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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或信仰自由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保障。

以下公约中的有关条款也为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提供指导:《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其任务还以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相关决议以及条约机构相关判例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为指导。特别报告员还会将区域一级的相关人权文书和判例考虑在内。

宗教或信仰自由具有多个层面,并与其他人权相互关联。查看有关具体规定和资料来源,请点击以下链接获取《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摘要》的具体内容,或下载英文PDF格式(附参考资料)。

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摘要

宗教或信仰自由
歧视
易受伤害群体
宗教或信仰自由同其他人权的交叉
交叉问题

宗教或信仰自由

皈依、改变或放弃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18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1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其宗教或任何自己选择的信仰的自由……”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3款:“第18条不许对思想和良心自由、或对拥有或信奉自已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施加任何限制”
第5款:“委员会认为,‘维持或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必然涉及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改变目前的宗教或信仰而改持无神论的权利、以及保留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免遭胁迫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
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18条第2款:“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1条第2款:“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5款:“第18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妨碍他维持或改变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包括以使用暴力或刑法制裁相威胁的方式来强迫信的人或不信的人维持其宗教信仰和聚会、取消或改变其宗教信仰。具有同样意图或结果的政策或实践,例如限制受教育、接受医疗或就业的机会,或限制《公约》第25条和其它条款所保证的权利的政策或实践,都不符合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持有非宗教性质的一切信念的人也都得到同样的保护。”

表示个人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18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18条第3款:“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1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其宗教或任何自己选择的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1条第3款:“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4款:“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含着许许多多的行为。礼拜的概念扩及于直接表明信仰的仪式和典礼,以及作为这些行为的一个整体部分的若干实践,包括建筑礼拜场所、仪礼和器物的使用、陈列象征物和过节假日和休息日。对宗教或信仰的信守和崇奉可能不仅包括典礼,也包括遵守饮食规定等习惯,穿戴不同的服饰或头巾,参加与若干生活状况有关的仪式,以及使用某种为某一团体所惯用的语言。此外,宗教或信仰的实践和教义包括与宗教团体进行其基本事务不可分割的行为,例如选择其宗教领袖、牧师和教师的自由、开设神学院或宗教学校的自由、以及编制和分发宗教文章或刊物的自由。

礼拜自由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6条第a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的自由……”。
第6条第c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制造、取得和使用有关宗教或信仰的仪式或习惯所需用品的自由”。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第4款(d)),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9款(g))以及联合国大会第65/211号决议(第12款(g))
促请各国“尤其要确保所有人拥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的自由……”。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4款:“礼拜的概念扩及于直接表明信仰的仪式和典礼,以及作为这些行为的一个整体部分的若干实践,包括……仪礼和器物的使用……”

礼拜地点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6条第a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之自由,以及为此目的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的自由”。
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
第9款(g):人权理事会吁请所有国家“竭尽全力,根据本国立法和按照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确保宗教场所、场址、殿堂和标志获得充分尊重和保护,并对容易受到亵渎或破坏的这类场所实行进一步措施”。
第9款(g):人权理事会吁请各国“尤应确保人人有权举行宗教或信仰的礼拜、集会或传教,有权设立和维持用于此种目的的场所……”。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4款:“礼拜的概念扩及于……建筑礼拜场所。”

宗教象征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6条第c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适当制造、取得和使用有关宗教或信仰的仪式或习惯所需用品的自由”。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
第4款(b):人权委员会吁请所有国家“竭尽全力,根据本国立法和按照国际人权法,确保宗教场所、场址、殿堂和宗教表达获得充分尊重和保护,并对容易受到亵渎或破坏的这类场所实行进一步措施;”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4款:“礼拜的概念扩及于……陈列象征物。”
第4款:“对宗教或信仰的信守和崇奉可能不仅包括典礼,也包括……穿戴不同的服饰或头巾……”

遵守假日和休息日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6条第h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按照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戒律奉行安息日、过宗教节日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4款:“礼拜的概念扩及于……过节假日和休息日。”

任命神职人员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6条第g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培养、委任和选举适当领导人或指定领导接班人的自由”。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4款:“此外,宗教或信仰的实践和教义包括与宗教团体进行其基本事务不可分割的行为,例如选择其宗教领袖、牧师和教师的自由……”

