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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禁止在武装冲突和某些和平局势下使用雇佣军。

由于其特殊性,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没有说明雇佣军活动的合法性,也没有确定参与雇佣军活动者对雇佣军行为的责任。但它定义了雇佣军的地位及其在占领事件中的影响。

国际标准

《关于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海牙第五公约》(1907年),第4条

《海牙第五公约》(被视为代表习惯法)第4条规定,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组织战斗部队和开设征兵事务所以援助交战国。因此,中立国有义务预防这些活动在其领土上发生。但中立国对某些个人独自越境为交战国一方效力的事实不负责任。这一条实际上规定了各国有义务预防在其领土上形成雇佣军集团,使雇佣军干预其选择保持中立的武装冲突。如果各国不这样做,就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联合国宪章》(1945年),第2条第4项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项规定主要禁止一国对另一国使用武力,《宪章》其它部分作出详细规定的非常具体的情况除外(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自卫和执法措施)。雇佣军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属于这项禁令的适用范围。

《日内瓦四公约》(1949年)共同第3条

按照该条规定,在任何冲突中,无论其国际和非国际的性质,“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77年),第47条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规定了雇佣军的定义。

“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1. 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2. 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3. 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4. 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5. 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而且
  6. 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成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这些要求是累积的,这意味着它们必须全部适用于被归类为雇佣军的个人。”

由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目的是扩大而不是限制保护,因此这一定义的适用范围是狭义的,以确保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会失去特殊保护。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1989年)

《公约》规定了雇佣军个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者以及缔约国可能实施的一系列犯罪,并规定了缔约国的相关义务。

第1条保留了《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所载的雇佣军定义(见上文),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武装冲突以外的情况,包括招募人员的目的是参与旨在推翻一国政府或以其它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破坏一国领土完整的协调一致的暴力行为。

在此情况下,“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1. 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获承允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
  2. 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3. 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而且
  4. 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实施公约列举的罪行,雇佣军不仅必须符合第1条定义,还必须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或协调一致的暴力行为,或企图这样做。

任何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企图这样做者,或者与犯下或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任何罪行的人有共谋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即使在所涉雇佣军尚未参加敌对行动的情况下,也视为已间接实施了犯罪。关于直接作战的要求是为了区分雇佣军和军事顾问。

公约还提出了便于在国家一级对嫌犯提起公诉的框架。它要求各国确保其立法为起诉提供支持。各国应扣留在其领土内被指控的嫌犯,并进行初步调查。如果不将相关个人引渡至另一国家受审,则应将案件提交国家主管机关。在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应给予嫌犯公平待遇和司法保证。各国应在预防和起诉犯罪方面通过信息交流等方式相互合作。最后,《公约》确立了缔约国之间关于文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解决程序。

区域标准

《消除非洲雇佣军制度公约》(1977年)

非洲统一组织的公约禁止雇佣军和雇佣军活动,无论是个人、团体、社团、国家还是国家代表所为,都被视为危害非洲和平与安全的罪行

第1条定义了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1. 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2. 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3. 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物质报偿;
  4. 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5. 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而且
  6. 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成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公约框架将庇护、协助、训练、装备、促进、支助、雇用或招募雇佣军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框架还将允许雇佣军部队“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控制下的任何地方进行这些活动或为其过境、运输或其他行动提供便利”等活动定为刑事犯罪(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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