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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员会依照第1999/44号决议[英]于1999年设立了移民人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此后,人权委员会第2002/62号决议[英]第2005/47号决议[英]延长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每次延长三年。

随着2006年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改革,联合国大会要求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求承担、审查并在必要时改进和合理化前人权委员会的所有任务、机制、职能和责任。据此,人权理事会通过2008年6月18日第8/10号决议,加强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并将其延期三年。人权理事会2011年6月10日的第17/12号决议、2014年6月26日的第26/19号决议、2017年4月7日的第34/21号决议,以及2020年6月30日的第43/6号决议和2023年4月3日第52/20号决议,进一步延长了这一任务期限。

该特别报告员的行动不需要遵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原则。当相关问题涉及理事会设立的多个任务授权时,特别报告员可决定于其他专题机制和国家人权状况报告员接洽,并联合致函或采取联合行动。

主要职能:

特别报告员的主要职能有:

  • 研究如何设法克服全面有效保护移民人权的现有障碍,尤其承认妇女、儿童、无证件者或身份不正常者极易受到伤害的情况;
  • 提请并接受所有有关来源、包括移民自身提供的资料,说明移民及其家属人权遭受侵犯的情况;
  • 拟定适当的建议,以防止在任何地方出现侵犯移民人权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补救;
  • 促进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规范和标准的有效实施;
  • 就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可实施哪些行动和措施消除对移民人权的侵犯提出建议;
  • 在寻求和分析有关资料时顾及性别观点,并特别注意对女移民的多重歧视和暴力发生情况;
  • 尤其重视实施任务所涉权利的实际办法,包括查明最佳做法以及国际合作的具体领域和办法;
  • 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并应理事会或大会要求向大会报告工作。

在履行这些职能时:

  • 特别报告员对其收到的指称侵犯移民人权的案件信息采取行动,通过向相关政府发送紧急呼吁和来文等形式来阐明事实或/和引起他们对相关案件的关注。参见来文[英]
  • 特别报告员为考察特定国家对移民人权的保护状况,应政府邀请进行国家访问(又称实况调查任务)。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访问报告,具体展示其调查结果、结论及建议。详见国家访问
  • 特别报告员参与有关移民人权问题的会议、研讨会及小组讨论会,以及发布新闻稿。
  • 特别报告员每年向人权理事会报告关于移民人权保护的全球现状、其主要关切以及观察到的良好做法。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中向理事会通报他所发出的所有函件以及从各国政府收到的答复。此外,特别报告员还就加强移民人权的保护提出具体建议。特别报告员还向大会提交报告。详见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