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2015年10月9日)——联合国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代表团领队玛丽·阿莫斯(Mari Amos)在结束对土耳其的首次正式访问时表示,为了加强防范酷刑,对土耳其而言十分关键的一点是,当局应该针对国家监察机构通过一个强大的综合法律框架。
由四名成员组成的联合国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于2015年10月6日至9日访问了土耳其,就该国的全国拘留监督机构和土耳其当局提出了意见并拟定了建议。
“土耳其境内防范酷刑的必要性得到了多个国际机构的强调。因此,尽管批准《任择议定书》能反映打击酷刑的意愿,但成立一个符合《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充分独立、资源充沛、跨学科、专业且可见性高的国家防范机制是切实兑现这一承诺的重要举措。”访问土耳其代表团的领队玛丽·阿莫斯说道。
“政府表达了使国家防范机制充分运作的强烈意愿。这个承诺现在必须转变为切实的行动,为此需要通过一项具体的法律,赋予国家防范机制强有力的任务授权,使其充分运作、机能正常、独立行动且资源充沛。”阿莫斯说。
小组委员会致力于预防和消除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负责监督各国如何落实《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其中一个关键条款要求,各国应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并保证其独立运作。
对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而言,预防酷刑和虐待的关键在于与各国和国家防范机制建立建设性的关系,它的指导原则是合作与保密。
“我由衷希望土耳其能考虑我们的建议,这样一来,这个国家和它的伙伴与民间社会能为国内有效的酷刑预防机构奠定基础。”阿莫斯女士说道。
除了与副总理等相关政府官员以及承担国家防范机制职责的土耳其国家人权机构举行讨论,代表团还与土耳其议会和民间社会成员举行了会谈。人权专家们还通过访问安卡拉西坎(Sican)监狱和安卡拉警察局的拘留室,与国家防范机制代表开展了能力建设训练。
访问后,小组委员会将向土耳其政府和土耳其国家防范机制分别呈递保密的报告,写入其意见和建议。
访问土耳其的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成员有:玛丽·阿莫斯(代表团领队)、爱莎·苏俊·穆罕默德(Aisha Shujune Muhammad,小组委员会副主席)、汉斯-约格·维克多·班瓦特(Hans-Jörg Viktor Bannwart)和琼恩·查利达德·帕贾杜安·洛佩斯(June Caridad Pagaduan Lop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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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和访谈请求请联系玛丽·阿莫斯(Mari Amos,+372 511 9348,/ mari.amos@gm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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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包括走访《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任择议定书》目前已有80国批准。缔约国有义务在批准文书后的一年内成立一个被称为国家防范机制的监督机构。
根据任务授权,小组委员会对国家防范机制开展咨询访问。在这类访问期间,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希望通过向国家防范机制和缔约国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以及通过实用的能力建设活动,从而支持和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和有效运作。
关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更多信息:http://www.ohchr.org/zh/treaty-bodies/spt
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更多信息:
http://www.ohchr.org/zh/treaty-bodies/spt/national-preventive-mechanis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