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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第1986/20号决议的基础上,任命了“宗教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2000年,人权委员会决定将任务名称改为“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这一决定随后得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0/261号决定核可,并受到联合国大会第55/97号决议欢迎。

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授权特别报告员:

  • 促进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措施,确保促进和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权;
  • 查明在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已有和新出现的障碍,并就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和途径提出建议;
  • 继续审查不符合《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的事件和政府行动,并酌情建议补救措施;
  • 在报告过程中,包括在收集资料和提出建议的过程中,尤其是通过识别针对性别的侵犯行为,继续采用性别平等视角。

2018年3月21日,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第40/10号决议,其中包括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三年。

工作方法

特别报告员在执行其任务时:

  • 就侵犯或阻碍行使宗教和信仰自由权利的案件向各国发送来文
  • 进行实况调查国家访问,编写并提交访问报告;
  • 就活动、问题趋势和工作方法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和介绍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