迫持续怀孕——这都与高死亡率密切相关,不论是年轻的母亲还是她们的婴儿。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已经明确申明了各国在国际人权法之下关于婚姻的法律义务。双方必须年满18周岁,必须对结合作出自由和充分的同意。各国应按照国际法禁止有害做法,包括童婚和强迫婚姻,并应该确保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处以刑事惩罚,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在筹备提交至理事会本届会议关于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报告时,我们办事处收到了大量积极信息,重点强调了颇具前景的做法。请允许我总结一些从当前努力中吸取的教训。战略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宗教和社区领袖、国家人权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充分参与。它们应该遵循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也应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它们应该促进女童获得优质教育——包括给由于婚姻或生子而退学的女孩量身定制重新融入项目。对入学的激励和支持性补贴也已被证明有效,有助于女孩们追求高等教育并推迟婚姻。

其他要点包括:利用数据分析来发现女童面临较大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风险的社区。这有助于针对性的行动,以此增强妇女的经济赋权,也有助于其他预防和保护措施。针对社区和家庭内就延迟婚姻与确保女童教育的益处开展的讨论,为这类讨论提供机会的平台能够有效挑战这类做法得到的文化和社会支持。另外也应该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全面的、适合相关年龄的、具有文化相关性的教育,安排性问题、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性别平等与求生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妇女和女童应该被赋予权能,能够承认并行使婚姻相关的权利。基于网络的技术能够促进女童和青年女性之间的对话,为讨论创造了虚拟的“安全空间”,帮助她们成为变革所需的活动者。

各位阁下,

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对于经历过这种做法的妇女和女童、她们的社区和后代造成了广泛的破坏性影响。消除这类做法对于推进妇女和女童在权利与发展方面的议程至关重要。我欢迎理事会继续关注这个跨领域的重要议题及其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讨论中的地位。我希望所有国家迅速执行人权高专办报告中的建议,我也期待各位开展讨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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