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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专家在与少数群体权利相关的国际标准的指导下执行任务。

《在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联合国人权条约

普遍性的联合国人权条约也为保护少数群体权利提供了重要标准。同时还必须认识到,所有受联合国人权公约保障的权利也同样适用于少数群体成员。现已有八个人权条约设立了委员会来跟进其工作的执行情况: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人权事务委员会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儿童权利公约》 - 儿童权利委员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禁止酷刑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移徙工人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上述条约中有两项包含与少数群体相关的具体规定: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但是关于少数群体最广为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还为联合国《少数群体权利宣言》提供了基础和灵感。第27条内容如下:

  •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也针对少数群体儿童提出了相似标准:

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介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被各国广泛批准,所以基于其对国际法的自愿承诺,世界各国都有法律义务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

包括人权委员会(HRC)、儿童权利委员会(CRC)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在内的条约监督机构的工作也是关于此问题的专业知识的宝贵来源。

区域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标准

此外,独立专家的工作还涉及到并得益于现有的其他一些区域人权和少数群体权利标准和机制, 这些标准和机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 《美洲人权公约》
  • 《阿拉伯人权宪章》
  • 《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 《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 《欧盟种族平等令》

基于上述关于少数群体权利的国际标准,以及从各种渠道收到的信息,独立专家认明了全世界有关少数群体的四个广泛关注领域:

  • 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和生存,包括保护少数群体的人身健全和防止种族灭绝行为;
  • 保护和增进文化和社会特征,包括个人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其所属族裔、语言或宗教群体的权利,以及那些确认和保护本身集体特征,且拒绝同化的群体权利;
  • 确保切实贯彻不歧视和平等,包括结束结构性或体制性的歧视,并在必要时展开扶持行动;
  • 确保少数群体成员切实有效参与公共生活,尤其参与对他们有影响的决策。

独立专家还注意到少数群体权利的集体性质。这就说明了增进和保护少数群体的特征和可视性对于这些群体集体知情地参与影响其权利和资源的决策,以及实现语言和文化上适当的教育、土地及其他共享资产集体要求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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