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高专办与国籍权 有关国籍和无国籍的国际标准 人权高专办与国籍权 分享 Navigation Blocks 人权高专办与国籍权 概览 国际标准 报告 决议 选择 选择 Navigation Blocks 人权高专办与国籍权 概览 国际标准 报告 决议 国籍权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中得到了承认,包括: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国籍和无国籍问题也在以下文书中有所规定: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 العربية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