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相互关联问题专家讨论会:表达自由与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宗教仇恨行为
人权高专办与《拉巴特行动计划》
(2008年10月2日至3日,日内瓦万国宫第二十一号会议厅)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专家讨论会的报告(A/HRC/10/31/Add.3)
专家会议的目标有两个方面:第一,寻求解决“对宗教的诽谤”背后潜在的人权问题,提出基于人权法的解决方法;第二,寻求确保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讨论会探讨了对表达自由所施加的法律限制以及对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宗教仇恨行为的强制性禁令,以此作为保护个人和群体的手段。交流最佳实践和具有可比性的各种立法和司法做法,也是会议的目标之一。
专家会议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框架内讨论了上述问题。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
一. 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 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规定:
一. 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
二.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