教授和传播经文(包括传教活动)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6条第d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编写、发行和传播有关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
第6条第e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在适当的场所传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第4款(d))与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9款(g))
吁请各国“尤其确保……所有人有权编写、发行和传播有关宗教或信仰的刊物”。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4款:“此外,宗教或信仰的实践和教义包括与宗教团体进行其基本事务不可分割的行为,……开设神学院或宗教学校的自由,以及编制和分发宗教文章或刊物的自由。”

父母确保其子女的宗教和道德教育的权利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18条第4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儿童权利公约》
第14条第2款:“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13条第3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移徙工人公约》
第12条第4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其中至少一方为移徙工人)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5条: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根据他们的宗教或信仰,并考虑到他们认为子女所应接受的道德教育来安排家庭生活。
2.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的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的利益为准。
4.对不在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照管下的儿童,在宗教或信仰问题上也应适当考虑到他们所表示的意愿,或任何其他可证明他们意愿的表示,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的利益为准。

登记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第4款(c)和第4款(e))与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12款(e)和第12款(h))
促请各国“酌情审查现行登记做法,以确保这种做法不限制所有人单独或集体、公开或非公开地表明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促请各国“确保根据适当的国内立法并按照国际人权法,使所有个人和团体成员设立和维持宗教、慈善或人道主义机构的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就宗教事务同个人和团体联系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6条第i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与个人和团体建立和保持宗教或信仰方面的联系的自由”。

建立和维持慈善机构与人道主义机构/寻求和接受捐款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6条第b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设立和维持适当的慈善机构或人道主义性质机构的自由”。
第6条第f款: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有征求和接受个人和机构的自愿捐款和其他捐献的自由”。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第4款(e))与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12款(h))
促请各国“确保根据适当的国内立法并按照国际人权法,使所有个人和团体成员设立和维持宗教、慈善或人道主义机构的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11款:“许多个人声称,他们有权拒服兵役(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这种权利来源于第18条所规定的自由。作为对这种主张的对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它们的法律中规定:的确信奉着禁止服兵役的宗教或其他信仰的公民,可以免服兵役,而改服替代性的国民服务。《公约》没有明确提到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但是委员会认为,就使用致死力量的服兵役义务可能严重抵触良心自由和表示自己宗教或信仰的权利来说,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可以从第18条找到依据。当这种权利得到法律或实践确认时,就不应该对基于特定信仰的性质依良心拒服兵役者区别对待;同样,也不应该由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人不服兵役就对他们进行任何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报告其人民可以根据第18条规定的权利免服兵役的情况以及改服替代性国民服务的性质和服务期限。”

歧视

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宗教内歧视/不容忍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条第1款:“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宗教……等任何区别。”
第5条第1款:“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於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第26条:“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宗教……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第27条:“在那些存在着族裔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群体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5条:“缔约国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族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有下列权利:……(d)其他公民权利,尤其是……(vii)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2条第2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宗教……等任何区分。”
《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群体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2条第1款:“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为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
第3条:“人与人之间由于宗教或信仰的原因进行歧视,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侮辱,是对《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否定,因而应该受到谴责,因为这样做侵犯了经《世界人权宣言》宣布并由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加以详细阐明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也为国与国之间建立和平友好关系设置了障碍。”
第4条第1款:“凡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所有国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消除。”
第4条第2款:“所有国家在必要时均应致力于制订或废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类歧视行为,同时还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反对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现象。”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
第4款(g):人权委员会促请各国“确保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务员,包括执法机构成员、军事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在执行公务时,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不因宗教或信仰而有所歧视,并确保提供一切必要和恰当的提高认识宣传、教育或培训”。
第7款:人权委员会“表示关切以宗教或信仰名义针对许多人实施的制度化社会不容忍和歧视做法持续存在”。
第8款:人权委员会促请各国进一步努力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歧视,尤其是通过:“(a)按照国际人权标准,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行动,打击由于宗教或信仰方面的不容忍所引起的仇恨、不容忍和暴力行为、恐吓和胁迫行为、以及煽动敌视和暴力的行为,尤其是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这类情况,而且应特别关注侵犯妇女人权和歧视妇女的做法,包括在她们行使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过程中的这类做法;(b)通过教育和其他方式,增进和鼓励对宗教或信仰自由方面的所有事项的理解、容忍和尊重;(c)作出一切适当努力,鼓励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培养对所有宗教或信仰的尊重,从而促进相互了解和容忍”。
第9款:人权委员会“承认社会各界采取容忍和无歧视态度是充分实现《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目标所必需的,请各国政府、宗教团体和民间组织继续进行各级对话,促进更大的容忍、尊重和谅解”。
第10款:人权委员会“强调在文明之间的对话下,在各宗教或信仰之间继续地加强对话以促进更大的容忍、尊重和相互理解的重要性”。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2款:“因此,委员会关切地注视基于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宗教或信仰的任何趋势,包括被歧视者属于新设立的宗教或者是可能为处于支配地位的宗教团体所仇视的宗教少数。”

