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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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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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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从一个条约到另一个条约,对各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义务的表述各有不同。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各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逐步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还要求各国不歧视地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并确保男女平等享有这些权利。其他条约或宪章对各项义务有不同的措词,甚至包括各国必须采取的具体行动,比如通过立法或在公共政策中增进这些权利。

逐步充分实现的义务是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所涉各国义务的一个核心内容,义务的核心是为 最大可能地利用可用资源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到“可用资源”反映出承认这些权利的实现可能受到资源不足的障碍, 并仅能经过一定时期才能达到。同样,这意味着一国履行其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是根据其现有的财政和其他资源来评估的,许多国家的宪法也允许逐步实现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其他载有“逐步实现”条款的联合国人权条约有:《儿童权利公约》第四条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四条第二款。

尽管各国可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也必须在五个领域立即采取行动,而无论其资源如何:消除歧视、不在逐步实现之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步骤”的义务、不倒退的措施、以及最基本核心义务

此外,为了阐明各国义务的含义,这些义务有时被置于三个标题下:尊重(不干涉权利的享有)、保护(防止他人干涉权利的享有)、履行(为充分实现这些权利而采取适当措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概况介绍第33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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