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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多年来一直在更广泛的人权框架内讨论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防止歧视并保护少数群体小组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在“失踪和即决处决”这一项下报告这一问题。多年来,小组委员会的报告揭示了越来越多所指控的即决处决事件。人权委员会在其1980年2月29日第20(XXXVI)号决议中设立了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除其他发展外,工作组的设立还促成了单独创建即决处决和任意处决的任务。

人权委员会1982年3月11日第1982/29号决议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请人权委员会主席任命一名具有公认国际地位的个人担任特别报告员,向人权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提交关于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做法发生和程度的全面报告,并附上其结论和建议。此决议随后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作为第1982/35号决议通过,并设立了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任务的期限和范围

任务期作了多次延长。人权委员会在其第1992/72号决议中,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延长了三年,并将任务名称的范围扩大,纳入了“法外处决”以及“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这一改变表明,委员会成员在关于处决问题的任务上采取了更广泛的方针,使其对于受许多国际人权文书保障的生命权,涵盖了所有的侵犯行为。

特别报告员的任务范围包含所有国家,不论该国是否已签署相关国际公约。

人权理事会在最新的关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的第44/05号决议中,请特别报告员在执行任务时:

  1. 继续审查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案件,每年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调查结果以及结论和建议,并提请理事会注意须立即加以关注的严重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情况,以及及早采取行动可以防止进一步恶化的此类情况;
  2. 继续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注意须立即加以关注的严重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情况,以及及早采取行动可以防止进一步恶化的此类情况;
  3. 对收到的信息作出有效回应,尤其是当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即将发生、有发生的危险或已经发生时;
  4. 进一步加强与各国政府的对话,并就访问特定国家后所提出报告中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5. 继续监测关于判处死刑的保障条款和限制规定的现行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同时考虑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解释意见以及对《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解释意见;
  6. 在工作中采取性别视角。

特别报告员在执行其任务时:

  1. 向各国政府和其他行为体就据报即将面临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风险的个人,以及关于过去指控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案件的来文(见个人申诉),发出紧急呼吁;
  2. 进行国家访问,审查相应国家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情况,并就维护生命权向政府和其他行为体提出建议;
  3. 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专题报告,说明任务开展的活动以及世界各地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情况,并就如何采取更有效的行动打击这一现象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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