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缔约国执行情况的机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作出了定义:

“受教育本身就是一项人权,也是实现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作为一项增长才能的权利,教育是一个基本工具,在经济上和在社会上处于边缘地位的成人和儿童受了教育以后,就能够脱离贫困,取得充分参与社区生活的手段。教育具有重大的作用,能使妇女增长才能,保护儿童使他们不致从事剥削性的危险工作或者受到性剥削、能够增进人权与民主、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增长。人们日益确认,教育是各国所能作的最佳投资。但是,教育的重要性并不只是限于实用的层面:有一颗受过良好教育、能够自由广博思考的开悟而且活跃的心灵,是人生在世的赏心乐事。”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采取各种形式的各级教育应该展现相互联系的下列基本特征: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可调适性。

更多关于受教育权的信息,请参阅国际标准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