国教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9款:“某一宗教被确认为国教、或被建立为正式宗教或传统宗教、或其信徒占人口中的大多数这一事实不应对《公约》第18条和第27条下任何权利的享受造成损害,也不应对其它宗教的信徒或不信宗教的人造成歧视。特别是,歧视不信宗教者的若干措施,例如将担任政府职务的资格限定于处于支配性地位的宗教信徒、或给予他们经济特权、或对其它宗教信徒施加特别限制的措施,都不符合第26条下对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的禁止和对平等保护的保证。《公约》第20条第2款所设想的措施对于禁止侵害宗教少数和其它宗教团体行使第18和第27条所保证的权利、以及禁止针对上述团体采取暴力行为或迫害,都构成重要的保障。委员会希望知道有关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所有宗教或信仰不受侵犯,并保护它们的信徒不受歧视。同样,委员会也需要关于尊重第27条所规定、在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的资料,以便评量缔约国落实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情况。有关缔约国也应该在报告中说明:它们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哪些行为可作为亵渎罪予以惩罚。
第10款:“如果某一套信念在宪法、规约、执政党的宣言等或在目前的实践中被视为官方的意识形态,不应因此而损害第18条规定的自由或《公约》所确认的任何其它权利,也不应因此而歧视不接受、或反对官方意识形态的人。”

易受伤害群体

妇女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5条第1款:“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於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第18条第3款:“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第2条:“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第3条:“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2条第2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8条:“本宣言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对《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有所限制或克减。”
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
9.敦促各国……“(c)确保采取适当措施,充分有效地保障妇女……的宗教或信仰自由……”;
11.“请所有行为方在对话中讨论国际人权框架内的以下问题:……(b)以宗教或信仰名义或由于文化和传统做法产生的影响到许多妇女以及其他弱势群体成员的暴力和歧视情形”;
12.“强调必须在各个层级并在妇女等各方的广泛参与之下,在不同宗教或信仰之间或内部继续加强对话,以促进更大程度容忍、尊重和相互理解”;
18.“为此决定将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三年,并为此请特别报告员:……(d)在报告过程中(包括在收集资料和提出建议的过程中),继续采用性别平等视角,尤其是识别针对性别的侵犯行为。”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意见
第13款:“缔约国应提供有关妇女在公共场合应穿服装的任何具体条例的资料。委员会强调,这种条例有可能触犯《公约》保障的若干权利,如:第26条,不歧视;第7条,为强制执行此种条例而实行体罚;第9条,如不遵守该条例即受逮捕惩罚;第12条,迁徙自由受到此种条例的限制;第17条,保障所有人享有隐私权,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8和第19条,对妇女的服装要求不符合其宗教或其自我表现权;及最后,第27条,服装方面规定与妇女可提出申诉的文化相冲突。”
19款:“关于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的第16条与妇女特别有关,因为妇女的这项权利往往因性别和婚姻状况而受到限制。这项权利意味着妇女拥有财产、缔结合同或行使其他公民权的能力不应受到基于婚姻状况或任何其他歧视理由的限制。它还意味着妇女不得被当作物品与其已故丈夫的财产一起送交他的家庭。缔约国必须提供资料,叙述阻止妇女被作为完整法人或作为完整法人行使职能的法律或习俗,并为废除允许这种待遇的法律或习俗而采取的措施。”
第21款:“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法律和习俗保障和保护男女以同样条件和不受歧视地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和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和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受第18条保护的这些自由不得受除《公约》同意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不得受到除其他外要求第三方允许的规则或来自父亲、丈夫、兄弟或其他人干涉的制约。不得以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为由将第18条用作歧视妇女的借口;因此缔约国应提供有关妇女在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方面的状况的资料,并说明已采取或打算采取何种步骤,消除和制止对妇女的这些自由的侵害和保护她们不受歧视的权利。”

