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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注意到侵害法官、律师和法院人员独立性的事件日益增多,以及司法机关和律师所受保障的削弱与侵犯人权事件的严重性和频繁性之间存在联系,人权委员会于1994年在第1994/41号*决议中决定任命一位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期三年。和其他特别程序一样,该任命由人权理事会执行(大会第60/251号决议),并将其延长一年,但须经理事会审查(人权理事会第2006/102号*决定)。

2008年6月,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经人权理事会审查后延长三年。第8/6*号决议、第17/2号决议、第26/7号决议和35/11号决议进一步延长了任务期限。人权理事会在最近通过的第44/8号决议中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又延长了三年。

其任务授权要求该名特别报告员:

(a)对转交给他(她)的任何重要指控进行调查,并报告其结论和建议;

(b)明确和记录对司法机关、律师和法院人员独立性的侵害事件,同时明确和记录在保护和增强他们的独立性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出相关具体建议,包括在有关国家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提供咨询服务或技术援助;

(c)明确改进司法制度的方式方法,并提出相关具体建议;

(d)为提出建议,对现实的重要原则问题进行研究,以保护和加强司法机关、律师和法院人员的独立性;

(e)在其工作中从性别角度看待问题;

(f)在避免工作重复的条件下,继续与有关联合国机构、任务、机制以及区域组织密切合作;

(g)按照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在履行这些职能时:

(a)特别报告员根据提请其关注的有关违反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信息、以及违反法律职业独立性的信息采取行动,向有关政府递送指控信和紧急呼吁,要求其澄清和/或提请其关注这些案件。详见个人申诉。特别报告员发出的信函,包括紧急呼吁和指控信,将在特别程序的下一期来文报告中公布。

详见来文报告关于立法和政策的评论

(b)特别报告员可在得到政府邀请后进行国家访问。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就该访问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发现、结论和建议。详见国家访问

(c)特别报告员于每年6月届会期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年度专题报告,强调与任务有关的重要议题或受关注的领域。特别报告员同时向大会进行年度报告。详见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