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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三条

“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对第28条或第29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一号议定书,第二条

“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在行使一切与教育相关的职权时,应尊重父母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宗教与哲学信仰接受教育的自由;”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十一号一般性评论(关于第十四条:初等教育行动计划)*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十三号一般性评论(关于第十三条: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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