被剥夺自由者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8款:“囚犯等已经受到若干合法限制的人员,可以在符合该限制的特定性质的最大限度内享有表示自已宗教或信仰的权利。缔约国的报告应该把第18条第3款下的限制,作为一个法律事项和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些限制的问题,说明其详细情况和影响。”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41条“(1)如果监所囚禁的同一宗教囚犯达到相当人数,应指派或批准该宗教的合格代表一人。如果就囚犯人数而言,确实恰当而条件又许可,则该代表应为专任。
(2)第(1)款中指派的或批准的合格代表应准按期举行仪式,并在适当时间单独前往同一宗教的囚犯处进行宗教访问。
(3)不得拒绝囚犯往访任一宗教的合格代表。但如果囚犯反对任何宗教代表前来访问,此种态度应得到充分尊重。”
第42条:“在可行范围之内,囚犯应准参加监所举行的仪式并准持有所属教派宗教、戒律和教义的书籍,以满足其宗教生活的需要。”

难民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第4条:“缔约各国对在其领土内的难民,关于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以及对其子女施加宗教教育的自由方面,应至少给予其本国国民所获得的待遇。”
第33条:“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大会第65/211号决议
“8.关切地确认……难民、寻求庇护者、境内流离失所者……等处境脆弱者在自由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能力方面所处的情况;”

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
第14条第1款:“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14条第2款:“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第30条:“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群体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5条第3款:“所有儿童都应受到保护,使其不受任何形式的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儿童所受的教育应贯彻谅解、容忍、各国人民友好、和平、博爱和尊重他人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等精神,并使他们充分意识到应奉献自由的精力和才能为其同胞服务。”
第5条第5款:“儿童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其各种做法决不能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或全面发展,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照本宣言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

少数群体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7条:“在那些存在着族裔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群体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群体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大会第47/135号宣言
第1条第1款:“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
第2条第1款:“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下称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而不受干扰或任何形式歧视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并举行其仪式以及使用其语言。”

移徙工人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第12条第1款:“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这项权利应包括信仰或皈依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不论个别或是集体、公开或是私下,通过礼拜、虔守、举行仪式或传播教义等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12条第2款:“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受胁迫从而有损其信仰或皈依所选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12条第4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其中至少一方为移徙工人)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宗教或信仰自由同其他人权的交叉

包括宗教冲突、宗教不容忍以及极端主义等问题在内的表达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19条:
“1.人人有保持见解不受干预的权利。
2.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3.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受到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20条:
“1.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2.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
第5(a):人权委员会邀请特别报告员应对日益增长的影响全世界各地的宗教极端主义问题。
第5(c):人权委员会邀请特别报告员应对利用宗教或信仰来达成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及
联合国其他相关文书所载之目的的问题。
6.人权委员会“深感关切地认识到世界各地针对许多宗教社区成员的不容忍和暴力事件,包括出于仇视伊斯兰、反犹太主义和仇视基督教动机的事件在全面增加”。
第9款:人权委员会“承认社会各界采取容忍和无歧视态度是充分实现《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目标所必需的,请各国政府、宗教团体和民间组织继续进行各级对话,促进更大的容忍、尊重和谅解”。
第10款:人权委员会“强调在文明之间的对话下,在各宗教或信仰之间继续地加强对话以促进更大的容忍、尊重和相互理解的重要性”。
11.人权委员会“又强调应避免将任何宗教等同于恐怖主义,因为这种做法对有关宗教社区所有成员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会造成不利影响”。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7款:“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或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凡是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都应该用法律予以禁止。如同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11(19)中所指出的,缔约国有义务制定法律禁止这些行为。”

