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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时,人权理事会强调,鉴于持续存在围绕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解释和实施的政治辩论和争议,也迫切需要实现每个人的发展权。

  • (a)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和《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背景下,推动促进、保护和实现发展权,并为此与会员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接触,参加相关国际会议;
  • (b)参与和支持将发展权纳入联合国各机构、发展机构、国际发展、金融和贸易机构主流的工作,并提交旨在从发展权角度加强复兴的全球可持续发展伙伴关系的建议;
  • (c)促进发展权工作组的工作,以支持其完成总体任务,同时考虑到工作组的审议和建议,并避免任何重复;
  • (d)提交人权理事会依照其任务所要求的研究报告;
  • (e)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涵盖与任务相关的所有活动,以期最大限度地扩大报告进程的益处。

在同一决议中,人权理事会:

“请各国政府在特别报告员执行被委派的任务和职责时,给予充分合作,包括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必要信息,并适当考虑任务负责人的建议;

[……]鼓励联合国系统相关机构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包括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适当考虑发展权,为工作组的工作做出进一步贡献,并与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合作,履行他们在落实发展权方面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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