生命权和自由权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6条:
“1.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未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
第9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第4款(f))与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9款(i))
促请各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不会有人因宗教或信仰而被剥夺生命权或自由权或人身安全权,或因此而遭受酷刑或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并对所有侵犯这些权利者绳之以法”。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4/50号决议
第1款:“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且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7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禁止酷刑公约》
第1条:“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他或第三者所实施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基于任何歧视的任何一种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仅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第16条:““各缔约国应承诺防止在其管辖领土内,由政府官员或其他具有官方身份的人员自己,或在其怂恿下,或在其允许和默许下,实施不构成第1条所述酷刑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第5条第a款:各国应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
4(f).人权委员会促请各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不会有人因宗教或信仰而被剥夺生命权或自由权或人身安全权,或因此而遭受酷刑或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并对所有侵犯这些权利者绳之以法”。
人权委员会第2005/39号决议
7.人权委员会“提醒各国政府,体罚,包括对儿童的体罚,可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乃至酷刑”。
人权委员会第2003/32号决议
5.人权委员会“提醒各国政府,体罚,包括对儿童的体罚,可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乃至酷刑”。
大会第48/104号宣言
第4条第c款:各国应该“做出努力,防止、调查并按照本国法律惩处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无论是国家或私人身份的施加者。”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0号一般性意见
第5款:“此外,委员会还认为,酷刑的禁止范围必须扩及体罚,包括以毒打作为教训和罚戒措施。”

交叉问题

克减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4条第1款:“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存亡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第4条第2款:“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十八条。”

限制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18条第3款:“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儿童权利公约》
第14条第3款:“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移徙工人公约》
第12条第3款:“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第12款)与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14款)
“还强调,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着重指出的,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对信奉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施加限制:限制是由法律规定的,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并且限制方式不损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
第8款:“第18条第3款允许限制表明自已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情况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不能限制任何人维持或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也不能限制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保证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在解释可予允许的限制条款的范围时,缔约国应该着眼于保护受《公约》保障的权利,包括第2、第3和第26条中所载述的、基于一切原因的平等和不受歧视权利。所施加的限制必须以法律作出规定,其实施方式不得损害第18条中所保证的权利。委员会认为,第18条第3款应作严格解释:不许基于其中不曾规定的原因施加限制,即便这些限制作为《公约》中受保护的权利的限制可予允许,例如国家安全。施加限制的目的仅限于明文规定的,并且必需同载述的特定需要直接有关或者相称。施加的限制不得基于歧视性的目的或采取歧视性的做法。委员会认为,道德观念来源于许多社会、哲学和宗教传统;因此,为了保护道德对表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限制必需基于不光是来自单一传统的原则……。

立法问题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条第2款:“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2条第1款:“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第3条:“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1981年联合国大会宣言
第4条第2款:“所有国家在必要时均应致力于制订或废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类歧视行为。”
第7条:“本宣言所列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应列入国家立法中,从而使实际上人人都能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第4款(a))与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9款(a))
敦促各国“确保其宪法和法律制度充分有效、不加区别地保障所有人的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在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或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捍卫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人士和非政府组织

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第17款)与大会第64/164号决议(第13款)
“欢迎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宗教或信仰机构及团体继续努力促进《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落实,并鼓励它们开展工作促进宗教或信仰自由,并宣讲宗教不容忍、宗教歧视和宗教迫害的案例”。

参考资料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于1976年1月3日生效。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由大会1965年12月21日第2106(XX)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于1969年1月4日生效。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大会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由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
  • 《儿童权利公约》,由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于1990年9月2日生效。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由大会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 《关于难民地位的协定书》,依据大会1950年12月14日第429(V)号决议,于1951年7月28日召开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该协定书在会上通过通,于1954年4月22日生效。
  • 大会《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11月25日第36/55号决议。
  • 大会《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1992年12月18日第47/135号决议。
  • 大会《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年12月20日第48/104号决议。
  • 人权委员会《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2005年4月19日第2005/40号决议。
  • 人权委员会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的决议,2005年4月19日第2005/39号决议。
  • 人权委员会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的决议,2003年4月23日第2003/32号决议。
  • 关于禁止酷刑和残忍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1992年3月10日。
  • 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第18条),人权事务委员会,1993年7月30日。
  • 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第3条),人权事务委员会,2000年3月29日。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55年日内瓦首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并经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57年7月31日的第663 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得到批准。
  •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保护死刑犯权利保障措施》,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得到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18号决议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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